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5670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27/LCEWA01_110327_0000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27/LCEWA01_110327_0000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3-2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5-08-29"],"會議代碼":"院會-11-3-27"},{"會期":"11-03-2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8-29"],"會議代碼":"院會-11-3-2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學校衛生法第六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1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莊瑞雄"],"連署人":["林宜瑾","張雅琳","王義川","吳琪銘","林楚茵","林淑芬","徐富癸","范雲","沈伯洋","羅美玲","陳秀寳","林月琴","王美惠","黃捷","鍾佳濱","吳秉叡","李坤城","劉建國","李柏毅"],"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first_time":"2025-08-29","last_time":"2025-08-29","meet_id":"院會-11-3-27","laws":["01766"],"mtime":"2025-09-22T15:14:22+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5670號","提案編號":"20委11015670","案由":"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莊瑞雄等21人，為減緩經歷月經學生之財務壓力，各級主管機關應協助各級學校備置多元生理用品以維護其健康權，同時積極落實月經教育；並且鑑於近年學生之心理健康議題受社會大眾矚目，於學校增開心理健康相關課程有其必要性。爰擬具「學校衛生法第六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據《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精神，為減輕經歷月經學生之財務負擔並維護健康權，增訂規定提供多元生理用品予月經者（包含有月經之女性、跨性別男性及非二元性別者）。同時，為消除長期存在之月經污名，提升全體學生對月經之正確認識、相互理解與尊重，並深化性別平權意識，規範學校應針對月經議題對任何性別學生進行宣導教育。（修正條文第六條）\n二、鑑於近年學生心理健康議題日益受到關注，為強化校園支持功能，修正第二項使課程內容兼顧學生心理成長之特性與需要，並增列心理健康教育之具體範疇，包括情緒辨識與表達、自我身心關照、壓力管理、心理健康意識、人際互動與同理心等核心能力，促進正向心理發展。同時規範學校應使學生熟悉校內外及社會心理支持與求助資源，以強化求助知能及危機應對能力，降低心理困擾之持續或惡化；同時授權主管機關或學校視需求推薦教師參加相關專業課程，建立系統化、常態化之師資培訓機制，藉以強化第一線教師之專業支持能力，確保學生能及時獲得適切之心理關懷與協助。（修正條文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對照表":[{"law_id":"01766","law_name":"學校衛生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學校衛生法第六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條　學校應指定單位或專責人員，負責規劃、設計、推動學校衛生工作。\n\n學校應有健康中心之設施，作為健康檢查與管理、緊急傷病處理、衛生諮詢及支援健康教學之場所。","law_content_id":"01766:01766:2002-01-16-制定:6","說明":"一、依照《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之精神，為減緩經歷月經學生之財務壓力，維護其健康權，爰增訂第三項，使月經者（Menstruator）-包含有月經之女性、跨性別男性、非二元性別者學生－能取得各式多元生理用品，包含衛生棉、衛生棉條、月經量杯等。\n\n二、社會長期以來對月經避而不談，甚至貼上污名標籤（Menstrual stigma），將之視為不潔、羞恥之事，許多經期中之生理女性更不被允許參與社會中諸多宗教儀式、文化習俗乃至日常活動。爰增訂第四項，使學校有其必要針對月經議題，對任何性別之學生進行宣導教育，其旨在提升全體學生對月經之正確認識並相互理解及尊重，同時得以了解關於月經之社會議題，更深化對性別平權之認知。","修正":"第六條　學校應指定單位或專責人員，負責規劃、設計、推動學校衛生工作。\n\n學校應有健康中心之設施，作為健康檢查與管理、緊急傷病處理、衛生諮詢及支援健康教學之場所。\n\n各級主管機關應補助學校備置多元生理用品，免費提供有需求之學生取用，並應定期檢查其衛生狀況同時增補之；針對不利處境之學生，應以多管道形式提供協助。\n學校並應針對所有性別之學生進行月經相關知識宣導教育，其應包含生理常識、生理用品協助措施、心理調適、月經貧窮、衛生習慣、破除月經污名等項目。"},{"現行":"第十六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開設健康相關課程，專科以上學校得視需要開設健康相關之課程。\n\n健康相關課程、教材及教法，應適合學生生長發育特性及需要，兼顧認知、情意與技能。\n\n第一項健康相關課程應包括健康飲食教育，以建立正確之飲食習慣、養成對生命及自然之尊重，並增進環境保護意識、加深對食材來源之了解、理解國家及地區之飲食文化為目的。\n\n學校應鼓勵學生參與學校餐飲準備過程。","law_content_id":"01766:01766:2015-12-14-修正:16","說明":"一、鑑於近年學生之心理健康議題受社會大眾矚目，於學校增開心理健康相關課程有其必要性。\n\n二、修正第二項，增訂課程需要顧及學生之心理成長之特性及需要，其餘部分酌做文字修正。\n\n三、為回應近年青少年心理健康議題之重要性，並落實學校健康教育之全人關懷，增訂第二項心理健康教育之具體範疇，包括情緒辨識與表達、自我身心關照、壓力管理、心理健康意識、人際互動與同理心等核心能力，以促進學生正向心理發展。同時，鑑於學生在面臨心理困擾時能及時獲得協助之必要，增訂學校應使學生熟悉校內外及社會可運用之心理支持與求助資源，藉以強化其求助知能及危機應對能力，降低心理困擾持續或惡化之風險。","修正":"第十六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開設健康相關課程，專科以上學校得視需要開設健康相關之課程。\n\n健康相關課程、教材及教法，應適合學生生理發育及心理成長之特性及需要，兼顧認知、情意與技能。\n\n第一項健康相關課程應包括下列主題：\n一、健康飲食教育：建立正確之飲食習慣、養成對生命及自然之尊重，並增進環境保護意識、加深對食材來源之了解、理解國家及地區之飲食文化為目的。學校並應鼓勵學生參與學校餐飲準備過程。\n二、心理健康教育：培養辨識與表達情緒之能力、養成自我身心關照習慣、學習壓力管理與調適方法、促進心理健康意識、增進同理心與人際互動技巧。學校並應使學生熟悉使用校內外及社會之心理支持與求助資源。"},{"現行":"第十七條　健康相關課程教師，應參與專業在職進修，以改進教學方法，提升健康相關教學效果。\n\n主管機關或學校得視實際需要，薦送教師參加衛生課程進修。","law_content_id":"01766:01766:2002-01-16-制定:17","說明":"一、校園心理健康促進之需求迫切。然而，現行本法僅要求學校開設健康相關課程，對於授課教師在心理健康教育專業能力之培訓並無具體規範，致使師資在辨識與因應學生心理困擾上，成效有限。\n\n二、為提升心理健康教育之品質與實效，爰增訂規定授課教師應定期參與在職進修，以掌握最新之衛生與心理健康教學理念與方法；並授權主管機關或學校視需求推薦教師參加相關專業課程，建立系統化、常態化之師資培訓機制，藉以強化第一線教師之專業支持能力，確保學生能及時獲得適切之心理關懷與協助。","修正":"第十七條　健康相關課程教師，應參與專業在職進修，以改進教學方法，提升健康相關教學效果。\n\n主管機關或學校得視實際需要，薦送教師參加衛生、心理健康課程進修。"}]}],"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5670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