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6410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05/LCEWA01_110405_0001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05/LCEWA01_110405_0001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4-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5-10-17","2025-10-21"],"會議代碼":"院會-11-4-5"},{"會期":"11-04-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10-17","2025-10-21"],"會議代碼":"院會-11-4-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四十七條及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沈發惠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沈發惠","王義川","吳思瑤"],"連署人":["何欣純","賴惠員","郭昱晴","蔡其昌","張雅琳","林月琴","陳俊宇","王美惠","林宜瑾","沈伯洋","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陳亭妃","陳秀寳","范雲"],"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first_time":"2025-10-17","last_time":"2025-10-21","meet_id":"院會-11-4-5","laws":["04536"],"mtime":"2025-10-29T15:18:49+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6410號","提案編號":"20委11016410","案由":"本院委員沈發惠、王義川、吳思瑤等17人，查中華民國刑法（以下簡稱本法）於二十四年一月一日經國民政府制定公布，並自二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其間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修正公布。鑒於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二日司法院釋字第七七五號解釋宣告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不分情節，基於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立法理由，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本法第五十九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部分，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於此範圍內，有關機關應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內，依該解釋意旨修正之；本法第四十八條前段之規定與憲法一事不再理原則有違，應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另一百十年十二月十日司法院釋字第八一二號解釋宣告本法第九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前段規定，就受處分人之人身自由所為限制，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應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為因應司法院釋字第七七五號、第八一二號解釋，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四十七條及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以符合罪刑相當原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四十七條及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七條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n\n第九十八條第二項關於因強制工作而免其刑之執行者，於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除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以累犯論。","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05-01-07-修正:55","說明":"一、刑罰須以罪責為基礎，並受罪責原則之拘束，無罪責即無刑罰，且刑罰須與罪責相對應（司法院釋字第五五一號、第六六九號解釋意旨參照）。又構成累犯者是否加重本刑，應由法官視個案情節予以裁量，避免致生行為人所受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過苛結果，始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司法院釋字第七七五號解釋意旨，暨林俊益、蔡烱燉、黃昭元、許志雄、羅昌發、黃瑞明等大法官就該解釋之協同意見書參照）。爰將現行第一項規定修正為「得」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俾合於上述解釋意旨及人權保障。\n二、再者，司法實務長期以來，已發展出穩定之裁量標準，並得視個案情節彈性運用。例如，法院可依檢察官所指被告前後數罪間，關於前案之性質（故意或過失）、前案徒刑之執行完畢情形（有無入監執行完畢、在監行狀及入監執行成效為何、是否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易刑執行成效為何）、再犯之原因、兩罪間之差異（是否同一罪質、重罪或輕罪）、主觀犯意所顯現之惡性及其反社會性等各項情狀，綜合判斷被告有無因加重本刑致所受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之罪責，裁量是否加重其刑（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一一○年度台上大字第五六六○號裁定意旨參照）。法院對此等裁量不得恣意為之，且就其裁量結果負有說理義務，當事人如有不服，亦可依法提起上訴救濟。又就行為時在司法院釋字第七七五號解釋公布後之案件，本次修法僅係該解釋意旨及實務長期運作狀況之明文化，尚無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併予敘明。\n\n三、司法院釋字第八一二號解釋宣告刑法強制工作之規定，就受處分人之人身自由所為限制，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而失效後，第九十八條第二項已修正刪除有關第九十條第一項強制工作之規定。為符前揭解釋意旨及配合第九十八條第二項之修正，爰刪除現行第二項規定。","修正":"第四十七條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得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現行":"第四十八條　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但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發覺者，不在此限。","law_content_id":"04536:04536:1934-10-31-制定:55","說明":"一、本條刪除。\n\n二、司法院釋字第七七五號解釋，宣告本條前段規定與憲法一事不再理原則有違，應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爰刪除本條。","修正":"第四十八條　（刪除）"}]}],"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6410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