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56720000","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140702943/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27/LCEWA01_110327_0000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27/LCEWA01_110327_0000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3-2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5-08-29"],"會議代碼":"院會-11-3-27"},{"會期":"11-03-2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5-08-29"],"會議代碼":"院會-11-3-27"},{"會期":"11-03-2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5-08-29"],"會議代碼":"院會-11-3-2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邱鎮軍等16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1538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7人「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553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菁徽等21人「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57060000"}],"議案名稱":"「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9人","議案狀態":"三讀","提案人":["翁曉玲","廖偉翔"],"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邱鎮軍","許宇甄","楊瓊瓔","陳永康","王鴻薇","陳菁徽","盧縣一","葛如鈞","王育敏","賴士葆","鄭正鈐","林倩綺","張啓楷","牛煦庭","謝龍介","林沛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first_time":"2025-08-29","last_time":"2025-08-29","meet_id":"院會-11-3-27","laws":["01517"],"mtime":"2025-09-01T21:12:41+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5672號","提案編號":"20委11015672","案由":"本院委員翁曉玲、廖偉翔等19人，有鑑於「汽機車汰舊換新減徵貨物稅」政策之實施，對減少移動汙染源之空氣污染物質及促進國內汽機車市場交易具有著顯著的效益，惟適用時間將於115年1月7日終止，且汰舊換新減徵貨物稅額（汽車五萬元、機車四千元）已逾10年並未調整。為持續鼓勵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並換購新汽機車。爰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將汽機車減徵貨物稅之實施日期由原來民國115年1月7日延長5年至民國120年1月7日，並將汽機車汰舊換新減徵貨物稅額分別提高汽車減徵稅額至十萬元與機車減徵稅額至八千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根據交通部公路局統計資料，截至114年6月底止，10年以上汽車計有442萬輛，佔汽車總數870萬輛的50.84%；而10年以上機車計有644萬輛，佔機車總數1,467萬輛的43.92%。10年以上老舊汽機車數量仍佔車輛總數的46.47%，幾乎仍有將近一半左右的車輛為10年以上老舊車輛，造成空污減量政策的沉重壓力。\n二、民國110年至114年6月底止，共計報廢汽車133萬輛、機車257萬輛，平均每年報廢汽車29.5萬輛、機車57.1萬輛，約佔10年以上老舊汽車數的6.7%、與老舊機車數的8.9%。\n三、「汽機車汰舊換新減徵貨物稅」政策自105年實施以來，10年以上老舊車輛占比已從105年的52.9%降至114年6月的46.47%，下降幅度為6.43%，代表已汰換150萬輛的10年以上老舊汽機車。以政策實施10年計，平均每年約汰換15萬輛老舊汽機車，成效卓著。\n四、另107年7月財政部所做報告指出，根據國內車廠統計資料顯示，汽車汰舊換新申請數中，車齡16年以上之汽車約占80%；另外機車汰舊換新申請數中，車齡15年以上之機車約占66%。可見「汽機車汰舊換新減徵貨物稅」政策，對於加速汰換15年以上老舊汽機車頗具成效，對於減少移動污染源之空氣污染物質排放，以及改善空氣品質確實具有正面效益。\n五、為加速淘汰1,086萬輛10年以上老舊車輛（其中汽車約442萬輛、機車約644萬輛），更有效減少移動汙染源之空氣污染物質，提早實踐「2050淨零排放目標」，並促進國內汽機車市場交易的發展，爰修正第一項及第三項，延長『汽機車汰舊換新減徵貨物稅政策』施行日期多5年至120年1月7日止，並將汽車減徵稅額由新台幣5萬元，提高至新台幣10萬元；機車減徵稅額由新台幣4仟元，提高至新台幣8千元。","對照表":[{"law_id":"01517","law_name":"貨物稅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二條之五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八日起至一百十年一月七日止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且出廠六年以上或自一百十年一月八日起至一百十五年一月七日止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且出廠十年以上之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六個月內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五萬元。於一百十年一月八日以後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且出廠六年以上之上開車輛，如已於一百十年一月七日以前且係於報廢或出口前六個月內購買上開車輛新車及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亦同。\n\n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八日起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購買新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適用前項規定。\n\n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八日起至一百十五年一月七日止報廢或出口出廠四年以上汽缸排氣量一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下機車（以下簡稱中古機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六個月內購買新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新機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四千元。\n\n依前項規定報廢或出口中古機車之車籍登記與購買新機車之新領牌照登記，不以同一人為限；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七日以前報廢或出口中古機車，並於一百十年一月八日以後且係於報廢或出口後六個月內購買新機車及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亦同。\n\n本條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law_content_id":"01517:01517:2021-05-07-修正:21","說明":"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實施汽機車汰舊換新減徵貨物稅政策至一百十三年，每年汽機車汰舊換新率每年高達77.49%，已達減少移動汙染源之空氣污染物質及促進國內汽機車市場交易之成效。為精進並維持減少移動汙染源之空氣污染物質及促進國內汽機車市場交易，爰修正第一項及第三項，延長汽機車汰舊換新減徵貨物稅政策之施行日期至一百二十年一月七日止，並將汽車減徵稅額由新台幣五萬元，提高至新台幣十萬元；機車減徵稅額由新台幣四仟元，提高至新台幣八仟元。","修正":"第十二條之五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八日起至一百十年一月七日止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且出廠六年以上或自一百十年一月八日起至一百二十年一月七日止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且出廠十年以上之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六個月內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十萬元。於一百十年一月八日以後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且出廠六年以上之上開車輛，如已於一百十年一月七日以前且係於報廢或出口前六個月內購買上開車輛新車及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亦同。\n\n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八日起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購買新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適用前項規定。\n\n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八日起至一百二十年一月七日止報廢或出口出廠四年以上汽缸排氣量一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下機車（以下簡稱中古機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六個月內購買新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新機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八千元。\n\n依前項規定報廢或出口中古機車之車籍登記與購買新機車之新領牌照登記，不以同一人為限；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七日以前報廢或出口中古機車，並於一百十年一月八日以後且係於報廢或出口後六個月內購買新機車及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亦同。\n\n本條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5672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