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4633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21/LCEWA01_110321_0018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21/LCEWA01_110321_0018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3-2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5-07-18","2025-07-22"],"會議代碼":"院會-11-3-21"},{"會期":"11-03-2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7-18","2025-07-22"],"會議代碼":"院會-11-3-2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教育基本法第二條、第四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first_time":"2025-07-18","last_time":"2025-07-22","meet_id":"院會-11-3-21","laws":["01741"],"mtime":"2025-12-05T15:51:45+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4633號","提案編號":"20委11014633","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鑒於國人對於勞動權益日漸重視，勞資爭議頻傳，卻未見勞動權益教育納入教育之中，以及因應新住民基本法通過，考量新住民群體之教育權與多元文化教育之重要，為健全教育體制，爰擬具「教育基本法第二條、第四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對照表":[{"law_id":"01741","law_name":"教育基本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教育基本法第二條、第四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人民為教育權之主體。\n\n教育之目的以培養人民健全人格、民主素養、法治觀念、人文涵養、愛國教育、鄉土關懷、資訊知能、強健體魄及思考、判斷與創造能力，並促進其對基本人權之尊重、生態環境之保護及對不同國家、族群、性別、宗教、文化之瞭解與關懷，使其成為具有國家意識與國際視野之現代化國民。\n\n為實現前項教育目的，國家、教育機構、教師、父母應負協助之責任。","law_content_id":"01741:01741:2005-11-08-修正:2","說明":"依據勞動部統計資料顯示，我國勞動人口已達全國總人口之半數，然勞資爭議頻傳，又，勞動部公開民國113年工讀生勞動條件勞檢結果，違法比率偏高，顯見勞雇雙方對勞動權利及義務的認知仍有所不足。為提升勞權意識與勞動知識的普及，第二項新增勞動權益，以利勞動教育的基層推廣與落實。","修正":"第二條　人民為教育權之主體。\n\n教育之目的以培養人民健全人格、民主素養、法治觀念、勞動權益、人文涵養、愛國教育、鄉土關懷、資訊知能、強健體魄及思考、判斷與創造能力，並促進其對基本人權之尊重、生態環境之保護及對不同國家、族群、性別、宗教、文化之瞭解與關懷，使其成為具有國家意識與國際視野之現代化國民。\n\n為實現前項教育目的，國家、教育機構、教師、父母應負協助之責任。"},{"現行":"第四條　人民無分性別、年齡、能力、地域、族群、宗教信仰、政治理念、社經地位及其他條件，接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對於原住民、身心障礙者及其他弱勢族群之教育，應考慮其自主性及特殊性，依法令予以特別保障，並扶助其發展。","law_content_id":"01741:01741:1999-06-04-制定:4","說明":"我國新住民基本法業已通過，除已於該法定義新住民一詞適用之群體，亦明定新住民群體權益應依法予以保障，且因新住民群體有其多元文化之特殊性，故新增新住民於本條文，使其在教育之權益與發展亦能受到保障。","修正":"第四條　人民無分性別、年齡、能力、地域、族群、宗教信仰、政治理念、社經地位及其他條件，接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對於原住民、新住民、身心障礙者及其他弱勢族群之教育，應考慮其自主性及特殊性，依法令予以特別保障，並扶助其發展。"},{"現行":"第九條　中央政府之教育權限如下：\n\n一、教育制度之規劃設計。\n\n二、對地方教育事務之適法監督。\n\n三、執行全國性教育事務，並協調或協助各地方教育之發展。\n\n四、中央教育經費之分配與補助。\n\n五、設立並監督國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n\n六、教育統計、評鑑與政策研究。\n\n七、促進教育事務之國際交流。\n\n八、依憲法規定對教育事業、教育工作者、少數民族及弱勢群體之教育事項，提供獎勵、扶助或促其發展。\n\n前項列舉以外之教育事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權限歸屬地方。","law_content_id":"01741:01741:1999-06-04-制定:9","說明":"我國已然成為移民國家與多元文化社會，第九條第一項第八款雖明確訂立中央政府之教育權責，然其中缺乏多元文化族群，為有效促進原住民族、客家族群、新住民之教育事項發展，故新增彰顯我國憲法肯定多元文化之意旨。","修正":"第九條　中央政府之教育權限如下：\n\n一、教育制度之規劃設計。\n\n二、對地方教育事務之適法監督。\n\n三、執行全國性教育事務，並協調或協助各地方教育之發展。\n\n四、中央教育經費之分配與補助。\n\n五、設立並監督國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n\n六、教育統計、評鑑與政策研究。\n\n七、促進教育事務之國際交流。\n\n八、依憲法之意旨對教育事業、教育工作者、原住民族、少數民族、客家族群、新住民群體及弱勢群體之教育事項，提供獎勵、扶助或促其發展。\n\n前項列舉以外之教育事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權限歸屬地方。"}]}],"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4633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