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6268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04/LCEWA01_110404_0000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04/LCEWA01_110404_0000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4-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5-10-14"],"會議代碼":"院會-11-4-4"},{"會期":"11-04-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10-14"],"會議代碼":"院會-11-4-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法院組織法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翁曉玲"],"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盧縣一","徐欣瑩","林倩綺","羅明才","陳超明","陳玉珍","謝龍介","顏寬恒","賴士葆","陳永康","林德福","高金素梅","張智倫","邱鎮軍","廖先翔","游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meet_id":"院會-11-4-4","laws":["04502"],"mtime":"2025-10-27T15:24:05+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6268號","提案編號":"20委11016268","案由":"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8人，為保障人民知的權利，加強對檢察官履行法定性義務及客觀性義務之監督，檢察官於案件偵查終結後，應公開起訴書、聲請簡易處刑書、不起訴處分書及緩起訴處分書等檢察書類，俾透過資訊之透明化，藉以檢視檢察官偵查品質，並強化社會公眾監督檢察官之職權行使，讓人民更親近與瞭解司法，進而提升人民對司法的信任度，爰擬具「法院組織法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司法權作為國家權力的一環，行使的過程與結果應該受到公眾的監督與批判。從而裁判書的公開，可藉由司法運作過程透明化，讓社會公眾監督司法權行使，避免司法的恣意專斷。又人民可預見司法機關對法律的解釋與適用，促進法律安定性。同時促進法學理論與實務的對話與發展，並落實公平審判之精神。\n二、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三九二號解釋，檢察機關代表國家從事「偵查」「訴追」「執行」，其所行使之職權為廣義司法之一，而屬廣義司法機關。準此，有關檢察機關就刑事案件偵查終結所為之書類，包括起訴書、聲請簡易處刑書、不起訴處分書及緩起訴處分書等，亦應如同法院裁判書予以公開，方能確保人民知的權利，並加強對檢察官履行法定性義務及客觀性義務之監督。\n三、惟現行《法院組織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檢察書類之公開僅限於第一審裁判書公開後的起訴書，顯已不合時宜。蓋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效力，如同第二百六十四條提起公訴，其聲請書亦應如同起訴書公開。另不起訴處分已確定或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者，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規定，具有類似確定判決般的實質確定力，實無不予公開之理。\n四、刑事案件經檢察官偵查終結，即無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偵查不公開」之問題，相關書類實無不公開或延至第一審裁判後公開之必要。另涉及國家機密或有其他依法不得公開之情事，以及有關當事人隱私之保護，《法院組織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已足資規範。因此，現行《法院組織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應予修正，明定案件偵查終結後，應公開起訴書、聲請簡易處刑書、不起訴處分書及緩起訴處分書等檢察書類。冀以檢視檢察官偵查品質，並強化社會公眾監督檢察官之職權行使，藉此建立檢察機關之公信，提升人民對司法之信任。","對照表":[{"law_id":"04502","law_name":"法院組織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法院組織法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十三條　各級法院及分院應定期出版公報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開裁判書。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n\n前項公開，除自然人之姓名外，得不含自然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n\n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應於第一審裁判書公開後，公開起訴書，並準用前二項規定。","law_content_id":"04502:04502:2021-11-23-修正:121","說明":"一、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三九二號解釋，檢察機關代表國家從事「偵查」「訴追」「執行」，其所行使之職權為廣義司法之一，而屬廣義司法機關。有關檢察機關就刑事案件偵查終結所為之書類，包括起訴書、聲請簡易處刑書、不起訴處分書及緩起訴處分書等，亦應如同法院裁判書予以公開，方能確保人民知的權利，並加強對檢察官履行法定性義務及客觀性義務之監督。\n\n二、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效力，如同第二百六十四條提起公訴，其聲請書亦應如同起訴書公開。另不起訴處分已確定或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者，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規定，具有類似確定判決般的實質確定力，實無不予公開之理。現行《法院組織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檢察書類之公開僅限於第一審裁判書公後的起訴書，顯已不合時宜。\n\n三、刑事案件經檢察官偵查終結，即無涉「偵查不公開」之問題，相關書類實無不公開或延至第一審裁判後公開之必要。另涉及國家機密或有其他依法不得公開之情事，以及有關當事人隱私之保護，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已足資規範。爰修正第三項規定，明定案件偵查終結後，應公開起訴書、聲請簡易處刑書、不起訴處分書及緩起訴處分書等檢察書類。冀以檢視檢察官偵查品質，並強化社會公眾監督檢察官之職權行使，藉此建立檢察機關之公信，提升人民對司法之信任。","修正":"第八十三條　各級法院及分院應定期出版公報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開裁判書。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n\n前項公開，除自然人之姓名外，得不含自然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n\n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應於偵查終結後，公開起訴書、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不起訴處分書或緩起訴處分書，並準用前二項規定。"}]}],"first_time":"2025-10-14","last_time":"2025-10-14","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6268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