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6393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04/LCEWA01_110404_0009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04/LCEWA01_110404_0009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4-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5-10-14"],"會議代碼":"院會-11-4-4"},{"會期":"11-04-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10-14"],"會議代碼":"院會-11-4-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meet_id":"院會-11-4-4","laws":["05125"],"mtime":"2025-12-05T15:51:20+08:00","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林國成","黃國昌","張啓楷","陳昭姿"],"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6393號","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近年來，兒虐案件數量仍居高不下，因兒虐死亡之兒少人數近三年來更出現上升趨勢，111年死亡14人、112年死亡21人、113年死亡30人；且針對兒童及少年性侵害、性剝削之案件數亦大幅增長，兒少受性剝削之通報案件數更從110年之1,876件，增長至113年3,555件，三年內成長近2千件，顯已導致輿論沸騰、民怨不止。準此，針對兒虐、兒少性侵害或性剝削之惡性重大行為人，應予利用適當資訊公開方式，公布其姓名、照片，以期提升法律嚇阻性，確保《兒童權利公約》精神及「兒虐與兒少性犯罪零容忍」民意共識之實踐，爰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5125","law_name":"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九十七條　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或名稱。","law_content_id":"05125:05125:2019-03-29-修正:117","說明":"一、本條修正。\n\n二、按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乃為普世性之國際公約，我國更於103年業已立法施行《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是以，依《兒童權利公約》第十九條，締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之措施，保護兒童不受任何形式之身心暴力、傷害或虐待、疏忽或疏失、不當對待或剝削，包括性虐待；第三十四條，締約國承諾保護兒童免於所有形式之性剝削及性虐待等規定，我國自應基於「零容忍」之社會共識，並依《兒童權利公約》及《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以適當措施預防、嚇阻不法，以保護兒童免受惡害，維護兒少身心健全發展。\n\n三、惟查，社會安全網強化計畫自110年施行至今，兒少受虐案件數卻仍基本持平，並無顯著下降，每年仍有超過1萬名兒童遭受不當對待，每年更有平均26名兒童因此死亡；現行社會安全網對於兒少保護已然不足。故為增強對於不當虐兒之法律嚇阻性，爰針對情節重大虐待兒少致死者，利用公開資訊之方式，以期強化社會安全網，並彰顯國家對捍衛兒少生命權及身心健全發展權不容侵犯之決心。\n\n四、另，據統計，自102年至112年十年間，我國性侵害受刑人之構成以對未成年犯性侵害者為最多，占了整體性侵害受刑人的30.9%；經假釋後於假釋期間再犯罪，而撤銷假釋者為4成8，其中，有近10%者是又犯性侵害犯罪重新入獄。又，於未成年被害性剝削案件數量上，三年間（110年至113年）增加近2,000件、成長幅度達22%，為累犯者亦時有耳聞，業已引起重大民怨與社會恐慌。\n\n五、複查，我國現行之性犯罪防治，除刑罰外，亦包含強制治療、電子監控、及登記報到制度等機制，然對於部分欠缺悔意、治療成效不彰，而在期限內犯性犯罪之高危險性犯罪者或累犯，現行制度顯未能達到有效嚇阻與預防作用；此可揆諸我國性侵害再犯率3年內為2.5%、5年內3.7%、8年內6.4%、10年內則為7.7%，而對兒少再犯性侵害者之再犯率則高達20.1%等研究數據可稽。準此，基於保護兒童身心健康之目的，增加行為人之違法成本，再審酌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爰酌定對兒少犯性剝削或性侵害者應於適當公開其個人資料十年，如十年內再犯者，並得終身公開，以求利用資訊公開及社會互助之精神，打破兒少性犯罪隱匿性之特性，彌補公權力之極限，達到警示預防及嚇阻之目的。\n\n六、末述，現行條文雖規定主管機關得公布行為人姓名或名稱，然就公開之期限、方法等，卻未有明文規範；現行實務上，雖利用兒童權利公約網站為永久公告，惟審酌修正條文通過後將進一步為行為人相片頭卡之公開，對於行為人個人資料之利用、管理等，仍應符合相當比例。爰此，除兒少犯性犯罪者因其犯罪特性，仍以法律訂定至少十年及終身公開之強制規範，針對不當對待致兒童死亡而經主管機關公開姓名或名稱者，就其併同公開相片之期限，則仍原則尊重行政機關之裁量權。同時，針對修正條文所指之行為人個人資訊之處理利用，乃以修正條文第三項以法律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辦法，以臻明確。","修正":"第九十七條　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第十款、第十二款至第十五款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或名稱；其違反情節重大，致兒童及少年死亡者，應併同公布其照片。\n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九款及第十一款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應公布其姓名及照片至少十年；十年內再違反者，終身公布之。\n前二項資訊之蒐集、查詢、處理、利用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提案編號":"20委11016393","first_time":"2025-10-14","last_time":"2025-10-14","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6393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