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5711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27/LCEWA01_110327_0002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更正版)"},{"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27/LCEWA01_110327_0002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更正版)"}],"議案流程":[{"會期":"11-03-2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日期":["2025-08-29"],"會議代碼":"院會-11-3-27"},{"會期":"11-03-2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8-29"],"會議代碼":"院會-11-3-2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跟蹤騷擾防制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蘇清泉等2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meet_id":"院會-11-3-27","laws":["07123"],"mtime":"2025-09-22T15:14:51+08:00","first_time":"2025-08-29","last_time":"2025-08-29","提案人":["蘇清泉","林沛祥","廖偉翔","羅廷瑋","林倩綺","游顥"],"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5711號","案由":"本院委員蘇清泉、林沛祥、廖偉翔、羅廷瑋、林倩綺等26人，鑑於「跟蹤騷擾防制法」提供保護令作為核心保護機制，但其在實務執行上仍面臨諸多限制，使其在面對高風險個案時顯得力有未逮。近年來，違反保護令的案件數呈現逐年攀升的趨勢。從2021年的1,758件增加至2024年的近2,400件，足證現行制度嚇阻力道不足。雖然違反保護令罪最重可處三年有期徒刑，但這種「事後」的刑事追訴仍無法彌補「事前」預防的缺口。許多加害人並不把保護令當作一回事，甚至因而激化報復心態，導致更嚴重的暴力悲劇。因此，如何將法律的強制力從事後的懲罰，提前到事中的預防，成為當前跟騷防治的關鍵課題，爰擬具「跟蹤騷擾防制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黃仁","鄭天財Sra Kacaw","張智倫","葛如鈞","黃建賓","陳永康","王育敏"],"對照表":[{"law_id":"07123","law_name":"跟蹤騷擾防制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跟蹤騷擾防制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二條　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跟蹤騷擾行為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包括下列一款或數款之保護令：\n\n一、禁止相對人為第三條第一項各款行為之一，並得命相對人遠離特定場所一定距離。\n\n二、禁止相對人查閱被害人戶籍資料。\n\n三、命相對人完成治療性處遇計畫。\n\n四、其他為防止相對人再為跟蹤騷擾行為之必要措施。\n\n相對人治療性處遇計畫相關規範，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n\n保護令得不記載聲請人之住所、居所及其他聯絡資訊。","law_content_id":"07123:07123:2021-11-19-制定:12","說明":"一、近年來，違反保護令的案件數呈現逐年攀升的趨勢。從2021年的1,758件增加至2024年的近2,400件，足證現行制度嚇阻力道不足。許多加害人並不把保護令當作一回事，甚至因而激化報復心態，導致更嚴重的暴力悲劇。\n\n二、司法統計顯示，受害者從聲請跟蹤騷擾保護令到法院核發，平均需時長達34天，其中最嚴重的問題在於保護令核發前的「安全空窗期」。這與《家庭暴力防治法》中緊急保護令可在2.26小時內核發的時效性形成強烈對比。\n\n三、修正本條第一項第一款文字，法院認為如有必要，應命相對人接受適當之科技設備監控。","修正":"第十二條　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跟蹤騷擾行為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包括下列一款或數款之保護令：\n\n一、禁止相對人為第三條第一項各款行為之一，並得命相對人遠離特定場所一定距離。如有必要，應接受適當之科技設備監控。\n二、禁止相對人查閱被害人戶籍資料。\n\n三、命相對人完成治療性處遇計畫。\n\n四、其他為防止相對人再為跟蹤騷擾行為之必要措施。\n\n相對人治療性處遇計畫相關規範，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n\n保護令得不記載聲請人之住所、居所及其他聯絡資訊。"}]}],"說明":"一、司法統計顯示，受害者從聲請跟蹤騷擾保護令到法院核發，平均需時長達34天，其中最嚴重的問題在於保護令核發前的「安全空窗期」。這與《家庭暴力防治法》中緊急保護令可在2.26小時內核發的時效性形成強烈對比。在這段長達一個月的等待期，被害人的人身安全持續暴露在高風險中，使保護令在最需要介入的時刻，淪為一張無法提供即時防護的「紙盾」。\n二、將科技監控應用於跟蹤騷擾與家暴防治，在國際間已有實施先例。在美國，許多州法律已允許法官在跟騷與家暴案件中，命令加害人配戴GPS監控設備。美國的GPS監控可分為兩種模式：「主動追蹤」（active tracking）與「被動監控」（passive monitoring）。主動追蹤系統能全天候提供即時位置，並在加害人進入預設的「禁制區」時，立即向監控單位與被害人發出警報，以提供即時的保護，被證實能有效減少加害人的違規行為，並降低其再犯的可能性。\n三、英國則採用「電子標籤」（electronic tag）制度，用於監控宵禁、位置與酒精，並與其《反騷擾法案》和《家庭暴力法案》等法律緊密結合。英國的制度同樣強調對加害人行動的持續性追蹤，並在違反規定時啟動相應的懲處措施。","提案編號":"20委11015711","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5711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