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6292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04/LCEWA01_110404_0003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04/LCEWA01_110404_0003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4-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5-10-14"],"會議代碼":"院會-11-4-4"},{"會期":"11-04-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10-14"],"會議代碼":"院會-11-4-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畜牧法第一條、第三條及第四十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陳亭妃","郭昱晴"],"連署人":["李坤城","莊瑞雄","林月琴","吳沛憶","黃捷","沈伯洋","陳培瑜","張雅琳","鍾佳濱","蘇巧慧","蔡易餘","陳瑩","王美惠","范雲"],"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meet_id":"院會-11-4-4","laws":["03128"],"mtime":"2025-10-27T15:24:42+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6292號","提案編號":"20委11016292","案由":"本院委員陳亭妃、郭昱晴等16人，為提升家畜、家禽健康，增進動物福利以有效提升畜禽食品安全，又畜牧設施符合環保、節能、減碳亦可促進環境永續，使國內畜牧發展符合人與環境、動物「健康一體」（One Health）、「福利一體」（One Welfare）之國際趨勢。爰擬具「畜牧法第一條、第三條及第四十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修正立法目的新增「提升家畜、家禽健康，增進動物福利、環境永續」等文字；新增「友善畜牧」定義，指符合動物自然行為、天性及滿足其需求之飼養方式；為鼓勵已符合畜禽飼養規則的畜牧場，提供動物更好生長環境，轉型為友善畜牧系統，以帶動畜牧場提升飼養管理專業，與國際動物福利接軌，增加我國畜牧產品競爭力，規範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友善畜牧生產系統之飼養、產品標示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以利推廣。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3128","law_name":"畜牧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畜牧法第一條、第三條及第四十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條　為管理輔導畜牧事業，防範畜牧污染，促進畜牧事業之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law_content_id":"03128:03128:1998-05-29-制定:2","說明":"鑒於提升家畜、家禽健康，增進動物福利可有效提升畜禽食品安全。又畜牧設施符合環保、節能、減碳亦可促進環境永續。為促進畜牧發展以符合人與環境、動物「健康一體」（One Health）、「福利一體」（One Welfare），爰修正本法之立法目的。","修正":"第一條　為管理輔導畜牧事業，提升家畜、家禽健康，增進動物福利、環境永續、防範畜牧污染，促進畜牧業之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現行":"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n\n一、家畜：係指牛、羊、馬、豬、鹿、兔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動物。\n\n二、家禽：係指雞、鴨、鵝、火雞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動物。\n\n三、畜牧場：係指飼養家畜、家禽達第四條所訂規模之場所。\n\n四、屠宰場：係指依本法設立或本法施行前經主管機關核准或指定之動物屠宰處所。\n\n五、種畜禽：係指供繁殖用之家畜、家禽。\n\n六、種源：係指與種畜禽有關之遺傳物質如精液、卵、種蛋、胚、基因、及經遺傳物質轉置或胚移置所產生之生物。\n\n七、種畜禽業者：係指從事種畜禽或種源之飼養、培育、改良或繁殖之事業者。\n八、種畜禽生產場所：係指飼養、培育、改良或繁殖種畜禽、種源之場所。\n\n九、畜牧團體：係指與畜牧或獸醫之研究、發展、生產、供銷等有關之學會、基金會、協會、公會、農會及合作社。","law_content_id":"03128:03128:2010-11-05-修正:4","說明":"新增第十款友善畜牧定義。","修正":"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n\n一、家畜：係指牛、羊、馬、豬、鹿、兔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動物。\n\n二、家禽：係指雞、鴨、鵝、火雞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動物。\n\n三、畜牧場：係指飼養家畜、家禽達第四條所訂規模之場所。\n\n四、屠宰場：係指依本法設立或本法施行前經主管機關核准或指定之動物屠宰處所。\n\n五、種畜禽：係指供繁殖用之家畜、家禽。\n\n六、種源：係指與種畜禽有關之遺傳物質如精液、卵、種蛋、胚、基因、及經遺傳物質轉置或胚移置所產生之生物。\n\n七、種畜禽業者：係指從事種畜禽或種源之飼養、培育、改良或繁殖之事業者。\n八、種畜禽生產場所：係指飼養、培育、改良或繁殖種畜禽、種源之場所。\n\n九、畜牧團體：係指與畜牧或獸醫之研究、發展、生產、供銷等有關之學會、基金會、協會、公會、農會及合作社。\n\n十、友善畜牧：係指以符合動物自然行為及需求之方式飼養、管領家禽、家畜。"},{"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為鼓勵現行畜牧場轉型為友善飼養及生產系統，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輔導計畫，給予已取得畜牧場登記或畜禽飼養登記者獎勵、補助或貸款之誘因，逐步提高友善生產系統之比例。\n\n三、友善飼養及生產系統之定義及內容，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新增第二項。\n\n四、 畜牧場轉型友善畜牧的誘因之一，為消費端支持，故新增第三項由中央主管機關與相關部會先主動建立友善畜禽產品之銷售機制與通路，帶動更多民間消費市場支持。","修正":"第四十五條之二　中央主管機關為促進畜牧事業發展，應補助畜牧場符合友善畜牧生產系統。\n\n前項友善畜牧生產系統及飼養、產品標示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中央主管機關應與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共同推動布建友善畜牧生產系統畜禽產品之銷售機制與通路。"}]}],"first_time":"2025-10-14","last_time":"2025-10-14","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6292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