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6275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04/LCEWA01_110404_0001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04/LCEWA01_110404_0001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4-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5-10-14"],"會議代碼":"院會-11-4-4"},{"會期":"11-04-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10-14"],"會議代碼":"院會-11-4-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一百零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倩綺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林倩綺"],"連署人":["羅智強","陳雪生","黃健豪","邱鎮軍","楊瓊瓔","陳超明","廖偉翔","翁曉玲","謝龍介","洪孟楷","王育敏","廖先翔","張智倫","陳菁徽","羅廷瑋","陳玉珍"],"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meet_id":"院會-11-4-4","laws":["05125"],"mtime":"2025-10-27T15:24:15+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6275號","提案編號":"20委11016275","案由":"本院委員林倩綺等17人，鑒於國民健康署調查顯示，國、高中職學生飲酒率偏高，少年飲酒行為不僅與癌症等重大疾病高度相關，亦影響大腦發育與心理健康，更增加交通事故、暴力事件及性侵風險。現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僅針對未禁止施用毒品等行為者規範親職教育輔導，卻未涵蓋未禁止飲酒情形。為強化家庭照顧責任，並有效降低少年飲酒造成之危害，爰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一百零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將未禁止兒童及少年飲酒亦納入親職教育輔導之範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調查顯示，超過四成少年一年內曾飲酒，其中每日飲酒超過一杯者比例達六成以上，取得來源多半來自父母或家人直接提供，顯見家庭在少年飲酒問題中的關鍵角色。酒精代謝產物乙醛已被世界衛生組織列為一級致癌物，且國人由於基因特性使逾半人口缺乏代謝能力，少年飲酒將大幅增加未來罹癌風險與成癮問題。現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條已禁止少年飲酒，但對未禁止少年飲酒之父母或監護人，僅能依第九十一條處以罰鍰，欠缺教育性介入。相較於罰鍰，親職教育更能改變家長態度與行為，落實兒少保護責任。\n二、本次修正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將「未禁止兒童及少年為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行為」納入應接受親職教育輔導之範圍。透過教育取代單純罰鍰處罰，促進父母或監護人了解飲酒危害，改善管教與照顧方式，減少家庭縱容少年飲酒之情形。補足現行制度漏洞，從家庭源頭加強防制少年飲酒，降低其對身心健康與社會安全造成的長期危害，並提升法制完整性與實務可行性。","對照表":[{"law_id":"05125","law_name":"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一百零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百零二條　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有下列情形者，主管機關應命其接受四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n\n一、未禁止兒童及少年為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行為者。\n\n二、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者。\n\n三、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者。\n\n四、違反第四十九條各款規定之一者。\n\n五、違反第五十一條規定者。\n\n六、使兒童及少年有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n\n依前項規定接受親職教育輔導，如有正當理由無法如期參加，得申請延期。\n\n不接受親職教育輔導或拒不完成其時數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處罰至其參加為止。\n\n依限完成親職教育輔導者，免依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一項、第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九十七條及第九十九條處以罰鍰。","law_content_id":"05125:05125:2015-01-23-修正:113","說明":"一、修正第一項第一款。\n\n二、現行條文僅限於毒品及管制藥品，未涵蓋飲酒、吸菸、嚼檳榔等行為，導致少年飲酒問題無法透過親職教育介入。將「未禁止兒童及少年為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行為」納入規範，可明確賦予主管機關責任，要求父母或監護人接受教育輔導，強化其管教責任，避免少年因飲酒而衍生健康與社會風險。","修正":"第一百零二條　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有下列情形者，主管機關應命其接受四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n\n一、未禁止兒童及少年為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行為者。\n\n二、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者。\n\n三、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者。\n\n四、違反第四十九條各款規定之一者。\n\n五、違反第五十一條規定者。\n\n六、使兒童及少年有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n\n依前項規定接受親職教育輔導，如有正當理由無法如期參加，得申請延期。\n\n不接受親職教育輔導或拒不完成其時數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處罰至其參加為止。\n\n依限完成親職教育輔導者，免依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一項、第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九十七條及第九十九條處以罰鍰。"}]}],"first_time":"2025-10-14","last_time":"2025-10-14","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6275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