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6400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05/LCEWA01_110405_0004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05/LCEWA01_110405_0004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4-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5-10-17","2025-10-21"],"會議代碼":"院會-11-4-5"},{"會期":"11-04-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10-17","2025-10-21"],"會議代碼":"院會-11-4-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性騷擾防治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月琴等21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林月琴","林宜瑾","吳思瑤","莊瑞雄"],"連署人":["林楚茵","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林淑芬","黃秀芳","吳沛憶","沈伯洋","蔡易餘","陳俊宇","王定宇","王正旭","李坤城","陳瑩","羅美玲","黃捷","許智傑","王世堅","陳秀寳"],"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first_time":"2025-10-17","last_time":"2025-10-21","meet_id":"院會-11-4-5","laws":["01275"],"mtime":"2025-10-29T18:14:03+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6400號","提案編號":"20委11016400","案由":"本院委員林月琴、林宜瑾、吳思瑤、莊瑞雄等21人，考量未成年被害人遭遇性騷擾事件可能因智慮未臻成熟或因權勢關係受監督、照護而未行申訴，為周全保護性騷擾事件未成年被害人，爰修正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本法第二十五條性騷擾事件發生時被害人未成年者，得於成年後七年內提出申訴，爰擬具「性騷擾防治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275","law_name":"性騷擾防治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性騷擾防治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四條　性騷擾事件被害人除可依相關法律請求協助外，得依下列規定提出申訴：\n\n一、屬權勢性騷擾以外之性騷擾事件者，於知悉事件發生後二年內提出申訴。但自性騷擾事件發生之日起逾五年者，不得提出。\n\n二、屬權勢性騷擾事件者，於知悉事件發生後三年內提出申訴。但自性騷擾事件發生之日起逾七年者，不得提出。\n\n性騷擾事件發生時被害人未成年者，得於成年後三年內提出申訴。但依前項各款規定有較長之申訴期限者，從其規定。\n\n前二項申訴得以書面或言詞，依下列規定提出：\n\n一、申訴時行為人有所屬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向該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提出。\n\n二、申訴時行為人為政府機關（構）首長、各級軍事機關（構）及部隊上校編階以上之主官、學校校長、機構之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向該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n\n三、申訴時行為人不明或為前二款以外之人：向性騷擾事件發生地之警察機關提出。\n\n性騷擾事件經撤回申訴或依第二十一條第五項規定視為撤回申訴者，不得就同一事件再行申訴。\n\n申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n\n一、當事人逾期提出申訴。\n\n二、申訴不合法定程式，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n\n三、同一性騷擾事件，撤回申訴或視為撤回申訴後再行申訴。","law_content_id":"01275:01275:2023-07-31-全文修正:18","說明":"一、考量未成年被害人遭遇性騷擾事件可能因智慮未臻成熟或因權勢關係受監督、照護而未行申訴。\n\n二、參考腦神經科學研究顯示，心智年齡約於25歲始健全成熟，為周全保護性騷擾事件未成年被害人，爰修正第二項規定，本法第二十五條性騷擾事件發生時被害人未成年者，得於成年後七年內提出申訴，但依第一項各款規定有較長之申訴期限規定者，依各該規定年限提出申訴。","修正":"第十四條　性騷擾事件被害人除可依相關法律請求協助外，得依下列規定提出申訴：\n\n一、屬權勢性騷擾以外之性騷擾事件者，於知悉事件發生後二年內提出申訴。但自性騷擾事件發生之日起逾五年者，不得提出。\n\n二、屬權勢性騷擾事件者，於知悉事件發生後三年內提出申訴。但自性騷擾事件發生之日起逾七年者，不得提出。\n\n性騷擾事件發生時被害人未成年者，得於成年後三年內提出申訴。但本法第二十五條之事件，得於成年後七年內提出申訴，或依前項各款規定有較長之申訴期限者，從其規定。\n\n前二項申訴得以書面或言詞，依下列規定提出：\n\n一、申訴時行為人有所屬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向該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提出。\n\n二、申訴時行為人為政府機關（構）首長、各級軍事機關（構）及部隊上校編階以上之主官、學校校長、機構之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向該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n\n三、申訴時行為人不明或為前二款以外之人：向性騷擾事件發生地之警察機關提出。\n\n性騷擾事件經撤回申訴或依第二十一條第五項規定視為撤回申訴者，不得就同一事件再行申訴。\n\n申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n一、當事人逾期提出申訴。\n\n二、申訴不合法定程式，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n\n三、同一性騷擾事件，撤回申訴或視為撤回申訴後再行申訴。"}]}],"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6400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