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5513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25/LCEWA01_110325_0001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25/LCEWA01_110325_0001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3-2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5-08-15","2025-08-19"],"會議代碼":"院會-11-3-25"},{"會期":"11-03-2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8-15","2025-08-19"],"會議代碼":"院會-11-3-2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牛煦庭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牛煦庭","黃健豪","羅廷瑋","謝龍介","麥玉珍","林沛祥"],"連署人":["張智倫","許宇甄","賴士葆","游顥","翁曉玲","林倩綺","邱鎮軍","洪孟楷","涂權吉","高金素梅","馬文君"],"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meet_id":"院會-11-3-25","laws":["08125"],"mtime":"2025-08-27T15:14:44+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5513號","提案編號":"20委11015513","案由":"本院委員牛煦庭、羅廷瑋、謝龍介、麥玉珍、林沛祥、黃健豪等17人，鑑於黃牛票問題日益嚴重已影響一般消費者之權益，為保障民眾「文化近用權」及避免黃牛透過轉售藝文活動票券獲取暴利，明定一定規模以上之藝文活動應實施實名制售票與驗票措施，並將無票價或免費票券之不當轉售行為納入處罰範圍，同時擴大主管機關調查權限，使其得洽請金融、電信、網路售票平臺等相關機關與業者提供協助，以利及時查緝違規，提升執法效能，健全票券流通秩序，保障民眾參與權益，促進文創產業健康發展，爰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隨文化創意產業活動蓬勃發展，音樂、戲劇、舞蹈等相關活動已成為國人日常會參與之休閒生活一環，然而卻屢遭黃牛利用大量人頭帳號或以外掛程式破解售票系統防範機制等方式取得大量票券，再哄抬價格轉售獲取暴利，不僅破壞市場價格亦對售票之公平帶來危害。\n二、近期知名歌手舉辦大型演唱會，因無任何實名制購票之機制，票券在開賣不久即告售罄，隨後各大票券網站或網路社團即出現許多以高於票面價數倍價格「讓售二手票券」，甚至有些票券被黃牛炒作一張高達三十萬，嚴重背離當初推動該法「讓民眾平等參與藝文活動」之初衷，並引發多起詐騙，影響消費者權益甚鉅。\n三、另藝人粉絲見面會票券及2024國慶晚會之免費票券高價轉售引發該法現行規定似有不足之問題，如藝人粉絲見面會之票券是否可認定為「藝文表演票券」又免費票券轉售圖利者是否可為裁罰對象，前述狀況應有修正之必要。\n四、據地方主管機關表示，於接獲黃牛票案件檢舉後，須向售票平臺、警察局、電信業者、銀行等申請被檢舉人、買受人或關係人等資料。惟查文化部曾請求金融主管機關提供黃牛案件之金融帳戶資料，但因不符銀行法規定致無法提供，故應研擬明定相關機關及業者之協助調查義務。","對照表":[{"law_id":"08125","law_name":"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條之一　政府應致力於保障民眾近用文化創意活動之權益，確保藝文表演票券正常流通。\n\n將藝文表演票券以超過票面金額或定價販售者，按票券張數，由主管機關處票面金額或定價之十倍至五十倍罰鍰。\n\n以虛偽資料或其他不正方式，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購買藝文表演票券，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n\n主管機關為調查或取締前二項違規事實，得洽請警察機關派員協助。\n\n主管機關對於檢舉查獲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之行為，除應對檢舉人身分資料嚴守秘密外，並得酌予獎勵。對於檢舉人身分資料之保密，於訴訟程序，亦同。\n\n前項主管機關受理檢舉案件之管轄、處理期間、保密、檢舉人獎勵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8125:08125:2023-05-12-修正:12","說明":"一、考量藝文活動票券遭黃牛不當轉售牟利之行為已影響文化創意活動甚鉅，不僅擾亂市場機制更使民眾無法平等參與藝文活動，為有效保障民眾以合理價格近用文化之權益，又觀諸其他國家如日、韓對於大型藝文活動亦紛紛採售票實名制以遏止黃牛破壞藝文產業發展，爰新增一定規模以上之藝文活動售票應採實名制並將具體相關事項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二、查本條第一項之立法理由略以：鑑於文化創意產業之蓬勃發展，相關「藝文活動」日趨興盛，逐漸成為人民生活不可分割之一部，因此針對「藝文活動票券」之販售，政府應建立健全市場機制，以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發展。依前揭立法理由觀察，文創法所稱「藝文表演票券」，本質上既係「藝文活動票券」，爰修正其文字，從而擴大將見面會票券、國慶晚會等具藝文性質活動亦納入適用。另為規範實務上有綁物出售票券者（如綁售名牌包、偶像周邊，甚至要求領養寵物、拍攝唱歌跳舞影片），為避免有心人士以條件轉售規避加價定義及換取不正利益，爰新增不正方法販售者明文納入裁罰。且為有效遏止黃牛之猖獗，爰加重裁罰，新增沒入其違法所得。\n\n三、考量全部免費入場票券亦可成為黃牛販售牟利之客體，如2024國慶晚會，免費發放票券供民眾索票，惟因數量有限，仍有諸多民眾想參與卻無法入場，因而使黃牛氾濫，在網路上兜售至數萬元皆有，為避免給予黃牛可乘之機，爰新增第四項以填補現行法令漏未規定之態樣。另一部免費票券（如公關票、貴賓票等），其上因無票面金額，爰明確規範如以定價轉售者，應為裁罰之對象。\n\n四、原第二項至第五項，條項變更，原第四項、第五項文字修正。\n\n五、為提升主管機關查察藝文票券不法轉售之違規事實效能，爰修正本條原第四項規定，除得洽請警察機關協助外，明定主管機關得洽請金融機關、電信事業、網際網路售票平臺及其他相關機關與業者提供必要協助，以利迅速掌握違規行為涉及之帳戶、身分及交易資料，透過明文授權提升跨機關合作基礎，俾使黃牛行為能有效追查、及時取締，達成嚇阻之實，強化執法根據與效率。","修正":"第十條之一　政府應致力於保障民眾近用文化創意活動之權益，確保藝文活動票券正常流通。\n\n一定規模以上之文化創意活動，其藝文活動票券應以實名制公開販售；活動之規模、實名制作業程序查驗方式及票券販售等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將藝文活動票券以超過票面金額販售、以顯不相當之金額搭售或其他不正方法販售者，按票券張數，由主管機關處票面金額或定價之十倍至五十倍罰鍰，並沒入其販售所得。\n將全部或一部免費入場之藝文活動票券定價販售者，按票券張數，由主管機關處每張票券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並沒入其販售所得。\n\n以虛偽資料或其他不正方式，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購買藝文表演票券，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n\n主管機關為調查或取締前三項違規事實，得洽請警察、金融、電信、網際網路售票平臺與其他相關機關及業者提供協助。\n\n主管機關對於檢舉查獲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之行為，除應對檢舉人身分資料嚴守秘密外，並得酌予獎勵。對於檢舉人身分資料之保密，於訴訟程序，亦同。\n\n前項主管機關受理檢舉案件之管轄、處理期間、保密、檢舉人獎勵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first_time":"2025-08-15","last_time":"2025-08-19","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5513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