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4629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21/LCEWA01_110321_0018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21/LCEWA01_110321_0018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3-2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5-07-18","2025-07-22"],"會議代碼":"院會-11-3-21"},{"會期":"11-03-2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7-18","2025-07-22"],"會議代碼":"院會-11-3-2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坤城等20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first_time":"2025-07-18","last_time":"2025-07-22","meet_id":"院會-11-3-21","laws":["03631"],"mtime":"2025-07-29T15:13:46+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4629號","提案編號":"20委11014629","案由":"本院委員李坤城、賴瑞隆、許智傑等20人，為減輕家庭育兒經濟負擔及保障勞工職場權益，育兒父母如為就業保險的被保險人，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可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及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爰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由六個月增加至七個月，以鼓勵雙親共同分擔育兒責任，並落實友善職場與照顧不離職政策。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目前勞動部正研議修正本法，讓領滿6個月育嬰留停津貼的雙親，在育嬰留停期間，可以再各領1個月的津貼，以鼓勵雙親共同分擔育嬰責任。根據勞動部估計，若此政策順利上路，有2.1萬請育嬰留停的家長可以受惠。\n二、根據勞動部報告內容，自110年7月實施薪資補助至113年底止，共有32.3萬人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及薪資補助，其中女性請領人數為24萬餘人，較實施補助前增加9%；男性請領人數8.2萬人，比補助實施前增加64%。\n三、綜上，為減輕家庭育兒經濟負擔及保障勞工職場權益，育兒父母如為就業保險的被保險人，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可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及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爰修正本條文，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由六個月增加至七個月，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七個月，以鼓勵雙親共同分擔育兒責任，並落實友善職場與照顧不離職政策。","提案人":["李坤城","賴瑞隆","許智傑"],"連署人":["陳秀寳","張雅琳","陳素月","林岱樺","黃秀芳","林月琴","陳瑩","徐富癸","王世堅","林俊憲","王定宇","陳冠廷","沈伯洋","吳琪銘","劉建國","王義川","賴惠員"],"對照表":[{"law_id":"03631","law_name":"就業保險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九條之二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六個月。\n\n前項津貼，於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之情形，以發給一人為限。\n\n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被保險人，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及前二項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但因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致未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者，保險人應通知限期返還其所受領之津貼，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law_content_id":"03631:03631:2021-12-24-修正:25","說明":"一、目前勞動部正研議修正本法，讓領滿6個月育嬰留停津貼的雙親，在育嬰留停期間，可以再各領1個月的津貼，以鼓勵雙親共同分擔育嬰責任。根據勞動部估計，若此政策順利上路，有2.1萬請育嬰留停的家長可以受惠。\n\n二、根據勞動部報告內容，自110年7月實施薪資補助至113年底止，共有32.3萬人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及薪資補助，其中女性請領人數為24萬餘人，較實施補助前增加9%；男性請領人數8.2萬人，比補助實施前增加64%。\n\n三、綜上所述，為減輕家庭育兒經濟負擔及保障勞工職場權益，育兒父母如為就業保險的被保險人，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可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及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爰修正本條文，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由六個月增加至七個月，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七個月，以鼓勵雙親共同分擔育兒責任，並落實友善職場與照顧不離職政策。","修正":"第十九條之二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六個月，雙親均領滿後，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各再請領一個月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七個月。\n\n前項津貼，於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之情形，以發給一人為限。\n\n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被保險人，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及前二項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但因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致未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者，保險人應通知限期返還其所受領之津貼，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4629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