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5671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27/LCEWA01_110327_0000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27/LCEWA01_110327_0000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3-2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5-08-29"],"會議代碼":"院會-11-3-27"},{"會期":"11-03-2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8-29"],"會議代碼":"院會-11-3-2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大學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9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莊瑞雄"],"連署人":["徐富癸","陳秀寳","鍾佳濱","范雲","林月琴","李坤城","林宜瑾","張雅琳","王美惠","羅美玲","沈伯洋","吳秉叡","劉建國","吳琪銘","林淑芬","李柏毅","黃捷"],"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first_time":"2025-08-29","last_time":"2025-08-29","meet_id":"院會-11-3-27","laws":["01711"],"mtime":"2025-09-22T15:14:24+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5671號","提案編號":"20委11015671","案由":"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莊瑞雄等19人，鑑於大學合併屬攸關校內師生權益與校務長期發展之重大決策，需確保大學自治之程序落實及大學教職員工生之權益保障，爰擬具「大學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鑑於大學合併屬攸關校內師生權益與校務長期發展之重大決策，且其影響具根本性與延續性，必須確保程序之民主正當性。現行規定僅要求國立大學合併須經校務會議同意，對直轄市立、縣（市）立及私立大學並無明確程序要求，易造成校園民主治理之落差。爰增訂規範，要求各類型大學合併計畫均須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以確保決策過程之公開、透明與正當性。\n二、少子女化趨勢衝擊高等教育生態，大學間退場或合併之情況勢所難免。為避免整併過程侵害師生正當權益，特別明定教育部應訂定大學合併師生權益維護辦法，確保後續校院系所整併或存廢規劃時，周延考量教師勞動權益、學生修課與學位取得、跨校區交通、資源及空間分配等事項，落實保障師生生活與學習環境之穩定。","對照表":[{"law_id":"01711","law_name":"大學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大學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條　大學得擬訂合併計畫，國立大學經校務會議同意，直轄市立、縣（市）立大學經所屬地方政府同意，私立大學經董事會同意，報教育部核定後執行。\n\n教育部得衡酌高等教育整體發展、教育資源分布、學校地緣位置等條件，並輔以經費補助及行政協助方式，擬訂國立大學合併計畫報行政院核定後，由各該國立大學執行。\n\n前項合併之條件、程序、經費補助與行政協助方式、合併計畫內容、合併國立大學之權利與義務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law_content_id":"01711:01711:2011-01-10-修正:9","說明":"一、鑑於大學合併屬攸關校內師生權益與校務長期發展之重大決策，且其影響具根本性與延續性，必須確保程序之民主正當性。現行規定僅要求國立大學合併須經校務會議同意，對直轄市立、縣（市）立及私立大學並無明確程序要求，易造成校園民主治理之落差。爰增訂規範，要求各類型大學合併計畫均須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以確保決策過程之公開、透明與正當性。\n\n二、少子女化趨勢衝擊高等教育生態，大學間退場或合併之情況勢所難免。為避免整併過程侵害師生正當權益，特別明定教育部應訂定大學合併師生權益維護辦法，確保後續校院系所整併或存廢規劃時，周延考量教師勞動權益、學生修課與學位取得、跨校區交通、資源及空間分配等事項，落實保障師生生活與學習環境之穩定。","修正":"第七條　大學得擬訂合併計畫，國立大學經校務會議同意，直轄市立、縣（市）立大學經校務會議與所屬地方政府同意，私立大學經校務會議與董事會同意，報教育部核定後執行。\n\n教育部得衡酌高等教育整體發展、教育資源分布、學校地緣位置等條件，並輔以經費補助及行政協助方式，擬訂國立大學合併計畫報行政院核定後，由各該國立大學執行。\n\n前項合併之條件、程序、經費補助與行政協助方式、合併計畫內容、合併國立大學之權利與義務、教職員工生權益之保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5671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