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63900000","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140704329/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14/LCEWA01_110414_0019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14/LCEWA01_110414_0019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4-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5-10-14"],"會議代碼":"院會-11-4-4"},{"會期":"11-04-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逕付二讀(交付協商)","日期":["2025-10-14"],"會議代碼":"院會-11-4-4"},{"會期":"11-04-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5-12-19","2025-12-23"],"會議代碼":"院會-11-4-14"},{"會期":"11-04-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5-12-19","2025-12-23"],"會議代碼":"院會-11-4-14"},{"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5-12-16"],"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512120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邱鎮軍等19人、委員羅明才等19人、委員許宇甄等22人及委員王鴻薇等18人分別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15382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及「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11101613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倩綺等17人「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27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美惠等20人「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28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坤城等18人「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30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7人「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33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9人「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34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葛如鈞等16人「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39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思銘等22人「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52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沛憶等16人「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52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沈發惠等17人「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40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7人「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64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健豪等21人「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75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8人「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70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素月等21人「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72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惠員等24人「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71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98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廖偉翔等16人「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06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美玲等17人「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07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智倫等18人「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32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9人「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28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顏寬恒等18人「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08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富癸等17人「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21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7人「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26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月琴等19人「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30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俊宇等20人「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58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雪生等31人「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64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7人「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70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菁徽等23人「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74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7人「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7550000"}],"議案名稱":"「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第十二條之五及第十二條之六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議案狀態":"三讀","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meet_id":"院會-11-4-4","laws":["01517"],"mtime":"2025-12-26T18:14:36+08:00","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黃珊珊","黃國昌","張啓楷","陳昭姿"],"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6390號","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鑑於近年國內時常發生因高齡、疾病或操作不慎等因素，導致車輛暴衝或駕駛分心而釀成嚴重交通事故之事件，社會大眾對行車安全風險深感憂慮。為強化防患於未然之交通安全措施，應積極導入包括緊急煞車輔助系統（AEB）及油門誤踩抑制裝置等主動式安全科技，以降低人為錯誤造成的事故風險。我國自一百十二年起已全面強制新型大客車配備緊急煞車輔助系統，此外日本、美國均已訂定時程，逐步要求市售新車標配該系統，以確保用路人安全。惟配備先進主動安全系統恐提高新車價格，宜提供誘因鼓勵民眾優先選購該類車輛；同時，為鼓勵加速將老舊大客車汰換為新型環保、且配有安全系統之大客車，維繫國人生命安全及觀光品質；以及延續電動車輛之免徵貨物稅優惠至2030年，爰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第十二條之五及第十二條之六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517","law_name":"貨物稅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第十二條之五及第十二條之六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二條之三　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之1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七英制馬力以下或二百十一．八公制馬力以下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同目之2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八英制馬力以上或二百十一．九公制馬力以上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n\n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但電動小客車免徵金額以完稅價格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計算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n\n前項減免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決定是否延長減免年限。","law_content_id":"01517:01517:2016-12-30-修正:17","說明":"為鼓勵消費者購買綠能電動車輛，帶動電動車及相關產業發展，及達節能減碳政策目標，爰修正本條，對於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貨物稅之年限延長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修正":"第十二條之三　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之1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七英制馬力以下或二百十一．八公制馬力以下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同目之2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八英制馬力以上或二百十一．九公制馬力以上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n\n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但電動小客車免徵金額以完稅價格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計算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n\n前項減免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決定是否延長減免年限。"},{"現行":"第十二條之五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八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之日起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小客車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小客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減徵新臺幣五萬元。但應徵稅額未達新臺幣五萬者，減徵稅額以應徵稅額為限。\n\n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八日起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且出廠十年以上之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六個月內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減徵新臺幣五萬元；購買之新車符合前項規定者，應加計該項規定減徵稅額。但應徵稅額未達減徵金額之合計數者，減徵稅額以應徵稅額為限。\n\n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購買新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適用前項規定。\n\n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八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之日起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汽缸排氣量在一百五十五立方公分以下機車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機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減徵新臺幣二千元。但應徵稅額未達新臺幣二千元者，減徵稅額以應徵稅額為限。\n\n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八日起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報廢或出口出廠四年以上汽缸排氣量一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下機車（以下簡稱中古機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六個月內購買新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新機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四千元；購買之新機車符合前項規定者，應加計該項規定減徵稅額。但應徵稅額未達減徵金額之合計數者，減徵稅額以應徵稅額為限。\n\n依前項規定報廢或出口中古機車之車籍登記與購買新機車之新領牌照登記，不以同一人為限。\n\n本條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說明":"一、近年國內因高齡、疾病，及其他操作不慎之人為意外因素導致車輛暴衝或一時分心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案件頻傳，為遏阻此類事件不斷發生，允宜運用緊急煞車輔助系統或油門誤踩抑制裝置等主動安全系統預為防範。\n\n二、我國已自112年起全面強制要求各型式大客車新車應裝設緊急煞車輔助系統。此外，日本、美國政府均設定期程分階段要求進口與國內生產之新車應強制配備緊急煞車輔助系統，我國政府亦已宣示研議比照，除保護駕駛及乘客外，亦可保護其他用路人。\n\n三、考量配備該類安全系統恐增加購買成本，為鼓勵消費者優先購買該類車輛，宜提供適度稅賦優惠，爰修正本條條文。","修正":"第十二條之五　自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之日起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符合下列規定之車輛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車輛應徵之貨物稅每輛減徵新臺幣五萬元。但應徵稅額未達新臺幣五萬元者，減徵稅額以應徵稅額為限。 \n\n一、配備符合財政部公告基準之緊急煞車輔助系統或油門誤踩抑制裝置之汽缸排氣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小客車。\n二、配備符合財政部公告基準之緊急煞車輔助系統或油門誤踩抑制裝置之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n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八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之日起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小客車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小客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減徵新臺幣五萬元。但應徵稅額未達新臺幣五萬元者，減徵稅額以應徵稅額為限。\n\n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八日起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且出廠十年以上之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六個月內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減徵新臺幣五萬元；購買之新車符合第一項或前項規定者，應加計該項規定減徵稅額。但應徵稅額未達減徵金額之合計數者，減徵稅額以應徵稅額為限。\n\n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購買新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適用前項規定。\n\n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八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之日起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汽缸排氣量在一百五十五立方公分以下機車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機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減徵新臺幣二千元。但應徵稅額未達新臺幣二千元者，減徵稅額以應徵稅額為限。\n\n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八日起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報廢或出口出廠四年以上汽缸排氣量一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下機車（以下簡稱中古機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六個月內購買新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新機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四千元；購買之新機車符合前項規定者，應加計該項規定減徵稅額。但應徵稅額未達減徵金額之合計數者，減徵稅額以應徵稅額為限。\n\n依前項規定報廢或出口中古機車之車籍登記與購買新機車之新領牌照登記，不以同一人為限。\n\n本條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現行":"第十二條之六　為防制老舊大型柴油車污染，改善空氣品質，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八日起至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報廢符合下列規定之大客車、大貨車、大客貨兩用車、代用大客車、大型特種車，並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減徵新臺幣四十萬元。但應徵稅額未達新臺幣四十萬元者，減徵稅額以應徵稅額為限：\n\n一、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出廠。\n\n二、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出廠，且於九十五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取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依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或九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之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核發之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n\n前項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定之。","law_content_id":"01517:01517:2022-12-23-修正:22","說明":"一、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改制為環境部，修正機關名稱。\n\n二、有鑑於老舊遊覽車、學生交通車重大事故頻傳，為鼓勵加速汰換新型環保且配有安全系統之大客車，維繫國人生命安全及觀光品質，爰依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明定自本條文生效日起，比照公共汽車，實施免徵大客車貨物稅。","修正":"第十二條之六　為防制老舊大型柴油車污染，改善空氣品質，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八日起至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報廢符合下列規定之大客車、大貨車、大客貨兩用車、代用大客車、大型特種車，並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減徵新臺幣四十萬元。但應徵稅額未達新臺幣四十萬元者，減徵稅額以應徵稅額為限：\n\n一、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出廠。\n\n二、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出廠，且於九十五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取得環境部依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或九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之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核發之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n\n本條文自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之日起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報廢出廠十五年以上之大客車，於報廢前、後六個月內購買新大客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新大客車免徵貨物稅。\n第一項及前項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環境部定之。"}]}],"提案編號":"20委11016390","first_time":"2025-10-14","last_time":"2025-12-23","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6390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