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6335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04/LCEWA01_110404_0005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04/LCEWA01_110404_0005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4-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25-10-14"],"會議代碼":"院會-11-4-4"},{"會期":"11-04-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10-14"],"會議代碼":"院會-11-4-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增訂第十七條之一及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蔡其昌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蔡其昌","賴惠員"],"連署人":["林岱樺","黃捷","李柏毅","莊瑞雄","賴瑞隆","徐富癸","李坤城","許智傑","林俊憲","張宏陸","郭昱晴","林淑芬","陳亭妃","吳思瑤","鍾佳濱","陳冠廷"],"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meet_id":"院會-11-4-4","laws":["08108"],"mtime":"2025-10-27T15:25:21+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6335號","提案編號":"20委11016335","案由":"本院委員蔡其昌、賴惠員等18人，鑒於美國自今（2025）年八月起對各國課徵對等關稅，各國間的稅率有相當差距，為避免高稅率國家產品可能流向低稅率國家，透過更換產地標示、重新包裝或簡單加工等方式違規轉運，影響我國貨品於國際信譽，爰擬具「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增訂第十七條之一及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要求國外貨物進儲自由港區、自由港區貨物輸往國外或轉運至其他自由港區應標示來源識別及產地，未標示或標示不符者將科處罰鍰。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為發展全球運籌管理經營模式，推動貿易自由化及國際化，我國自由貿易港區的運作以特別立法方式排除國內法令適用，成為「境內關外」的特殊地區，也就是國境內關稅領域外之經貿特區，原則不受海關輸出入、稽徵等一般規定之限制，於自由港區貨物流通，通關原則採免審查免檢驗，而與國內課稅區及保稅區間之貨物流通採按月匯報進行；且在自由港區內尚可重整、加工、製造，零組件組裝、物流專案核准委外實質轉型加工。\n惟查，近年來屢屢查獲廠商違法轉運行為，不僅導致我國貨品商譽受損，更引起我國貿易夥伴的關注，例如曾查獲使用不實原產地證明書供中國大陸貨品使用，規避外國對中國大陸貨品課徵反傾銷稅等行為，致歐盟對我國廠商及多項貨品展開調查。而今年（2025年）8月開始，美國對各國課徵對等關稅，也就是其對數十個貿易夥伴的進口商品課徵10% 至41% 不等的關稅，我國應慎防高稅率國家產品流向低稅率國家，遏止透過更換產地標示、重新包裝或簡單加工等違法轉運行為，始能維護我國貨品商譽（M.I.T），並兼顧我國國際商譽。\n綜上，擬具「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增訂第十七條之一及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要求國外貨物進儲自由港區、自由港區貨物輸往國外或轉運至其他自由港區應標示來源識別及產地，未標示或標示不符者將科處罰鍰。","對照表":[{"law_id":"08108","law_name":"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增訂第十七條之一及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自由貿易港區原基於貿易自由化而以特別立法方式排除國內法令，自由貿易港區成為一處「境內關外」的特殊地區。然而自六、七年前美中貿易戰開始，至今八月起美國實施新版的對等關稅，也就是對數十個貿易夥伴的進口商品課徵10%至41%不等的關稅，為避免他國貨品透過我國違規轉運，以及維護我國貨品在國外的商譽（MIT），新增本條，參考貿易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要求國外貨物進儲自由港區、自由港區貨物輸往國外或轉運至其他自由港區，均應據實標示來源識別及產地。","增訂":"第十七條之一　國外貨物進儲自由港區、自由港區貨物輸往國外或轉運至其他自由港區應標示來源識別及產地。"},{"說明":"一、本條新增：配合增訂第十七條之一之規定。\n\n二、參考貿易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關於自由貿易港區事業未依第十七條之一規定標示來源識別、產地或標示不實者，得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若情節重大者，並得由海關停止其六個月以下進儲貨物或由自由港區管理機關廢止其營運許可。","增訂":"第三十八條之一　自由貿易港區事業未依第十七條之一標示來源識別、產地或標示不實者，得予以警告、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由海關停止其六個月以下進儲貨物或由自由港區管理機關廢止其營運許可。"}]}],"first_time":"2025-10-14","last_time":"2025-10-14","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6335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