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4750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23/LCEWA01_110323_0000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23/LCEWA01_110323_0000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3-2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5-08-01","2025-08-05"],"會議代碼":"院會-11-3-23"},{"會期":"11-03-2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8-01","2025-08-05"],"會議代碼":"院會-11-3-2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大學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meet_id":"院會-11-3-23","laws":["01711"],"mtime":"2025-08-13T15:13:12+08:00","first_time":"2025-08-01","last_time":"2025-08-05","提案人":["翁曉玲"],"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4750號","案由":"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6人，有鑑於大學合併將嚴重影響校內師生權益，且本質上改變未來學校存續與校務運作，對學校影響深遠。現行法僅規定國立大學之合併須經校務會議同意，然同為公立之直轄市立、縣（市）立大學卻僅須經地方政府同意，而未設有尊重學校校內意見之機制，故增訂其合併亦應經過校務會議同意後始得為之。期透過決策參與程序，落實校內成員權益保障，爰擬具「大學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陳永康","王鴻薇","許宇甄","盧縣一","羅智強","麥玉珍","林倩綺","謝龍介","林國成","牛煦庭","邱鎮軍","陳雪生","林思銘","劉書彬","羅廷瑋"],"對照表":[{"law_id":"01711","law_name":"大學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大學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條　大學得擬訂合併計畫，國立大學經校務會議同意，直轄市立、縣（市）立大學經所屬地方政府同意，私立大學經董事會同意，報教育部核定後執行。\n\n教育部得衡酌高等教育整體發展、教育資源分布、學校地緣位置等條件，並輔以經費補助及行政協助方式，擬訂國立大學合併計畫報行政院核定後，由各該國立大學執行。\n\n前項合併之條件、程序、經費補助與行政協助方式、合併計畫內容、合併國立大學之權利與義務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law_content_id":"01711:01711:2011-01-10-修正:9","說明":"一、按大學合併對校務發展、人力資源配置等有根本性且延續性之影響，是為重大政策，且依據《國立大學合併推動辦法》第七條，合併計畫應載明「合併學校教職員員工及學生之權益」，可知大學合併與教職員生之權益息息相關，惟現行法並未賦予直轄市立、縣（市）立大學之職員或學生充分參與之機會，對其權益保障不足，爰增訂此類大學之合併計畫須同樣經校務會議同意始得執行之規定。\n\n二、又大學合併涉及教職員任用、學生學籍、修讀學位與學程等權益，為確保合併階段之教職員工與學生之權益保護，就教育部訂定辦法之相關事項，增列合併學校教職員員工及學生之權利之事項。","修正":"第七條　大學得擬訂合併計畫，國立大學經校務會議同意，直轄市立、縣（市）立大學經校務會議及所屬地方政府同意，私立大學經董事會同意，報教育部核定後執行。\n\n教育部得衡酌高等教育整體發展、教育資源分布、學校地緣位置等條件，並輔以經費補助及行政協助方式，擬訂國立大學合併計畫報行政院核定後，由各該國立大學執行。\n\n前項合併之條件、程序、經費補助與行政協助方式、合併計畫內容、合併國立大學之權利與義務、教職員員工及學生之權益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說明":"一、按大學合併對校務發展、人力資源配置等有根本性且延續性之影響，是為重大政策，且依據《國立大學合併推動辦法》第七條，合併計畫應載明「合併學校教職員員工及學生之權益」，可知大學合併與教職員生之權益息息相關，惟現行法並未賦予直轄市立、縣（市）立大學之職員或學生充分參與之機會，對其權益保障不足，爰增訂此類大學之合併計畫須同樣經校務會議同意始得執行之規定。\n二、又大學合併涉及教職員任用、學生學籍、修讀學位與學程等權益，為確保合併階段之教職員工與學生之權益保護，就教育部訂定辦法之相關事項，增列合併學校教職員員工及學生之權利之事項。","提案編號":"20委11014750","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4750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