{"billNo":"20211014621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23/LCEWA01_110323_0000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23/LCEWA01_110323_0000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3-2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5-08-01","2025-08-05"],"會議代碼":"院會-11-3-23"},{"會期":"11-03-2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8-01","2025-08-05"],"會議代碼":"院會-11-3-2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醫療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鴻薇等20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meet_id":"院會-11-3-23","laws":["02533"],"mtime":"2025-08-13T15:13:10+08:00","first_time":"2025-08-01","last_time":"2025-08-05","提案人":["王鴻薇","蘇清泉","陳菁徽","廖偉翔","林沛祥"],"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4621號","案由":"本院委員王鴻薇、蘇清泉、陳菁徽、廖偉翔、林沛祥等20人，醫療人員是捍衛民眾健康的重要力量，長期在高壓與高風險環境中工作。而今，卻淪為暴力對象，遭受身心攻擊，不僅侵害醫療人員安全，也打擊工作士氣與專業尊嚴。雖然我國《醫療法》早已明定不得以暴力、脅迫、恐嚇、公然侮辱等方式妨礙醫療行為，然而，實務執行層面仍存落差，法令的震懾力與預防效果尚顯不足，難以有效遏止暴力事件層出不窮。為維護醫療人員在安全、有尊嚴的環境中執業，爰擬具「醫療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黃仁","張智倫","林思銘","黃建賓","魯明哲","盧縣一","涂權吉","謝龍介","廖先翔","邱鎮軍","牛煦庭","陳雪生","陳永康","羅廷瑋","翁曉玲"],"對照表":[{"law_id":"02533","law_name":"醫療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醫療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四條　醫療機構應保持環境整潔、秩序安寧，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及安全。\n\n為保障就醫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公然侮辱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n\n醫療機構應採必要措施，以確保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之安全。\n\n違反第二項規定者，警察機關應排除或制止之；如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n\n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通報機制，定期公告醫療機構受有第二項情事之內容及最終結果。","law_content_id":"02533:02533:2017-04-21-修正:26","說明":"一、根據衛福部統計，醫療暴力事件通報增加，111年有260件，到112年卻新增到331件，增幅達3成；經通報司法調查遭判有期徒刑的案件也同步增長，從111年的11件成長到112年的34件，對醫事人員之身心安全及其他病患就醫權利，皆造成嚴重衝擊與危害。\n\n二、修改第四項，增列警察機關「接到通報，應即派員赴現場」。如涉刑事責任者，應「以現行犯處置」，並移送司法機關偵辦。並新增「在警察人員未到場之前，任何人皆得協助醫事人員排除或制止之」，以保障醫事人員安全。","修正":"第二十四條　醫療機構應保持環境整潔、秩序安寧，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及安全。\n\n為保障就醫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公然侮辱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n\n醫療機構應採必要措施，以確保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之安全。\n\n違反第二項規定者，警察機關接獲通報，應立即派員至現場排除或制止之，如涉及刑事責任者，應以現行犯處置，並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在警察人員未到場之前，任何人得協助醫事人員排除或制止之。\n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通報機制，定期公告醫療機構受有第二項情事之內容及最終結果。"},{"現行":"第一百零六條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如觸犯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n\n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類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犯前項之罪，因而致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law_content_id":"02533:02533:2017-04-21-修正:122","說明":"一、修改第一項，提高罰鍰，將「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修改為「五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n\n二、修改第二項，對於毀損醫療設備致生危險者，原定刑期「三年以下」修改為「三月以上三年以下」，增訂刑期下限。並將原定罰金「三十萬元以下」修改為「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n\n三、修改第三項，對於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醫療或救護者，原定刑期「三年以下」修改為「六月以上五年以下」。\n\n四、修改第四項，參考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修改犯本條第三項之罪，致人於死者，原定「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修為「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參考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條，修改致人重傷者，原定刑期「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提高至「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n\n五、增訂第五項，為維護非受本法第十條保護，但亦任職於醫療機構或教學醫院，如行政人員或清潔人員等人之權益，爰新增本項，將其納入醫療法保護中。","修正":"第一百零六條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如觸犯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n\n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類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犯前項之罪，因而致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n\n對任職於醫療機構或教學醫院非第十條所稱之醫事人員者，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干擾妨礙其執行業務者，準用第一項規定。"}]}],"說明":"一、根據衛福部統計，醫療暴力事件通報增加，111年有260件，到112年卻新增到331件，增幅達3成；經通報司法調查遭判有期徒刑的案件也同步增長，從111年的11件成長到112年的34件，對醫事人員之身心安全及其他病患就醫權利，皆造成嚴重衝擊與危害。\n二、爰提案加重對醫療暴力行為之刑責，並明定警政機關即時介入協處之義務，如涉及刑事責任者，應以現行犯處置，以提升執法效能與法律嚇阻力。同時新增，對任職於醫療機構或教學醫院非第十條所稱之醫事人員者，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干擾妨礙其執行業務者，準用相關規定。","提案編號":"20委11014621","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4621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