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55320000","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140702800/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25/LCEWA01_110325_0055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25/LCEWA01_110325_0055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3-2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5-08-08","2025-08-12"],"會議代碼":"院會-11-3-24"},{"會期":"11-03-2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逕付二讀(交付協商)","日期":["2025-08-08","2025-08-12"],"會議代碼":"院會-11-3-24"},{"會期":"11-03-2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5-08-15","2025-08-19"],"會議代碼":"院會-11-3-25"},{"會期":"11-03-2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5-08-15","2025-08-19"],"會議代碼":"院會-11-3-25"},{"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5-08-13"],"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508126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行政院「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條例草案」案。","billNo":"201110155270000"},{"議案名稱":"本院國民黨黨團「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六至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552900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553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553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7人「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553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易餘等32人「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553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議瑩等23人「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553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惠員等20人「丹娜絲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553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1人「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55350000"}],"議案名稱":"「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俊憲等32人","議案狀態":"三讀","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first_time":"2025-08-08","last_time":"2025-08-19","meet_id":"院會-11-3-24","laws":["07340"],"mtime":"2025-08-18T15:15:30+08:00","提案人":["林俊憲","郭國文","賴惠員","林宜瑾","邱議瑩","賴瑞隆"],"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5532號","案由":"本院委員林俊憲、郭國文、賴惠員、林宜瑾、邱議瑩、賴瑞隆、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32人，丹娜絲颱風（以下簡稱本颱風）以及七二八豪雨侵襲臺灣期間，重創西南部地區，不僅造成人民生命及財產損失，亦對基礎設施、住宅建築、農漁產業、觀光經濟及地方整體造成災損。此外，災區水、電、通訊及交通均中斷，災後復原所需資源龐大，地方政府難以獨立負荷，亟需中央政府統籌規劃，並給予經費支持。爰為迅速推動災後重建工作，協助災民儘速重建家園，並振興地方產業與基礎設施，爰擬具「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蘇巧慧","范雲","沈伯洋","鍾佳濱","莊瑞雄","王正旭","蔡其昌","張宏陸","陳俊宇","陳培瑜","李昆澤","吳秉叡","陳素月","王美惠","林月琴","黃捷","羅美玲","王世堅","李坤城","邱志偉","吳沛憶","陳冠廷","張雅琳","郭昱晴","陳秀寳"],"對照表":[{"law_id":"07340","law_name":"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條例","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條例草案","rows":[{"說明":"本條例之立法目的及與其他法律之適用順序。","增訂":"第一條　為有效、迅速推動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之災區災後復原重建工作，特制定本條例。\n\n本條例未規定者，依災害防救法及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辦理。但其他法律規定較本條例更有利於災後重建者，適用最有利之法律。重建地區位於原住民族地區者，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相關規定辦理。"},{"說明":"本條例所定災區，包括丹娜絲颱風災後及七二八豪雨所致災之地區，由行政院明定災區範圍，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增訂":"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災區，指因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造成嚴重人命傷亡或建物毀損等之受創地區，其範圍由行政院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說明":"明定本條例主管機關、執行機關；各執行機關並得委任或委託其他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本條例、災害防救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之執行事項。","增訂":"第三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央執行機關為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地方執行機關為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n\n各執行機關執行本條例、災害防救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之事項，得委任或委託其他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說明":"明定由中央執行機關負責災後重建之規劃、預算編列及推動。","增訂":"第四條　依本條例編列預算之中央執行機關，負責災區災後重建之規劃、預算編列及推動。"},{"說明":"本條例所定事項涉及行政院各部會等相關機關之職掌，爰於本條例明定各部會應負責事項如下：\n\n一、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包含政府機構、公共建築、學校、水利設施、觀光設施、交通設施及道路與原住民文化健康站等公共設施重建復原工作。\n\n二、第二款規定，其電力設施包含變電所及特高壓以上輸電線路、配電網防災韌性、路燈及公共照明設施、緊急備用電源、移動式電源、自發自用電源及儲能微電網設施；電信系統包括公眾電信網路、行動通信基地臺車、衛星通信備援設施以及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其他公用事業設施包括自來水設施以及瓦斯及燃氣管線等公用事業設施復原重建。\n\n三、第三款規定包含災害慰問金、賑助金、受災戶租金補貼、受災戶旅宿安置、安遷賑助及修繕補助、受災戶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災損住宅拆除、受災居民得申請債務展延期間免繳息、各項社會保險及稅費減免、融資紓困、就業協助措施及創業貸款戶之貸款利息補貼等。\n\n四、第四款規定包含提供中小企業災後低利貸款、夜市商圈復原振興、災區文化旅遊觀光振興以及商家援助、生產設備汰換及產業設施復原等。\n\n五、第五款規定包含農、漁、林、畜牧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以及無息貸款、休閒農產業交通受阻期間經營協助、協助農產品行銷以及農業設施復原重建，其農業設施包括農路、林道及農業運輸設施、溫室、網室、倉儲、畜舍、禽舍、化製場、堆肥場、資材室、農機具室、農作物補植與種苗等設施、農業機具、漁港、漁船及養殖設施等。\n\n六、第六款規定包含災後廢棄物清理、環保設施修復、環境復原以及災後疾病防治。\n\n七、第七款規定包含災區文化資產修復以及振興災區地方藝文團體。\n\n八、第八款考量上述災後復原政策可能掛一漏萬，為使行政院及相關主管機關制定及執行政策有足夠彈性空間，爰列第八款規定。","增訂":"第五條　本條例所定災區災後重建計畫之項目如下：\n\n一、公共設施之修復、重建及強化。\n\n二、電力、自來水、電信、油料、氣體等公用事業設施之修復及強化。\n\n三、受災民眾之安置、民宅受損拆除與重建之補助、受災民眾之救助金與災後輔導。\n\n四、災區產業與觀光振興及受災企業紓困方案。\n\n五、農業災損之救助、農業設施重建補助、生產環境與農村生態之復原重建。\n\n六、受災區域之災後環境衛生復原。\n\n七、文化資產修復、地方藝文團體紓困與補助、在地文化生活圈重建。\n\n八、其他經行政院核可之災區復原重建相關事項。"},{"說明":"有關第五條各款復原重建項目發給津貼、補助、救助、慰助金及其他給與之執行方式期間、基準、金額、資格條件、應檢附文件、得委任、委託或委辦事項及其他相關事項之具體內容，授權編列預算之中央各部會擬訂辦法，以利執行。","增訂":"第六條　前條各款復原重建項目發給津貼、補助、救助、慰助金及其他給與之執行方式、期間、基準、金額、資格條件、應檢附文件、得委任、委託或委辦事項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編列預算之中央各執行機關定之。"},{"說明":"一、第一項明定本條例所需之經費上限及採特別預算方式編列。另為使預算編列與執行保持彈性，並明定預算編製及執行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不得充經常支出規定、第六十二條各機關、各政事及計畫或業務科目間不得流用、第六十三條有關流用比率之限制。\n\n二、第二項明定辦理本條例所需經費來源，得以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或舉借債務支應，不受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七項每年度舉債額度之流量限制，並為符合財政紀律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意旨，舉債比率仍應有一定控管機制。\n\n三、第三項明定本條例施行期間，中央政府所舉借之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仍應依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n\n四、第四項明定中央政府得覈實給予地方執行機關辦理本條例及災害防救法規定事項所需經費，並得同意受補助之地方政府以代收代付方式執行。\n\n五、因應各項災區復原重建工作之緊急需要，於第五項定明中央執行機關於報經行政院同意後，得於第一項特別預算案未完成法定程序前，先行支付其一部分。\n\n六、第六項明定該特別預算之使用範圍，僅限於復原重建事項。","增訂":"第七條　本條例所需經費上限為新臺幣六百億元，得視情勢變化擬定相關計畫，分期編列特別預算；其預算編製與執行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n\n前項所需經費來源，得以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或舉借債務支應；其每年度舉借債務之額度，不受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七項規定之限制。中央政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於本條例施行期間之舉債額度合計數，不得超過該期間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度合計數之百分之十五。\n\n本條例施行期間，中央政府所舉借之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應依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n\n地方執行機關辦理本條例及災害防救法規定事項所需經費，中央政府得覈實給予補助。中央執行機關並得同意受補助之地方政府以代收代付方式執行。\n\n為因應各項災區救災及復原重建工作之緊急需要，中央執行機關得報經行政院同意後，於第一項特別預算案未完成法定程序前，先行支付其一部分。\n\n第一項特別預算之使用，限於本條例所定之災區推動第五條所列復原重建事項，不得為其他使用。"},{"說明":"一、災害防救法第四十二條至第五十條針對災區定有借款償還期限展延及利息免收、購屋貸款利息補貼、產業企業紓困、社會保險保費由政府負擔、農業設施擔保品毀損由金融機構承受等復原重建措施，而上開規定所稱災區，依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指因災害造成嚴重人命傷亡或建物毀損等之受創地區，其範圍由行政院公告並刊登公報。\n\n二、本條例所定災區範圍與依災害防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公告之災區未必相同，考量於丹娜絲颱風期間及後續接續不斷之強降雨，以及自一百十四年七月二十八日起連續數日豪雨、大豪雨致受災嚴重，為能使本條例所定災區不在依災害防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公告之災區範圍者，其復原重建亦能依災害防救法災區相關規定辦理，爰為本條規定。","增訂":"第八條　本條例所定災區，不在依災害防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公告之災區範圍者，其復原重建準用該法有關災區之規定。"},{"說明":"考量依本條例規定自政府領取之補助及其他給與，係為減輕災民負擔、重建災區經濟、扶持災區產業等目的，如就所領取之補助及其他給與仍予課稅或得業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將喪失原發給之目的，爰為本條規定。","增訂":"第九條　依本條例規定自各執行機關領取之津貼、補助、救助、慰助金及其他給與，免納所得稅。\n\n依本條例規定自各執行機關領取之津貼、補助、救助、慰助金及其他給與，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說明":"明定本條例之施行期間。","增訂":"第十條　本條例施行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七月六日起至一百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n\n本條例施行期間屆滿，得經立法院同意延長之。"}]}],"提案編號":"20委11015532","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5532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