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57060000","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140702943/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27/LCEWA01_110327_0002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27/LCEWA01_110327_0002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3-2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5-08-29"],"會議代碼":"院會-11-3-27"},{"會期":"11-03-2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5-08-29"],"會議代碼":"院會-11-3-27"},{"會期":"11-03-2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5-08-29"],"會議代碼":"院會-11-3-2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邱鎮軍等16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1538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7人「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553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9人「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56720000"}],"議案名稱":"「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菁徽等21人","議案狀態":"三讀","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meet_id":"院會-11-3-27","laws":["01517"],"mtime":"2025-09-01T21:12:45+08:00","first_time":"2025-08-29","last_time":"2025-08-29","提案人":["陳菁徽"],"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5706號","案由":"本院委員陳菁徽等21人，有鑑於現行汽機車汰舊換新減徵貨物稅措施將於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七日屆期，為持續鼓勵民眾加速淘汰老舊且高污染之汽、機車，並換購符合最新環境保護及排放標準之新車，以有效降低空氣污染，改善我國空氣品質，落實國家節能減碳目標，促進產業升級及經濟循環。爰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將汰舊換購新車減徵貨物稅措施延長至一百二十年一月七日，並將機車減徵額度提高為一萬元，以進一步提升民眾汰換意願，促進綠色運輸與永續發展。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葛如鈞","陳超明","馬文君","顏寬恒","陳昭姿","蘇清泉","邱鎮軍","洪孟楷","黃建賓","廖先翔","鄭天財Sra Kacaw","傅崐萁","陳雪生","黃仁","張智倫","林沛祥","盧縣一","林倩綺","羅智強","陳玉珍"],"對照表":[{"law_id":"01517","law_name":"貨物稅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二條之五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八日起至一百十年一月七日止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且出廠六年以上或自一百十年一月八日起至一百十五年一月七日止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且出廠十年以上之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六個月內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五萬元。於一百十年一月八日以後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且出廠六年以上之上開車輛，如已於一百十年一月七日以前且係於報廢或出口前六個月內購買上開車輛新車及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亦同。\n\n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八日起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購買新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適用前項規定。\n\n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八日起至一百十五年一月七日止報廢或出口出廠四年以上汽缸排氣量一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下機車（以下簡稱中古機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六個月內購買新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新機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四千元。\n\n依前項規定報廢或出口中古機車之車籍登記與購買新機車之新領牌照登記，不以同一人為限；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七日以前報廢或出口中古機車，並於一百十年一月八日以後且係於報廢或出口後六個月內購買新機車及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亦同。\n\n本條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law_content_id":"01517:01517:2021-05-07-修正:21","說明":"一、修正第一項，將報廢或出口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換購新車減徵貨物稅之措施再予延長至一百二十年一月七日止。\n\n二、修正第三項，將機車汰舊換新減徵措施再予延長至一百二十年一月七日止，且考量近年新型機車為符合最新環保法規以及安全配備升級等因素，導致售價持續上漲，為減輕民眾負擔，將減徵金額提高為一萬元。","修正":"第十二條之五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八日起至一百十年一月七日止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且出廠六年以上或自一百十年一月八日起至一百二十年一月七日止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且出廠十年以上之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六個月內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五萬元。於一百十年一月八日以後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且出廠六年以上之上開車輛，如已於一百十年一月七日以前且係於報廢或出口前六個月內購買上開車輛新車及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亦同。\n\n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八日起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購買新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適用前項規定。\n\n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八日起至一百二十年一月七日止報廢或出口出廠四年以上汽缸排氣量一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下機車（以下簡稱中古機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六個月內購買新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新機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一萬元。但應徵稅額未達新臺幣一萬元者，減徵金額以應徵稅額為限。\n依前項規定報廢或出口中古機車之車籍登記與購買新機車之新領牌照登記，不以同一人為限；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七日以前報廢或出口中古機車，並於一百十年一月八日以後且係於報廢或出口後六個月內購買新機車及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亦同。\n\n本條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說明":"一、本條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七日修正，當時修法理由是為了鼓勵民眾報廢或出口中古汽車並換購新車，以透過稅負減徵機制提升汰舊換新的誘因，進而促進國內汽車產業發展，兼顧節能減碳與交通安全之目標。爰修正第一項，將報廢或出口符合規定之中古汽車並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之適用期間延長五年至一百十五年一月七日止，以確保相關政策得以持續推動，並發揮政策成效。\n二、惟現行汽機車汰舊換新進程仍在加速推動，國內仍有大量老舊車輛存續，且空氣污染問題日益嚴重。為持續鼓勵民眾加速淘汰高污染之汽、機車，並換購符合最新環境保護及排放標準之新車，以有效降低空氣污染、改善空氣品質，落實國家節能減碳目標，並促進產業升級及經濟循環，爰再次延長該項特別措施之適用期間，並調高減徵額度，以增進民眾換購意願，推動綠色運輸與永續發展。","提案編號":"20委11015706","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5706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