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55350000","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140702800/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25/LCEWA01_110325_0002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25/LCEWA01_110325_0002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3-2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5-08-15","2025-08-19"],"會議代碼":"院會-11-3-25"},{"會期":"11-03-2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5-08-15","2025-08-19"],"會議代碼":"院會-11-3-25"},{"會期":"11-03-2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5-08-15","2025-08-19"],"會議代碼":"院會-11-3-2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行政院「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條例草案」案。","billNo":"201110155270000"},{"議案名稱":"本院國民黨黨團「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六至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552900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553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553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俊憲等32人「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553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7人「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553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易餘等32人「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553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議瑩等23人「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553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惠員等20人「丹娜絲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55360000"}],"議案名稱":"「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1人","議案狀態":"三讀","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meet_id":"院會-11-3-25","laws":["07340"],"mtime":"2025-08-18T15:15:45+08:00","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賴惠員"],"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5535號","案由":"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賴惠員等21人，為迅速統籌中央與地方資源，加速執行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與重建作業，協助受災戶、農民及企業儘速恢復生產與生活秩序，並提升災區防災韌性與調適能力，爰參考歷次重大災後特別條例（如八八風災、九二一地震等）立法經驗，爰擬具「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條例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范雲","張雅琳","陳秀寳","莊瑞雄","黃秀芳","陳素月","王正旭","黃捷","陳瑩","林月琴","林淑芬","林俊憲","吳沛憶","李坤城","王美惠","陳俊宇","王世堅","郭昱晴","鍾佳濱"],"對照表":[{"law_id":"07340","law_name":"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條例","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條例草案","rows":[{"說明":"一、第一項說明本條例制定的目的，主要在於因應災後復原重建之需要。\n\n二、第二項說明本條例與其他法律之相關適用關係。","增訂":"第一條　為有效、迅速推動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之災區復原重建工作，特制定本條例。\n\n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災害防救法及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但其他法律規定較本條例更有利於災後復原重建者，適用最有利之法律。"},{"說明":"本條例所定災區，包括丹娜絲颱風災後及一百十四年七月二十八日起連續數日，於台灣南部地區所發生之豪雨致災之地區，其範圍由行政院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增訂":"第二條　本條例所定災區，為因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之受創地區，其範圍由行政院公告之。"},{"說明":"一、第一項定明本條例之主管機關。\n\n二、第二項定明本條例之執行機關，包含中央執行機關及地方執行機關。","增訂":"第三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n\n本條例之中央執行機關為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地方執行機關為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及鄉（鎮、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說明":"明確規定由中央執行機關負責災後重建的整體規劃、經費預算之編列，以及各項重建工作的推動與執行。","增訂":"第四條　依本條例編列預算之中央執行機關，負責災區災後重建之規劃、預算編列及推動。"},{"說明":"一、第一項定明本條例辦理之災區復原重建項目，包含農業設施、電力系統、電信系統及有線廣播電視系統、自來水、瓦斯及燃氣設施、家園及公共設施、水利設施、道路及交通、環境衛生復原、社會復原及產業促進等。\n\n二、為順利執行第一項所定之復原重建項目中，涉及發放津貼、補助、救助、慰助金及其他給與之相關事項，第二項授權由各中央執行機關另行訂定辦法，以資規範。","增訂":"第五條　本條例辦理之災區復原重建項目如下：\n\n一、農業設施：\n\n(一)農路、林道及農業運輸設施。\n\n(二)溫室、網室、倉儲、畜舍、禽舍、化製場、堆肥場、資材室及農機具室。\n\n(三)農作物補植與種苗等設施及設備。\n\n(四)農業機具及設備。\n\n(五)漁港、漁船及養殖設施。\n\n二、電力系統：\n\n(一)變電所及特高壓以上輸電線路。\n\n(二)配電網防災韌性。\n\n(三)路燈及公共照明設施。\n\n(四)緊急備用電力系統、移動式電源、自發自用電源及儲能等微電網設施。\n\n三、電信系統及有線廣播電視系統：\n\n(一)公眾電信網路。\n\n(二)行動通信基地臺車。\n\n(三)衛星通信備援設施。\n\n(四)有線廣播電視系統。\n\n四、自來水、瓦斯及燃氣設施：\n\n(一)自來水及簡易自來水設備。\n\n(二)瓦斯及燃氣管線。\n\n五、家園及公共設施：\n\n(一)災損住宅拆除、修繕補助及租金補貼。\n\n(二)公共建築、學校及政府機關（構）設施。\n\n(三)文化資產與原住民族文化健康站之緊急搶修及修復。\n\n(四)安全堪虞災區遷居、遷村。\n\n六、水利設施：\n\n(一)河川、排水上中下游系統性治理、農田水利灌排系統及海岸防護設施。\n\n(二)雨污水下水道及道路排水。\n\n(三)山坡地整治及土石流防治。\n\n(四)逕流分擔、出流管制及在地滯洪措施。\n\n(五)縣（市）管河川、排水設施災後復原重建工程及跨越中央管河川、排水瓶頸段橋梁改建。\n\n七、道路及交通：\n\n(一)道路、橋梁及隧道。\n\n(二)道路邊坡防護及護岸工程。\n\n(三)交通號誌、標誌與護欄等附屬工程及設施。\n\n八、環境衛生復原：\n\n(一)災後廢棄物清理、環保設施修復及環境復原。\n\n(二)災後疾病防治。\n\n九、社會復原及產業促進：\n\n(一)災害救助、心理輔導及社會支持。\n\n(二)振興地方產業及企業災後低利貸款等復原措施。\n\n(三)文化觀光旅遊振興。\n\n(四)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利息補貼等復原措施。\n\n(五)商家援助、生產設備汰換及產業設施復原。\n\n十、其他經各中央執行機關認定有復原重建必要之項目。\n\n辦理前項復原重建項目發給津貼、補助、救助、慰助金及其他給與之資格條件、基準、金額、應檢附文件、得委任、委託或委辦事項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中央執行機關定之。"},{"說明":"有鑑於莫拉克風災後，高雄市、屏東縣原住民族鄉、鎮、區內少數部落（如高雄市茂林區萬山部落、屏東縣滿州鄉分水嶺部落、春日鄉士文部落、三地門鄉德文部落等）重複致災嚴重，現居地區已經審定為安全堪虞地區，遭逢本次丹娜絲颱風及0728豪雨災情，加遽居民災害危險，惟地方政府囿於無法規配套，長期未能解決遷居用地問題，爰參考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及國土計畫法之規定，俾利地方政府加速辦理遷居、遷村事宜。","增訂":"第六條　中央政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得就安全堪虞災區，依國土計畫法劃定為國土復育促進地區，並辦理遷居、遷村。\n\n前項遷居或遷村所需土地，得徵收或申請撥用。取得公有土地後之處理，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及地方公產管理法規之限制。\n\n第一項措施之辦理方式、安置用地勘選、變更、利用、遷建房地之計價、分配、繳款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說明":"為使安置災民所需土地順利取得，爰規定辦理災民遷居、遷村所需土地，其土地變更事項，得有條件不受相關法規限制，並授權主管機關訂定辦法處理。","增訂":"第七條　辦理災區災民遷居、遷村所需土地，合於取代環境影響說明書之環境保育對策，於一定規模以下，經土地使用、地質、環境影響評估、水土保持及水利等機關會勘認定安全無虞者，有關土地變更、開發事項，不受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環境影響評估法、水土保持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規定之限制；其環境保育對策、一定規模、安全無虞之認定原則、不受有關法規限制之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商相關機關定之。"},{"說明":"一、第一項明定本條例所需經費之上限，並採特別預算方式編列。為確保預算執行具備彈性，並明確排除適用預算法第二十三條（不得充經常支出）、第六十二條（不得流用不同機關、政事及業務科目）及第六十三條（流用比率限制）之規定。\n\n二、第二項前段規範第一項所需經費得以移用前年度歲計賸餘或舉借債務支應，並明定其年度舉債額度不受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七項限制；為落實財政紀律法第十四條第二項之精神，後段進一步設有舉債比率之控管規定。\n\n三、第三項明定本條例施行期間，中央政府所舉借之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之預算數，仍應依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一項辦理，以符財政紀律法第十四條第三項之要求。\n\n四、第四項規定，地方執行機關辦理本條例事項及災害防救法相關業務所需經費，中央政府得覈實補助，並得同意地方政府以代收代付方式辦理，以利行政執行。\n\n五、第五項為因應災區復原重建之急迫需求，明定在特別預算尚未完成法定程序前，中央執行機關得報經行政院同意後，先行撥付部分經費，以確保即時應變與救助得以展開。","增訂":"第八條　本條例所需經費上限為新臺幣六百億元，得視情勢變化擬訂相關計畫，分期編列特別預算；其預算編製與執行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n\n前項所需經費來源，得以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或舉借債務支應；其每年度舉借債務之額度，不受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七項規定之限制。中央政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於本條例施行期間之舉債額度合計數，不得超過該期間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度合計數之百分之十五。\n\n本條例施行期間，中央政府所舉借之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應依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n\n地方執行機關辦理本條例及災害防救法規定事項所需經費，中央政府得覈實給予補助。中央執行機關並得同意受補助之地方政府以代收代付方式執行。\n\n為因應各項災區救災及復原重建工作之緊急需要，中央執行機關得報經行政院同意後，於第一項特別預算案未完成法定程序前，先行支付其一部分。"},{"說明":"一、《災害防救法》第四十二條至第五十條已針對災區提供多項復原重建措施，包括：借款償還期限展延與免收利息、購屋貸款利息補貼、產業與企業紓困、社會保險保費由政府負擔，以及農業設施擔保品毀損由金融機構承擔等。依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災區」係指因災害造成嚴重人命傷亡或建物毀損等情形之地區，其範圍由行政院公告並刊登於政府公報。\n\n二、惟本條例所定災區範圍，未必與依《災害防救法》第五十一條所公告者完全一致。考量本次自丹娜絲颱風期間起，接續出現強降雨與七月二十八日起連續豪雨，造成災情廣泛而嚴重，為使未被列入《災害防救法》災區公告範圍內之地區，亦得適用該法有關災區之各項復原重建措施，爰設本條，以保障受災地區均能獲得必要支援與協助。","增訂":"第九條　本條例所定災區，不在依災害防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公告之災區範圍者，其復原重建準用該法有關災區之規定。"},{"說明":"考量依本條例規定由政府發給之津貼、補助、救助、慰助金及其他給與，係為協助災民減輕生活與經濟負擔，並有效且迅速推動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之復原重建工作，若就上述款項仍課徵所得稅，或允其作為抵銷、扣押、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將有違原本發給之公益目的，並可能削弱救助效果。","增訂":"第十條　依本條例規定自各執行機關領取之津貼、補助、救助、慰助金及其他給與，免納所得稅。\n\n依本條例規定自各執行機關領取之津貼、補助、救助、慰助金及其他給與，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說明":"一、第一項明定本條例及其所依據編列之特別預算的施行期間，以確保災後復原重建工作有明確的執行時程。\n\n二、考量復原重建工作內容繁重且具延續性，為確保執行彈性，避免本條例及特別預算施行期間屆滿時仍有未竟事項無法處理，第二項規定得經立法院同意後延長施行期間，以符實務需要。","增訂":"第十一條　本條例及其特別預算施行期間，自公布日施行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n\n本條例及其特別預算施行期間屆滿，得經立法院同意延長之。"}]}],"提案編號":"20委11015535","first_time":"2025-08-15","last_time":"2025-08-19","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5535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