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55120000","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140704339/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14/LCEWA01_110414_0016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14/LCEWA01_110414_0016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3-2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交通兩委員會)","日期":["2025-08-08","2025-08-12"],"會議代碼":"院會-11-3-24"},{"會期":"11-03-2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8-08","2025-08-12"],"會議代碼":"院會-11-3-24"},{"會期":"11-03-2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交付協商)","日期":["2025-08-29"],"會議代碼":"院會-11-3-27"},{"會期":"11-04-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5-12-19","2025-12-23"],"會議代碼":"院會-11-4-14"},{"會期":"11-04-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5-12-19","2025-12-23"],"會議代碼":"院會-11-4-1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教育及文化、交通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葛如鈞等37人、委員邱若華等17人、委員羅廷瑋等17人、委員萬美玲等18人、委員許宇甄等20人、委員張嘉郡等21人、委員林倩綺等23人、委員邱議瑩等20人、委員吳宗憲等17人、委員賴士葆等28人、委員楊瓊瓔等26人分別擬具「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人工智慧發展及管理條例草案」、委員許智傑等27人、委員林宜瑾等26人、委員張雅琳等18人、委員謝衣鳯等17人、委員陳秀寳等25人、委員林思銘等17人及委員范雲等18人分別擬具「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案。","billNo":"2031101556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6人「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552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8人「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553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20人「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13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沛憶等23人「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14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9人「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143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案。","billNo":"2011101582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月琴等28人「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28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富癸等16人「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50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捷等17人「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67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鎮軍等22人「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11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菁徽等21人「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10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元之等18人「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42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1人「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46260000"}],"議案名稱":"「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廖偉翔等19人","議案狀態":"三讀","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meet_id":"院會-11-3-24","laws":["07160"],"mtime":"2026-01-06T18:17:14+08:00","first_time":"2025-08-08","last_time":"2025-12-23","提案人":["廖偉翔","羅廷瑋"],"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5512號","案由":"本院委員廖偉翔、羅廷瑋等19人，鑒於人工智慧技術近年快速發展，對全球產業與社會產生深遠影響，被視為推動數位轉型、提升國家競爭力之關鍵動能。然而，技術創新亦伴隨潛在風險，對人權保障、社會信任與民主治理均帶來挑戰。綜觀諸多先進民主國家已陸續推動人工智慧法或相關政策架構，然我國迄未建立具體之人工智慧專法，現行法制亦缺乏整體規劃與治理機制，恐影響政策推動效能與國際接軌。為確立我國人工智慧技術與應用之政策方向，建構兼顧創新、風險、人權與民主之發展環境，爰擬具「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落實「以人為本」之核心理念，並藉由法制化過程，促進我國產業數位轉型與科技永續發展。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楊瓊瓔","陳超明","張嘉郡","廖先翔","黃建賓","張智倫","盧縣一","鄭正鈐","林沛祥","林倩綺","牛煦庭","徐巧芯","呂玉玲","丁學忠","邱鎮軍","王育敏","羅明才"],"對照表":[{"law_id":"07160","law_name":"人工智慧基本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闡明人工智慧基本法的立法目的，旨在建設智慧國家，促進人工智慧研發與產業發展。\n\n二、本法制定的核心理念為「以人為本」，目標在於落實數位平權並保障人民基本權利。其具有指標性及原則性，作為人工智慧研發與應用的法源基礎。","增訂":"第一條　（立法目的）\n\n為建設智慧國家，促進人工智慧研發與人工智慧產業發展，建構人工智慧安全應用環境，落實數位平權，保障人民基本權利，增進社會福祉，維護國家文化價值及提升國際競爭力，特制定本法。"},{"說明":"一、參考國際做法，如美國以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NSTC）主導國家人工智慧研究發展戰略計畫，澳洲以工業科學資源部制定公共部門AI使用指引與治理架構。\n\n二、考量人工智慧政策涉及各政府部會業務職掌，本法所定事項若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掌，則由各該機關辦理。","增訂":"第二條　（主管機關）\n\n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在地方為直轄市、縣（市）政府。\n\n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說明":"一、本條綜合參考歐盟人工智慧法（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ct）第一章第三節、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數位經濟政策委員會（CDEP）於二○一九年二月提出之人工智慧建議中關於人工智慧系統的定義。\n\n二、定義人工智慧系統應具有自主性運作、適應性展現及透過感測或輸入產生影響環境之能力等特性。","增訂":"第三條　（人工智慧之定義）\n\n本法所稱人工智慧，係指以機器為基礎的系統，於不同程度之自主性運作下，並在部署後可能展現適應性，能夠透過感測或輸入，產生足以影響現實或虛擬環境之預測、內容、建議或決策，以達成人為定義的一系列目的。"},{"說明":"一、確立人工智慧研發與應用的基本原則，以人為本，追求數位平權，重視永續發展。\n\n二、明定六大基本原則：自主原則、保密原則、安全原則、包容原則、透明原則及人類驗證原則。\n\n三、強調人工智慧應具備可信賴性，並在具備辨別人機分界的情況下發展。","增訂":"第四條　（人工智慧基本原則）\n\n國家推動人工智慧之研發與應用，應在以人為本、數位平權、永續發展及值得信賴之前提下，並遵行下列基本原則：\n\n一、自主原則：尊重人性尊嚴及個人自主。\n\n二、保密原則：尊重人民隱私及營業秘密。\n\n三、安全原則：保障人民生命、身體、自由及財產之安全。\n\n四、包容原則：重視多元包容，確保公平，避免歧視。\n\n五、透明原則：強化可解釋性及可追溯性，確保問責可能性。\n\n六、人類驗證原則：確保人類主體性，增進數位互動可信度。"},{"說明":"一、本條參考教育基本法第四條，揭示本法保障數位平權的精神。\n\n二、明確規定人民無分性別、年齡、能力、地域、族群、宗教信仰、政治理念、社經地位及其他條件，接觸人工智慧的機會一律平等。\n\n三、對於原住民、身心障礙者及其他弱勢族群，政府應給予特別保障，並扶助其發展。","增訂":"第五條　（數位平權）\n\n人民無分性別、年齡、能力、地域、族群、宗教信仰、政治理念、社經地位及其他條件，接觸人工智慧之機會一律平等。對於原住民、身心障礙者及其他弱勢族群，應考慮其自主性及特殊性，依法令予以特別保障，並扶助其發展。"},{"說明":"一、參考美國總統二○二三年發布的AI行政命令，明定政府應避免人工智慧應用侵害人民基本權利。\n\n二、為防止人工智慧應用造成社會秩序或生態環境破壞，或出現偏差、歧視、廣告不實、資訊誤導或造假等違反相關法規的情事，爰要求主管機關協調其他相關機關提供或建議評估驗證的工具或方法，以利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行相關業務。","增訂":"第六條　（避免侵害與驗證）\n\n國家應避免人工智慧之應用，有侵害人民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破壞社會秩序或生態環境，或偏差、歧視、廣告不實、資訊誤導或造假等違反相關法規之情事。\n\n主管機關應協調其他相關機關提供或建議評估驗證之工具或方法，以利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前項事項。"},{"說明":"一、考量人工智慧涉及層面範圍極廣，明定由行政院成立國家人工智慧戰略特別委員會。\n\n二、規定委員會之架構、職責、與會議召開之法源。","增訂":"第七條　（人工智慧特別委員會）\n\n行政院應成立國家人工智慧戰略特別委員會，由行政院院長召集學者專家、人工智慧相關民間團體及產業代表、政務委員、相關機關首長或代表、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首長組成，協調、推動及督導全國人工智慧事務，並訂定國家人工智慧發展綱領。\n\n前項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會議一次，並審議國家人工智慧發展綱領；遇突發緊急或重大事件，應召開臨時會議。\n\n第一項委員會之幕僚作業，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辦理。"},{"說明":"為提升政府效能，國家應積極推動政府機關（構）的人工智慧布建及應用。","增訂":"第八條　（國家推動義務）\n\n為加速建構具有我國特色，並符合國家人工智慧戰略之人工智慧，以確保我國數位主權，有效提升政府效能，國家應積極推動政府機關（構）之人工智慧布建及應用。"},{"說明":"參考科學技術基本法第二十二條，明定政府應提升國民對於人工智慧之知識與技能，並厚植國民之數位素養。","增訂":"第九條　（國民素養培育）\n\n為提升國民對於人工智慧之知識與技能，政府應持續推動各級學校、產業、社會及公務機關（構）之人工智慧教育，並厚植國民之數位素養。"},{"說明":"一、明定人工智慧發展政策在於促進人工智慧研發創新、重視人工智慧基本教育、培育人工智慧專業人才。\n\n二、強調推動人工智慧產業發展、深化人工智慧產學合作、鼓勵人工智慧發展投資的重要性。","增訂":"第十條　（跨領域合作）\n\n國家應落實人工智慧發展政策並鼓勵產官學界，就下列事項，積極進行跨域合作及國際交流：\n\n一、促進人工智慧研發創新。\n\n二、重視人工智慧基本教育。\n\n三、培育人工智慧專業人才。\n\n四、推動人工智慧產業發展。\n\n五、深化人工智慧產學合作。\n\n六、鼓勵人工智慧發展投資。\n七、建立資料中心、能源設備等有利於人工智慧發展之基礎設施。\n\n八、其他人工智慧發展政策。"},{"說明":"為促進我國人工智慧蓬勃發展，各級政府機關應編列預算。","增訂":"第十一條　（發展預算）\n\n為利我國人工智慧蓬勃發展，各級主管機關皆應編列預算，並逐年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討並調整運行策略，以確保經費符合人工智慧政策之所需。"},{"說明":"參考產業創新條例第九條及科學技術基本法第六條，明定政府為推動人工智慧的發展，應給予財稅及金融等優惠措施。","增訂":"第十二條　（財政優惠措施）\n\n國家應積極推動人工智慧研發、應用及基礎建設，妥善規劃資源整體配置，並辦理人工智慧相關產業之補助、委託、出資、投資、獎勵、輔導，或提供租稅、金融等財政優惠措施。"},{"說明":"指出人工智慧的研發無法避免與傳統法令發生法規範衝突。其涉及範圍包括訓練資料的合理利用、研發資金的補助、人工智慧產業的扶持、研發責任的歸責範圍等。故明定在符合本法第四條基本原則的情況下，國家應積極予以扶持或保障，以利新興技術與服務的發展。","增訂":"第十三條　（法規調適義務）\n\n國家應於人工智慧開發、訓練、測試及驗證新興技術運作之影響時，提供合理使用、扶持及補助措施，並完善人工智慧研發及應用之法規。相關法規之解釋與適用，如與其他法規扞格，在符合本法第四條基本原則之前提下，應優先保障新興技術與服務之提供。如有必要，應修正其他法律。"},{"說明":"考量人工智慧應用與發展事務涵蓋範圍廣泛，明定政府各機關除應就其業務權責推動、辦理外，亦應積極與民間合作。","增訂":"第十四條　（公私協力）\n\n國家應基於公私協力原則，積極與民間共同推動人工智慧之創新運用。"},{"說明":"一、考量資料具有永久性、可加解密的再利用性，以及價值可追溯紀錄的特性，均為人工智慧發展的重要元素。\n\n二、明定國家應致力提升資料的品質及數量，並確保人工智慧訓練結果能夠展現我國多元文化價值並維護智慧財產權。","增訂":"第十五條　（資料運用機制）\n\n國家應本於資料具有永久性、可加解密之再利用性，以及價值可追溯紀錄之特性，建立資料開放、共享及再利用機制，以提升人工智慧使用資料之可利用性，並定期檢視與調整相關法令及規範。\n\n國家應致力提升我國人工智慧使用資料之品質與數量，確保訓練結果足以展現國家多元文化價值與維護智慧財產權。"},{"說明":"本條參考美國二○二二年AI權利法案藍圖及二○二三年發展與使用安全且可信任的AI行政命令。","增訂":"第十六條　（個資保護）\n\n個人資料保護主管機關應協助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人工智慧研發及應用過程，避免不必要之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並促進個人資料保護納入預設及設計相關措施或機制，以維護當事人權益。"},{"說明":"國家應積極運用人工智慧弭平人工智慧發展所造成的技能落差，目標在於確保勞動者的權益，落實尊嚴勞動。","增訂":"第十七條　（勞動權益保護）\n\n國家應積極運用人工智慧確保勞動者之勞動權益。\n\n國家應積極弭平人工智慧發展所造成之技能落差，提升勞動參與，保障經濟安全，並落實尊嚴勞動。"},{"說明":"一、為確保我國的人工智慧風險分級規範及驗證機制與國際接軌，主管機關應協調其他相關機關參考國際標準或規範。\n\n二、明定主管機關應推動我國人工智慧風險分級框架，並規定各機關得依前項風險分級框架訂定風險分級及相關管理規範。","增訂":"第十八條　（參考外國立法例）\n\n主管機關應協調其他相關機關參考國際標準或規範，推動與國際介接之人工智慧風險分級框架，並定期檢討之。\n\n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循前項風險分級框架，訂定其主管業務之風險分級規範。"},{"說明":"一、為落實本法，確保人工智慧的研發與應用能有效推展，明定檢討法規，以利行政院統籌各部會檢討法規與相關機制。\n\n二、規定依第一項推定應訂定、修正或廢止的相關法規，於未完成法定程序前，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偕同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解釋、適用。目的在於使相關事務符合本法的規定，確保法規適用的一致性。","增訂":"第十九條　（定期檢討機制）\n\n政府應於本法施行後，依本法規定檢討及調整所主管之執掌、業務及法規，以落實本法之目的。\n\n前項法規制（訂）定或修正前，既有法規未有規定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偕同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解釋、適用之。"},{"說明":"明定本法施行日期。","增訂":"第二十條　（施行日期）\n\n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提案編號":"20委11015512","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5512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