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5702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27/LCEWA01_110327_0004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27/LCEWA01_110327_0004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3-2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5-08-29"],"會議代碼":"院會-11-3-27"},{"會期":"11-03-2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8-29"],"會議代碼":"院會-11-3-2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及第一百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9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meet_id":"院會-11-3-27","laws":["01177"],"mtime":"2025-09-22T15:15:17+08:00","first_time":"2025-08-29","last_time":"2025-08-29","提案人":["張雅琳"],"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5702號","案由":"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9人，為提升青年公共事務參與度，並使其能夠及早參加國家治理與政策討論，將具備選舉和罷免權之最低年齡修正為十八歲，爰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及第一百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黃捷","沈發惠","郭國文","林淑芬","陳瑩","王世堅","陳俊宇","王正旭","李坤城","郭昱晴","莊瑞雄","羅美玲","劉建國","王義川","張宏陸","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吳沛憶","沈伯洋"],"對照表":[{"law_id":"01177","law_nam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及第一百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四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有選舉權。","law_content_id":"01177:01177:2023-05-26-修正:19","說明":"一、將選舉年齡修正為十八歲。\n\n二、為保障青年政治參與，促進世代正義，修正本法第十四條，將選舉罷免權的最低年齡修正為十八歲。\n\n三、我國《刑法》規定，未滿十四歲之行為不罰；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者，得減輕其刑；滿十八歲者則應對其犯罪行為負完全刑事責任；又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申請普通駕駛執照須年滿十八歲；《民法》亦自112年1月1日起，將成年年齡自二十歲下修為十八歲；此外，有關應考試、服公職之權利及服兵役之義務等諸多規範，亦均以十八歲為基準。由此可見，十八歲已為目前台灣社會公認的成年門檻，足以承擔相應責任。然而，但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公民仍須年滿二十歲方具選舉、罷免之投票權，已與其他法律規範不符。\n\n四、國際上多數民主國家皆以十八歲為法定投票年齡。日本於104年修法，將投票年齡下修至十八歲；韓國亦於108年完成修法，調降為十八歲。至於英國，目前正研議將投票年齡進一步下修至十六歲。由此見，降低投票年齡以鼓勵青年參與公共事務，已是當前民主社會的重要趨勢。\n\n五、目前我國《憲法》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僅規定選舉權之年齡，對於罷免權之行使則未有年齡規定。為確認罷免權行使年齡，爰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增訂之。","修正":"第十四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有選舉及罷免權。"},{"現行":"第一百三十四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n\n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law_content_id":"01177:01177:2009-05-12-修正:152","說明":"一、第二項明定本次第十四條之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n\n二、其餘部分未修正。","修正":"第一百三十四條　本法自公布施行。\n\n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通過之第十四條條文，自公布日施行。"}]}],"說明":"一、為保障青年政治參與，促進世代正義，修正本法第十四條，將具備選舉罷免權的最低年齡修正為十八歲。\n二、我國《刑法》中規定，未滿十四歲的行為不罰，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可以減刑，而滿十八歲的人要為自己的犯罪行為負刑事上的全責；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中規定，考取普通駕駛執照須年滿十八歲；而我國《民法》中對於成年的定義，也已經於2023年1月1日起從二十歲下修至十八歲。此外，應考試、服公職之權利以及服兵役之義務等諸多年齡之規範，亦皆以十八歲為基準。十八歲是公認對於成年、具備足夠的能力與承擔相對應責任的分水嶺，惟依據目前本法規定，公民須年滿二十歲，才具備選舉罷免之投票權。\n三、國際上多數民主國家，都將十八歲設為法定投票年齡，像是日本與韓國，分別於104年及108年修法，將投票年齡限制下修至十八歲。而英國更是正在研議，計畫將投票年齡下修至十六歲。青年參政權的推動，儼然是目前民主社會的趨勢。\n四、目前我國《憲法》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僅規定選舉權之年齡，對於罷免權之行使則未有年齡規定。為確認罷免權行使年齡，爰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增訂之。\n五、綜上所述，我國現有的投票年齡規範，已然不合時宜。爰提出此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選舉及罷免投票權年齡至十八歲。","提案編號":"20委11015702","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5702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