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5583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26/LCEWA01_110326_0002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26/LCEWA01_110326_0002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3-2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5-08-22","2025-08-25","2025-08-26"],"會議代碼":"院會-11-3-26"},{"會期":"11-03-2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8-22","2025-08-25","2025-08-26"],"會議代碼":"院會-11-3-2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坤城等21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meet_id":"院會-11-3-26","laws":["01834"],"mtime":"2025-09-01T18:13:51+08:00","first_time":"2025-08-22","last_time":"2025-08-26","提案人":["李坤城"],"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5583號","案由":"本院委員李坤城等21人，為保障犯罪被害人，當人民遇到致死、致重傷或性侵害的刑事犯罪時，都可以依《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向國家請求補償。但外界質疑近幾年就有好幾件兒時遭性侵害的案件，在被害人鼓起勇氣提出告訴、檢察官起訴加害人後，被害人仍然因為「不合理的時效計算方式」，而拿不到任何的補償金，變成「看得到，用不著」。爰擬具「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例外將請求權的起算時點延後至檢察官起訴時，以避免「一邊起訴、一邊卻拒絕補償」的荒謬情形。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賴惠員","張雅琳","林楚茵","郭昱晴","陳秀寳","徐富癸","王正旭","陳俊宇","林宜瑾","黃秀芳","吳思瑤","羅美玲","沈伯洋","王義川","范雲","何欣純","陳素月","林月琴","黃捷"],"對照表":[{"law_id":"01834","law_name":"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十三條　犯罪被害補償金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犯罪被害時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犯罪被害發生時起，逾十年者，亦同。但犯罪被害時為未成年者，仍得於成年後五年內為之。\n\n前項情形，因犯罪行為致重傷者，其請求權自知悉為重傷時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law_content_id":"01834:01834:2023-01-07-全文修正:68","說明":"一、修正本條文。\n\n二、當人民遇到致死、致重傷或性侵害的刑事犯罪時，都可以依《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向國家請求補償，惟該修法的美意外界質疑「看得到，用不著」乃因近幾年就有好幾件兒時遭性侵害的案件，在被害人鼓起勇氣提出告訴、檢察官起訴加害人後，被害人仍然因為「不合理的時效計算方式」，而拿不到任何的補償金。\n\n三、此外，在實務上對於是否發給補償金，主要仍以檢察官是否起訴被告作為是否認定有犯罪被害事實的重要依據。因此，即使被害人於案發後立即提出申請，補償金審議程序通常仍會等待起訴結果後再作處理。由此可見，現行時效規定未設有適當例外，對被害人權益之保障仍不完善。\n\n四、另基於補償金審議多依賴檢察官起訴判斷，且補償金應獨立於後續有罪或無罪判決結果，為更周延保障被害人權益，建議修法於條文中增訂例外規定，明定如案件經檢察官起訴，被害人得自起訴日起三年內申請補償金，以達照顧、體恤犯罪被害人不僅是國家當然的義務，更是台灣整體社會共識之目標。","修正":"第六十三條　犯罪被害補償金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犯罪被害時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犯罪被害發生時起，逾十年者，亦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n\n一、犯罪被害時為未成年，並於成年後五年內請求。\n\n二、犯罪被害案件經檢察官起訴，並於起訴後三年內請求。\n\n前項情形，因犯罪行為致重傷者，其請求權自知悉為重傷時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提案編號":"20委11015583","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5583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