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5710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27/LCEWA01_110327_0005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27/LCEWA01_110327_0005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3-2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5-08-29"],"會議代碼":"院會-11-3-27"},{"會期":"11-03-2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8-29"],"會議代碼":"院會-11-3-2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醫師法第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正旭等21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meet_id":"院會-11-3-27","laws":["02508"],"mtime":"2025-09-22T15:15:26+08:00","first_time":"2025-08-29","last_time":"2025-08-29","提案人":["王正旭"],"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5710號","案由":"本院委員王正旭等21人，為使醫師執業登記之場所與實際執行職務之地點一致，避免現行出現實際上受僱於事業單位，卻仍須登記於醫療機構之現象，且現行法規中已有許多法規明定學校、社福機構、企業、觀護所等場所應或得置醫師之規定，故為符合現行法規與實務需要，爰參照《藥師法》第十一條規定，爰擬具「醫師法第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於醫師執業場所中增訂「依法規定之執業處所」。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許智傑","張雅琳","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范雲","吳沛憶","陳俊宇","沈伯洋","蘇巧慧","羅美玲","陳培瑜","林淑芬","黃捷","黃秀芳","吳秉叡","王美惠","林月琴","郭昱晴","林楚茵","陳素月","徐富癸"],"對照表":[{"law_id":"02508","law_name":"醫師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醫師法第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條之二　醫師執業，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精神復健機構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n\n一、急救。\n\n二、執業機構間之會診、支援。\n\n三、應邀出診。\n\n四、各級主管機關指派執行緊急醫療或公共衛生醫療業務。\n\n五、其他事先報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law_content_id":"02508:02508:2022-05-30-修正:17","說明":"一、第一項醫師執業場所增訂「依法規定之執業處所」。\n\n二、現行法規如《中途學校員額編制準則》第三條第一項、《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第八條第一項、《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第十條第一項、《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第十七條及第六十六條、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第十三條、第四十九條、第八十五條、《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第十一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二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三條、《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機構與其顧問服務人員之認可及管理規則》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款、《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第十條第一項等，均有明文規定學校、社福機構、企業、觀護所等場域應或得置醫師。\n\n三、為符合現行法規與實務需要，爰參照《藥師法》增列醫師可於「依法規定之執業處所」進行執業登記之規定。","修正":"第八條之二　醫師執業，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精神復健機構、依法規定之執業處所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n\n一、急救。\n\n二、執業機構間之會診、支援。\n\n三、應邀出診。\n\n四、各級主管機關指派執行緊急醫療或公共衛生醫療業務。\n\n五、其他事先報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提案編號":"20委11015710","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5710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