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4624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21/LCEWA01_110321_0017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21/LCEWA01_110321_0017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3-2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25-07-18","2025-07-22"],"會議代碼":"院會-11-3-21"},{"會期":"11-03-2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7-18","2025-07-22"],"會議代碼":"院會-11-3-2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九十四條及第九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徐欣瑩等19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first_time":"2025-07-18","last_time":"2025-07-22","meet_id":"院會-11-3-21","laws":["02308"],"mtime":"2025-07-29T15:13:40+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4624號","提案編號":"20委11014624","案由":"本院委員徐欣瑩、廖偉翔等19人，有鑑於近年採購評選弊案頻傳，為遏止巨額採購之不法情事，並強化刑事責任以資嚇阻；另為貫徹權力分立原則，避免立法權與行政權之角色衝突，回應社會對於政治干預採購決策之疑慮，明文禁止遴選現任各級民意機關民意代表擔任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復為建構更具中立性與友善性之法律詞彙體系，將現行法規中「外籍勞工」修正為「移工」，爰擬具「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九十四條及第九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近年來，政府採購評選弊端叢生，嚴重侵蝕政府廉潔及國家資源之有效運用。為強力遏止此等不法情事，並維護採購制度之公平性，本修正草案針對涉及巨額採購之舞弊行為，加重其刑事責任，期能有效嚇阻不法行為，導正採購秩序，並彰顯法律之威嚴。\n二、為維護政府採購評選作業之公正性與獨立性，避免評選過程受到不當影響，明定現任各級民意代表不得擔任採購評選委員。再者，為避免專業意見之壟斷及委員名單產生「黑箱化」之質疑，本草案建議新增採行「參酌建議」與「徵選推薦」混合之遴聘方式，期能廣納各界專業意見，提升遴選過程之透明度與多元性。\n三、修正法規用語，落實人權保障並提升友善與中立性。為求法律用語之精確性、友善性及與國際人權潮流接軌，將現行法規中之「外籍勞工」一詞統一修正為「移工」。鑑於「外籍勞工」一詞於媒體報導中，常與負面社會事件連結，致使其逐漸帶有貶抑及歧視之意涵，此與我國積極推動之人權保障政策有所扞格。爰此修正旨在符合國際人權公約之精神，並彰顯對於所有勞動者之平等尊重，俾建構更具中立性與友善性之法律詞彙體系。","提案人":["徐欣瑩","廖偉翔"],"連署人":["黃仁","丁學忠","陳菁徽","盧縣一","鄭正鈐","黃建賓","羅智強","謝龍介","蘇清泉","翁曉玲","許宇甄","魯明哲","涂權吉","陳雪生","邱鎮軍","林倩綺","牛煦庭"],"對照表":[{"law_id":"02308","law_name":"政府採購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九十四條及第九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十七條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n\n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n\n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n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n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n\n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之未遂犯罰之。","law_content_id":"02308:02308:2002-01-16-修正:98","說明":"一、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等乃致人於死者，各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n\n二、以詐術或其他非法方法，致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結果不正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n\n三、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者，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n\n四、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n\n五、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八條規定，採購金額達下列標準者，為巨額採購：工程採購，為新臺幣二億元；財物採購，為新臺幣一億元；勞務採購，為新臺幣二千萬元。\n\n六、為提高對重大採購舞弊案件的刑罰嚇阻效果，增訂條文規定：若行為人所涉不法行為係針對金額龐大的採購案（即達「巨額採購」標準者），因其影響層面廣、對公共利益損害甚鉅，故應加重處罰，加重原本刑度二分之一倍。","修正":"第八十七條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n\n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n\n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n\n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n\n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n\n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之未遂犯罰之。\n\n犯本條之罪，若所涉金額達巨額採購標準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n\n前項巨額採購之範圍及認定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九十四條　機關辦理評選，應成立五人以上之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其名單由主管機關會同教育部、考選部及其他相關機關建議之。\n\n前項所稱專家學者，不得為政府機關之現職人員。\n\n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及審議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2308:02308:2019-04-30-修正:111","說明":"一、為維護政府採購評選作業之公正性與獨立性，避免評選過程受到不當影響，爰增訂第三項，明定現任各級民意代表不得擔任採購評選委員。\n\n二、鑒於近年來採購評選弊案頻傳，此項修正亦旨在回應社會對於政治干預採購決策之疑慮，以期促進採購決策之中立性。\n\n三、為避免專業壟斷及名單黑箱化，新增採行「參酌建議」與「徵選推薦」混合之遴聘方式，以廣納專業意見，提升遴選之透明度與多元性。","修正":"第九十四條　機關辦理評選，應成立五人以上之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其名單由主管機關會同教育部、考選部及其他相關專業機關建議之，並得公開徵選推薦。\n前項所稱專家學者，不得為政府機關之現職人員。\n\n現任各級民意代表不得擔任評選委員。\n\n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及審議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九十八條　得標廠商其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百分之二，僱用不足者，除應繳納代金，並不得僱用外籍勞工取代僱用不足額部分。","law_content_id":"02308:02308:2002-01-16-修正:111","說明":"為求法律用語之精確性與友善性，將現行法規中之「外籍勞工」一詞，修改為「移工」。爰「外籍勞工」一詞，常於媒體報載中，與負面社會事件連結，致使該詞彙漸趨帶有貶抑及歧視意涵。為符國際人權公約精神，並彰顯對於所有勞動者之平等尊重，以「移工」取代「外籍勞工」，以建構更具中立性與友善性之法律詞彙體系。","修正":"第九十八條　得標廠商其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百分之二，僱用不足者，除應繳納代金，並不得僱用移工取代僱用不足額部分。"}]}],"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4624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