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4625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21/LCEWA01_110321_0017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21/LCEWA01_110321_0017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3-2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5-07-18","2025-07-22"],"會議代碼":"院會-11-3-21"},{"會期":"11-03-2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7-18","2025-07-22"],"會議代碼":"院會-11-3-2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家庭教育法第七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徐欣瑩等19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first_time":"2025-07-18","last_time":"2025-07-22","meet_id":"院會-11-3-21","laws":["01751"],"mtime":"2025-07-29T15:13:41+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4625號","提案編號":"20委11014625","案由":"本院委員徐欣瑩、廖偉翔等19人，為降低近年兒少交通事故死亡率，將「交通」增列為家庭教育中心合作機關，結合教育、警政、社政等部門資源，強化交通安全教育與事故預防；直接明確主管機關應提供支持家庭教育推動所需之補助及獎勵，並保留授權訂定辦法以規範執行細節，使條文用語簡潔一致，爰擬具「家庭教育法第七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近年來兒童及少年因交通事故而死亡或受傷人數持續攀升，僅2024年，兒少交通事故死亡人數即達78人，較2023年增加2人，增幅2.6%，其中少年死亡人數為60人，較去年增加4人，且以無照駕駛機車死亡居多（40人）。此外，每年約有近萬名12歲以下兒童及少年因交通事故受傷，交通事故長期位居兒少非自然死亡首要原因。\n二、藉由修法將「交通」納入家庭教育中心的合作體系，可確保交通教育資源納入家庭層面。強化親職教育中交通安全內容的推廣，並可結合交通局處提供教材、講座與宣導計畫。\n三、將現行條文「各級主管機關應訂定獎助事項」修正為「各級主管機關應提供補助及獎勵」，以避免重複訂定之字眼。","提案人":["徐欣瑩","廖偉翔"],"連署人":["丁學忠","黃仁","黃建賓","盧縣一","鄭正鈐","謝龍介","羅智強","陳菁徽","魯明哲","蘇清泉","翁曉玲","許宇甄","涂權吉","邱鎮軍","林倩綺","牛煦庭","陳永康"],"對照表":[{"law_id":"01751","law_name":"家庭教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家庭教育法第七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設家庭教育中心，並結合教育、文化、衛政、社政、戶政、民政、農政、消防、警政、勞工、新聞、環保、原住民族事務等相關機關或單位、學校及大眾傳播媒體，共同推動轄區內家庭教育事宜，包括：\n\n一、規劃及推展各項家庭教育。\n\n二、結合社區資源，推展家庭教育。\n\n三、提供家庭教育諮詢及服務。\n\n四、召募、培訓及考核志願工作人員。\n\n五、推展其他有關家庭教育事項。\n\n家庭教育中心應置主任一人，專任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教育局（處）長兼任之；並應進用家庭教育專業及社會工作相關專業人員，其人數，自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三年內，應達進用人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n\n第一項家庭教育中心之組織規程，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n\n第二項專業人員之資格、進用、培訓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社政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751:01751:2019-04-23-全文修正:7","說明":"藉由修法將「交通」納入家庭教育中心的合作體系，可確保交通教育資源納入家庭層面。強化家庭教育中交通安全內容的推廣。","修正":"第七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設家庭教育中心，並結合教育、文化、衛政、社政、戶政、民政、農政、消防、警政、交通、勞工、新聞、環保、原住民族事務等相關機關或單位、學校及大眾傳播媒體，共同推動轄區內家庭教育事宜，包括：\n\n一、規劃及推展各項家庭教育。\n\n二、結合社區資源，推展家庭教育。\n\n三、提供家庭教育諮詢及服務。\n\n四、召募、培訓及考核志願工作人員。\n\n五、推展其他有關家庭教育事項。\n\n家庭教育中心應置主任一人，專任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教育局（處）長兼任之；並應進用家庭教育專業及社會工作相關專業人員，其人數，自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三年內，應達進用人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n\n第一項家庭教育中心之組織規程，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n\n第二項專業人員之資格、進用、培訓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社政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十九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訂定獎助事項，鼓勵推展家庭教育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辦理家庭教育；其獎助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751:01751:2019-04-23-全文修正:19","說明":"將現行「各級主管機關應訂定獎助事項」修正為「各級主管機關應提供補助及獎勵」，以避免重複訂定之字眼。","修正":"第十九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提供補助及獎勵，鼓勵推展家庭教育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辦理家庭教育；其獎助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4625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