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6297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04/LCEWA01_110404_0003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04/LCEWA01_110404_0003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4-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5-10-14"],"會議代碼":"院會-11-4-4"},{"會期":"11-04-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10-14"],"會議代碼":"院會-11-4-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畜牧法第九條之一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楊瓊瓔","廖偉翔"],"連署人":["黃建賓","黃仁","蘇清泉","陳超明","邱鎮軍","馬文君","萬美玲","鄭正鈐","鄭天財Sra Kacaw","林德福","張嘉郡","王育敏","游顥","林倩綺","呂玉玲","許宇甄","牛煦庭","羅廷瑋","邱若華","黃健豪","盧縣一","廖先翔","涂權吉","羅明才"],"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meet_id":"院會-11-4-4","laws":["03128"],"mtime":"2025-10-27T15:24:48+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6297號","提案編號":"20委11016297","案由":"本院委員楊瓊瓔、廖偉翔等26人，鑑於國內牛隻屠前灌水陋習屢禁不止，相關殘忍行為不僅嚴重違反動物保護規範，更損及國產牛肉產業形象與消費者信賴。現行《畜牧法》雖已禁止屠宰場內灌水，並設有罰則，但仍有不肖業者為規避監控，竟轉至畜牧場或中繼站實施灌水，甚至代客灌水牟取不法利益。為有效嚇阻虐待動物行為，避免不當逐利並確保國產牛肉競爭力，爰擬具「畜牧法第九條之一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以保障動物福利、維護食品安全與消費者健康，並提升國產牛肉產業競爭力。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3128","law_name":"畜牧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畜牧法第九條之一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國內牛隻屠前灌水之錯誤陋習難以遏止，且近年有業者為規避屠宰場內監視錄影，而移至畜牧場內灌水；甚有不肖畜牧場提供場地或代客灌水，以虐待動物行為，賺取不義之財。","修正":"第九條之一　飼養家畜、家禽者不得對畜禽灌水。因醫療目的，且經獸醫師同意，不在此限。"},{"現行":"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n\n一、違反第十二條之一規定，擅自推廣、利用未經田間試驗、生物安全性評估涉及遺傳物質轉置之種畜禽或種原。\n\n二、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擅自於屠宰場外屠宰家畜或於屠宰場屠宰未經依同條第二項規定檢查之家畜。\n\n三、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將未經屠宰衛生檢查或經檢查為不合格之家畜屠體或內臟供人食用或意圖供人食用而分切、加工、運輸、貯存或販賣。\n\n四、以屠宰衛生檢查合格標誌以外之圖案或文字標示於前款所定屠體、內臟或其包裝容器，意圖使人誤認其經屠宰衛生檢查合格。\n\n五、違反第三十七條規定，製造或輸入不符合國家標準（CNS）之乳製品。\n\n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n\n一、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擅自於屠宰場外屠宰家禽或於屠宰場屠宰未經依同條第二項規定檢查之家禽。\n\n二、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將未經屠宰衛生檢查或經檢查為不合格之家禽屠體或內臟供人食用或意圖供人食用而分切、加工、運輸、貯存或販賣。\n\n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情形之一，致危害人體健康而情節重大或再犯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有第二項情形，致危害人體健康而情節重大或再犯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n\n因執行業務犯第三項、第四項之罪者，除依該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僱用該行為人之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n\n有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或第二項所定情形，該等屠體、內臟，不問屬於何人所有，主管機關得予以沒入。","law_content_id":"03128:03128:2010-11-05-修正:51","說明":"一、增訂第一項第一款，原條文第一款至第五款依序移列第二款至第六款。增訂第六項，原第六項移列至第七項。\n\n二、配合增訂第九條之一，爰於第一項第一款明定違反者應處罰鍰，並於第六項明定可廢止其畜牧場登記或畜禽飼養登記，並註銷畜牧場登記證書或畜禽飼養登記證。","修正":"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n\n一、違反第九條之一規定。\n二、違反第十二條之一規定，擅自推廣、利用未經田間試驗、生物安全性評估涉及遺傳物質轉置之種畜禽或種原。\n\n三、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擅自於屠宰場外屠宰家畜或於屠宰場屠宰未經依同條第二項規定檢查之家畜。\n\n四、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將未經屠宰衛生檢查或經檢查為不合格之家畜屠體或內臟供人食用或意圖供人食用而分切、加工、運輸、貯存或販賣。\n\n五、以屠宰衛生檢查合格標誌以外之圖案或文字標示於前款所定屠體、內臟或其包裝容器，意圖使人誤認其經屠宰衛生檢查合格。\n\n六、違反第三十七條規定，製造或輸入不符合國家標準（CNS）之乳製品。\n\n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n\n一、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擅自於屠宰場外屠宰家禽或於屠宰場屠宰未經依同條第二項規定檢查之家禽。\n\n二、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將未經屠宰衛生檢查或經檢查為不合格之家禽屠體或內臟供人食用或意圖供人食用而分切、加工、運輸、貯存或販賣。\n\n有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第六款情形之一，致危害人體健康而情節重大或再犯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有第二項情形，致危害人體健康而情節重大或再犯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n\n因執行業務犯第三項、第四項之罪者，除依該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僱用該行為人之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n\n有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情形，除依該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並廢止及註銷其畜牧場登記或畜禽飼養登記證。\n有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或第二項所定情形，該等屠體、內臟，不問屬於何人所有，主管機關得予以沒入。"}]}],"first_time":"2025-10-14","last_time":"2025-10-14","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6297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