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57090000","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140703792/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09/LCEWA01_110409_0020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09/LCEWA01_110409_0020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3-2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5-08-29"],"會議代碼":"院會-11-3-27"},{"會期":"11-03-2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逕付二讀(交付協商)","日期":["2025-08-29"],"會議代碼":"院會-11-3-27"},{"會期":"11-04-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5-11-14","2025-11-18"],"會議代碼":"院會-11-4-9"},{"會期":"11-04-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5-11-14","2025-11-18"],"會議代碼":"院會-11-4-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5-11-1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盧縣一等16人「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三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3210000"}],"議案名稱":"「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議案狀態":"三讀","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meet_id":"院會-11-3-27","laws":["03716"],"mtime":"2026-05-13T00:26:14+08:00","first_time":"2025-08-29","last_time":"2025-11-18","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5709號","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近年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屢傳破壞環境，山也光電板、海也光電板，但多數光電案場卻不須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環境部長期不作為、怠忽職守，直至2025年1月才修改《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擴大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範圍，惟現行標準仍有漏洞，不僅水面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不須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甚至部分區位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亦不須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有開後門之嫌。為避免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一再破壞國土，有必要將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範圍提升至法律位階，並擴大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範圍，爰擬具「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3716","law_name":"環境影響評估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條　下列開發行為對環境有不良影響之虞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n\n一、工廠之設立及工業區之開發。\n\n二、道路、鐵路、大眾捷運系統、港灣及機場之開發。\n\n三、土石採取及探礦、採礦。\n\n四、蓄水、供水、防洪排水工程之開發。\n\n五、農、林、漁、牧地之開發利用。\n\n六、遊樂、風景區、高爾夫球場及運動場地之開發。\n\n七、文教、醫療建設之開發。\n\n八、新市區建設及高樓建築或舊市區更新。\n\n九、環境保護工程之興建。\n\n十、核能及其他能源之開發及放射性核廢料儲存或處理場所之興建。\n\n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n\n前項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其認定標準、細目及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一年內定之，送立法院備查。","law_content_id":"03716:03716:1994-12-15-制定:6","說明":"有鑑於近年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屢傳破壞環境卻不須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環境部長期不作為、怠忽職守，直至2025年1月才修改《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七款，擴大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範圍，惟現行標準仍有漏洞，不僅水面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不須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甚至「屬其他開發行為之附屬設施且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認者」、「位於政府核定補助或獎勵實施造林之土地，屬國有土地、公有土地、國營事業土地或公營事業土地，經能源主管機關同意者」亦不須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有開後門之嫌。為避免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一再破壞國土，有必要將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範圍提升至法律位階，並擴大範圍，爰新增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規定。","修正":"第五條　下列開發行為對環境有不良影響之虞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n\n一、工廠之設立及工業區之開發。\n\n二、道路、鐵路、大眾捷運系統、港灣及機場之開發。\n\n三、土石採取及探礦、採礦。\n\n四、蓄水、供水、防洪排水工程之開發。\n\n五、農、林、漁、牧地之開發利用。\n\n六、遊樂、風景區、高爾夫球場及運動場地之開發。\n\n七、文教、醫療建設之開發。\n\n八、新市區建設及高樓建築或舊市區更新。\n\n九、環境保護工程之興建。\n\n十、核能及其他能源之開發及放射性核廢料儲存或處理場所之興建。\n\n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n\n前項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其認定標準、細目及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一年內定之，送立法院備查。\n\n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應依第五條及第八條實施環境影響評估：\n一、位於國家公園、國家風景區或脆弱敏感區域。\n二、位於野生動物保護區或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n三、位於重要濕地。\n四、位於臺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核定公告之自然保護區。\n五、位於特定農業區之農業用地。\n六、位於政府核定補助或獎勵實施造林之土地，屬國有土地、公有土地、國營事業土地或公營事業土地者。\n七、位於山坡地，設置或累積設置裝置容量一萬瓩以上，或設置或累積設置面積五公頃以上。\n八、位於山坡地之申請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符合下列規定之一，其申請設置或累積設置之面積應合併計算，且達前款規定規模：\n(一)申請設置或累積設置用地位於同一筆地號。\n(二)申請設置或累積設置用地之地號互相連接或僅間隔道路、渠道、排水路等公共設施。\n(三)申請設置或累積設置用地邊界相隔水平距離在二十公尺範圍內。\n九、設置水面型太陽光電系統，且設置或累積設置裝置容量一萬瓩以上，或設置或累積設置面積五公頃以上。\n十、設置或累積設置裝置容量二萬瓩以上，或設置或累積設置面積十公頃以上。\n前項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不含屋頂型太陽光電系統。"}]}],"提案編號":"20委11015709","狀態":"三讀","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5709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