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5542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25/LCEWA01_110325_0002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25/LCEWA01_110325_0002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3-2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5-08-15","2025-08-19"],"會議代碼":"院會-11-3-25"},{"會期":"11-03-2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8-15","2025-08-19"],"會議代碼":"院會-11-3-2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法官法第九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meet_id":"院會-11-3-25","laws":["04565"],"mtime":"2025-12-05T15:51:30+08:00","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黃國昌","張啓楷","陳昭姿"],"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5542號","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近年司法人事屢傳遭政治力不當介入，掌權者濫用檢調廉體系之人事調動權，罔顧專業、安插親信、清算異己，以人事控制個案偵辦，嚴重侵害司法獨立，葬送司法之公信力，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之組成，有引入外部委員監督之必要。茲參酌本法第四條有關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組成之規定，爰擬具「法官法第九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減少官派委員人數，並引入外部委員，確保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之多元代表性，增加檢察官行使職權之獨立性與客觀性。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4565","law_name":"法官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法官法第九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九十條　法務部設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主任檢察官、檢察官之任免，轉任、停止職務、解職、陞遷、考核及獎懲事項。\n\n前項審議之決議，應報請法務部部長核定後公告之。\n\n第一項委員會之設置及審議規則，由法務部定之。\n\n法務部部長遴任檢察長前，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應提出職缺二倍人選，由法務部部長圈選之。檢察長之遷調應送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徵詢意見。\n\n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置委員十七人，由法務部部長指派代表四人、檢察總長及其指派之代表三人與全體檢察官所選出之代表九人組成之，由法務部部長指派具法官、檢察官身分之次長為主任委員。\n\n前項選任委員之任期，均為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n\n全體檢察官代表，以全國為單一選區，以秘密、無記名及單記直接選舉產生，每一檢察署以一名代表為限。\n\n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之組成方式、審議對象、程序、決議方式及相關事項之審議規則，由法務部徵詢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後定之。但審議規則涉及檢察官任免、考績、級俸、陞遷及褒獎之事項者，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定之。","law_content_id":"04565:04565:2023-04-11-修正:114","說明":"一、近年司法人事屢傳遭政治力不當介入，掌權者濫用檢調廉體系之人事調動權，罔顧專業、安插親信、清算異己，以人事控制個案偵辦，嚴重侵害司法獨立，葬送司法之公信力，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之組成，有引入外部委員監督之必要。爰此，參酌本法第四條有關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組成之規定，修正第五項之規定，並將現行第六項之規定及第七項之規定併入第五項之規定，減少官派委員人數，並引入外部委員，確保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之多元代表性，增加檢察官行使職權之獨立性與客觀性。\n\n二、新增第六項之規定，明定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由委員相互推選產生。","修正":"第九十條　法務部設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主任檢察官、檢察官之任免，轉任、停止職務、解職、陞遷、考核及獎懲事項。\n\n前項審議之決議，應報請法務部部長核定後公告之。\n\n第一項委員會之設置及審議規則，由法務部定之。\n\n法務部部長遴任檢察長前，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應提出職缺二倍人選，由法務部部長圈選之。檢察長之遷調應送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徵詢意見。\n\n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置委員十七人，除第一款及第二款委員外，其他委員任期一年，得連任一次，名額及產生方式如下：\n\n一、法務部部長指派代表二人。\n\n二、檢察總長及其指派之代表一人。\n\n三、檢察官代表九人：由全體檢察官以全國為單一選區，以秘密、無記名及單記直接選舉產生，每一檢察署以一名代表為限。\n\n四、社會公正人士四人：司法院、全國律師聯合會各推舉法官、律師以外之代表二人。\n\n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由委員相互推選主任委員。\n\n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之組成方式、審議對象、程序、決議方式及相關事項之審議規則，由法務部徵詢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後定之。但審議規則涉及檢察官任免、考績、級俸、陞遷及褒獎之事項者，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定之。"}]}],"提案編號":"20委11015542","first_time":"2025-08-15","last_time":"2025-08-19","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5542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