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55310000","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140702800/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25/LCEWA01_110325_0055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25/LCEWA01_110325_0055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3-2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5-08-08","2025-08-12"],"會議代碼":"院會-11-3-24"},{"會期":"11-03-2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逕付二讀(交付協商)","日期":["2025-08-08","2025-08-12"],"會議代碼":"院會-11-3-24"},{"會期":"11-03-2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5-08-15","2025-08-19"],"會議代碼":"院會-11-3-25"},{"會期":"11-03-2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5-08-15","2025-08-19"],"會議代碼":"院會-11-3-25"},{"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5-08-13"],"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508126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行政院「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條例草案」案。","billNo":"201110155270000"},{"議案名稱":"本院國民黨黨團「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六至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552900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553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俊憲等32人「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553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7人「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553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易餘等32人「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553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議瑩等23人「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553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惠員等20人「丹娜絲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553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1人「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55350000"}],"議案名稱":"「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議案狀態":"三讀","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first_time":"2025-08-08","last_time":"2025-08-19","meet_id":"院會-11-3-24","laws":["07340"],"mtime":"2025-08-18T15:15:32+08:00","提案人":["陳亭妃","王美惠","許智傑","王義川","王定宇"],"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5531號","案由":"本院委員陳亭妃、王美惠、許智傑、王義川、王定宇等17人，鑒於丹娜絲颱風重創臺灣，造成公共建設及人民財產重大損失，颱風過境造成逾百萬戶停電、數萬戶停水，另造成通訊中斷、民宅與各項產業重要設備設施嚴重毀損，以及農、林、漁、牧業之嚴重損害。另於颱風期間及後續接續不斷之西南氣流帶來持續強降雨，以及自7月28日起連續數日於嘉南、高屏地區各縣市降下超大豪雨，使道路、水利設施、農漁牧業等後續追加損害嚴重，因災情益發擴大，估計各級政府依災害防救法相關規定辦理丹娜絲颱風及728豪雨災後復原重建所需經費已不足支應。為加速推動受災地區之各項復原重建工作，籌措所需經費。整合中央地方各級政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權責，協助災民儘速恢復日常生活，爰擬具「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條例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林淑芬","林月琴","莊瑞雄","沈伯洋","劉建國","郭昱晴","黃捷","陳俊宇","吳沛憶","張雅琳","鍾佳濱","陳瑩"],"對照表":[{"law_id":"07340","law_name":"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條例","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條例草案對照表","rows":[{"說明":"一、第一項定明本條例之立法目的。\n\n二、第二項定明本條例與其他法律之適用關係。","增訂":"第一條　為有效、迅速推動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之災區復原重建工作，特制定本條例。\n\n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災害防救法及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但其他法律規定較本條例更有利於災後復原重建者，適用最有利之法律。"},{"說明":"本條例所定災區，包括丹娜絲颱風災後及一百十四年七月二十八日起連續數日，於臺南市、高雄市、嘉義縣（市）及屏東縣等縣（市）發生之豪雨、大豪雨而致災之地區，其範圍由行政院公告。","增訂":"第二條　本條例所定災區，為因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之受創地區，其範圍由行政院公告之。"},{"說明":"一、第一項定明本條例之主管機關。\n\n二、第二項定明本條例之執行機關。","增訂":"第三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n\n本條例之中央執行機關為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地方執行機關為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及鄉（鎮、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說明":"一、第一項定明本條例辦理之災區復原重建項目。\n\n二、為利辦理第一項復原重建項目有發給津貼、補助、救助、慰助金及其他給與等事項之執行，於第二項授權由各中央執行機關另定辦法規範。","增訂":"第四條　本條例辦理之災區復原重建項目如下：\n\n一、農業設施：\n\n(一)農路、林道及農業運輸設施。\n\n(二)溫室、網室、倉儲、畜舍、禽舍、化製場、堆肥場、資材室及農機具室。\n\n(三)農作物補植與種苗等設施及設備。\n\n(四)農業機具及設備。\n\n(五)漁港、漁船及養殖設施。\n\n二、電力系統：\n\n(一)變電所及特高壓以上輸電線路。\n\n(二)配電網防災韌性。\n\n(三)路燈及公共照明設施。\n\n(四)緊急備用電力系統、移動式電源、自發自用電源及儲能等微電網設施。\n\n三、電信系統及有線廣播電視系統：\n\n(一)公眾電信網路。\n\n(二)行動通信基地臺車。\n\n(三)衛星通信備援設施。\n\n(四)有線廣播電視系統。\n\n四、自來水、瓦斯及燃氣設施：\n\n(一)自來水及簡易自來水設備。\n\n(二)瓦斯及燃氣管線。\n\n五、家園及公共設施：\n\n(一)災損住宅拆除、修繕補助及租金補貼。\n\n(二)公共建築、學校及政府機關（構）設施。\n\n(三)文化資產與原住民族文化健康站之緊急搶修及修復。\n\n六、水利設施：\n\n(一)河川、排水上中下游系統性治理、農田水利灌排系統及海岸防護設施。\n\n(二)雨污水下水道及道路排水。\n\n(三)山坡地整治及土石流防治。\n\n(四)逕流分擔、出流管制及在地滯洪措施。\n\n(五)縣（市）管河川、排水設施災後復原重建工程及跨越中央管河川、排水瓶頸段橋梁改建。\n\n七、道路及交通：\n\n(一)道路、橋梁及隧道。\n\n(二)道路邊坡防護及護岸工程。\n\n(三)交通號誌、標誌與護欄等附屬工程及設施。\n\n八、環境衛生復原：\n\n(一)災後廢棄物清理、環保設施修復及環境復原。\n\n(二)災後疾病防治。\n\n九、社會復原及產業促進：\n\n(一)災害救助、心理輔導及社會支持。\n\n(二)振興地方產業及企業災後低利貸款等復原措施。\n\n(三)文化觀光旅遊振興。\n\n(四)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利息補貼等復原措施。\n\n(五)商家援助、生產設備汰換及產業設施復原。\n\n十、其他經各中央執行機關認定有復原重建必要之項目。\n\n辦理前項復原重建項目發給津貼、補助、救助、慰助金及其他給與之資格條件、基準、金額、應檢附文件、得委任、委託或委辦事項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中央執行機關定之。"},{"說明":"一、依據2009年《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第八條規定，住家若淹水達50公分以上，中央政府將發放2萬元救助金。然而，該標準訂定至今已超過16年，當年消費者物價指數（CPI）為89.07，2025年6月的CPI則已上升至109.19，漲幅超過20%。在物價、人工與建材成本大幅上漲的情況下，若補助金額仍停留在2萬元，恐無法實際協助災民完成基本的家屋修繕與生活重建。\n\n二、另實務上不論淹水深度為20公分或50公分，家具與家電往往都已損毀，家庭經濟因此受到嚴重衝擊。以16年前的2萬元來看，當時能夠購買的修繕與生活用品，如今金額早已不足以支應，導致補助效果大打折扣。為反映物價變動與實際生活成本，發揮政府救助的真正效益，協助災民盡快重建家園，應依近年物價變動調整淹水救助之金額。","增訂":"第五條　前條因水災致住戶淹水之救助，以實際受災戶數為救助對象，不受一門牌一戶之限制，其救助按淹水達五十公分以上者，每戶最高發給新臺幣三萬元；淹水達二十公分至五十公分者，每戶最高發給新臺幣一萬元；另由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再發放救助金新臺幣二萬元。"},{"說明":"為加速復原重建因此次災害毀損之水利設施，放寬各級政府之改建或修護以及洪氾可能所及之範圍之管制法規。","增訂":"第六條　各級政府執行因此次災害致水利設施毀損之改建或修護，得逕行變更其水道治理計畫線、堤防預定線，並設置相關設施，不受水利法第八十二條規定之限制。\n\n各級政府得依前項設施之範圍，修正公告河川區域，並得就河川區域外洪氾可能所及之範圍，劃定公告洪氾區，限制或禁止洪氾區內土地之使用；其限制或禁止事項、管制程度、拆除或剷除違反限制或禁止事項之設施與其補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經濟部定之。"},{"說明":"為加速復原重建因此次災害毀損之交通、其他公共工程及輸電線路，放寬、簡化各級政府之重建、興建、保護工程之管制法規。","增訂":"第七條　各級政府機關執行災區交通及其他公共工程之重建或輸電線路之重建、興建、保護工程，得於河川區域內施設跨河之便橋、便道，或改建、修復、拆除既有跨、穿越水道、水利設施底部建築物或疏導河道，得簡化水利法規有關河川區域使用之行政程序。\n\n前項簡化程序、審查原則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經濟部會商交通部定之。"},{"說明":"為加速復原重建因此次災害毀損之輸電線路或自來水管線，放寬、簡化各級政府之興建、架設及交通重建之管制法規。","增訂":"第八條　因此次災害受損須進行輸電線路或自來水管線之興建、架設及交通重建，得依既有或規劃路線先行使用土地及進行重建工程；其因塔基、管線、路基流失或短期無法復建完成者，得移位重建，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五十條及電業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規定之限制；其工程用地之取得，不受都市計畫法第五十二條及土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之限制。\n\n辦理前項重建工程，依水土保持法第十二條及第十四條規定應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者，得以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代替水土保持計畫，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核及監督。\n\n若需用土地機關因情況緊急，如遲延使用公、私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公共利益有受重大危害之虞時，得先行徵得土地所有權人同意使用後，再依土地徵收條例、土地法及國有財產法規定補辦程序。"},{"說明":"為加速復原重建，放寬、簡化各級政府辦理相關計畫之環境管制及廢棄物清理管制法規。","增訂":"第九條　各級政府因此次災害辦理或經其核准辦理之災害防救緊急性與重建工程、計畫或處理災害之土石、河川淤泥所需之緊急清理方法、設施及處所，不受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之限制。\n\n因此次災害致現有廢棄物貯存、回收、清除、處理設施能量不足，而有污染環境或影響人體健康之虞時，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得免會同其他中央執行機關、有關機關及報請行政院核准之程序，逕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八條規定指定廢棄物緊急清理方法、設施及處所，或允許在不增加該處所設備及原核准容量之情形下，增加其月處理量。\n\n環境污染防治設施因此次災害所造成損害致影響正常運作，未能符合環境保護法規者，得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檢具證明文件，並提出改善計畫，申請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核定改善期限，改善期限最長不得逾六個月，必要時得申請延長，並以一次為限；改善期間免予處罰。\n\n前項改善期間，免依環境保護法規規定辦理檢測申報；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九條指定公告之事業，因此次災害所造成損害致停業、歇業者，免依該條規定辦理。"},{"說明":"一、第一項定明本條例所需經費上限及採特別預算方式編列。另為使預算編列及執行保持彈性，並定明預算編製及執行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不得充經常支出規定、第六十二條各機關、各政事及計畫或業務科目間不得流用、第六十三條有關流用比率之限制。\n\n二、第二項前段定明第一項所需經費來源之移用原則與其年度舉債額度不受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七項規定限制，並為符合財政紀律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意旨，舉債比率仍應有一定管控機制，爰併定明第二項後段規定。\n\n三、第三項定明本條例施行期間，中央政府舉借之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仍應依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以符財政紀律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意旨。\n\n四、第四項明定中央政府得覈實給予地方執行機關辦理本條例及災害防救法規定事項所需經費，並得同意受補助之地方政府以代收代付方式執行。\n\n五、因應各項災區復原重建工作之緊急需要，於第五項定明中央執行機關於報經行政院同意後，得於第一項特別預算案未完成法定程序前，先行支付其一部分。","增訂":"第十條　本條例所需經費上限為新臺幣五百六十億元，得視情勢變化擬訂相關計畫，分期編列特別預算；其預算編製與執行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n\n前項所需經費來源，得以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或舉借債務支應；其每年度舉借債務之額度，不受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七項規定之限制。中央政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於本條例施行期間之舉債額度合計數，不得超過該期間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度合計數之百分之十五。\n\n本條例施行期間，中央政府所舉借之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應依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n\n地方執行機關辦理本條例及災害防救法規定事項所需經費，中央政府得覈實給予補助。中央執行機關並得同意受補助之地方政府以代收代付方式執行。\n\n為因應各項災區救災及復原重建工作之緊急需要，中央執行機關得報經行政院同意後，於第一項特別預算案未完成法定程序前，先行支付其一部分。"},{"說明":"一、災害防救法第四十二條至第五十條針對災區定有借款償還期限展延及利息免收、購屋貸款利息補貼、產業企業紓困、社會保險保費由政府負擔、農業設施擔保品毀損由金融機構承受等復原重建措施，而上開規定所稱災區，依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指因災害造成嚴重人命傷亡或建物毀損等之受創地區，其範圍由行政院公告並刊登公報。\n\n二、本條例所定災區範圍與依災害防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公告之災區未必相同，考量於丹娜絲颱風期間及後續接續不斷之強降雨，以及自一百十四年七月二十八日起連續數日豪雨、大豪雨致受災嚴重，為能使本條例所定災區不在依災害防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公告之災區範圍者，其復原重建亦能依災害防救法災區相關規定辦理，爰為本條規定。","增訂":"第十一條　本條例所定災區，不在依災害防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公告之災區範圍者，其復原重建準用該法有關災區之規定。"},{"說明":"考量依本條例規定自政府領取之津貼、補助、救助、慰助金及其他給與，係為減輕人民負擔，並為有效、迅速推動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災區復原重建之目的，如就所領取之津貼、補助、救助、慰助金及其他給與仍予課稅或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將喪失原發給之目的，爰為本條規定。","增訂":"第十二條　依本條例規定自各執行機關領取之津貼、補助、救助、慰助金及其他給與，免納所得稅。\n\n依本條例規定自各執行機關領取之津貼、補助、救助、慰助金及其他給與，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說明":"一、第一項規定本條例及其特別預算之施行期間。\n\n二、為利彈性執行復原重建工作，避免本條例及其特別預算施行期間屆滿仍有繼續適用之必要，爰於第二項明定得經立法院同意延長施行期間。","增訂":"第十三條　本條例及其特別預算施行期間，自公布日施行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n\n本條例及其特別預算施行期間屆滿，得經立法院同意延長之。"}]}],"提案編號":"20委11015531","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5531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