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6422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05/LCEWA01_110405_0002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05/LCEWA01_110405_0002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4-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5-10-17","2025-10-21"],"會議代碼":"院會-11-4-5"},{"會期":"11-04-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10-17","2025-10-21"],"會議代碼":"院會-11-4-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法院組織法第九十七條及第九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9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郭昱晴","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連署人":["羅美玲","蔡易餘","許智傑","蔡其昌","邱議瑩","鍾佳濱","蘇巧慧","王世堅","范雲","王正旭","吳沛憶","陳秀寳","沈伯洋","林宜瑾","張雅琳","吳秉叡","林淑芬"],"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first_time":"2025-10-17","last_time":"2025-10-21","meet_id":"院會-11-4-5","laws":["04502"],"mtime":"2025-10-29T15:19:05+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6422號","提案編號":"20委11016422","案由":"本院委員郭昱晴、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9人，鑒於近期法院審理司法案件時，司法官使用台語詰問，卻遭相關人員以違反《法院組織法》第九十七條提出異議，不僅有悖國家語言發展法的精神，更衝擊憲法所保障的平等權與多元文化發展。現行《法院組織法》第九十七條「法院審判時應用國語」，在本國語言發展的脈絡下，易致誤認司法程序必須以「華語」進行。為了彰顯《國家語言發展法》的精神，確保使用原住民語、平埔族語、客語、台語和馬祖語等多元族群，受公平對待，並統一法制用語，避免適用疑義，爰擬具「法院組織法第九十七條及第九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國家語言發展法》第三條：「本法所稱國家語言，指臺灣各固有族群使用之自然語言及臺灣手語。」第四條：「國家語言一律平等，國民使用國家語言應不受歧視或限制。」第十一條：「（第一項）國民參與政府機關（構）行政、立法及司法程序時，得使用其選擇之國家語言。（第二項）政府機關（構）應於必要時提供各國家語言間之通譯服務，並積極培育各國家語言通譯人才。」該法明確保障人民有使用國家語言的權利，將臺灣各固有族群之語言納入國家語言範疇，並明定人民於司法程序中得使用國家語言，司法機關應提供翻譯或協助。\n二、落實《中華民國憲法》第七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二十二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及《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一項：「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所保障之平等權及多元文化發展。國家公民如為不同語言群體，均應享有平等參與司法之權利，於修正條文後，可避免因語言不同而造成程序障礙。\n三、本國已立法承認國家語言地位，明文規範其定義與相關權益，《法院組織法》亦應修正將「國語」正式改為「國家語言」，統一法制用語，避免適用疑義，以消弭司法程序實務運作時，使用原住民語、平埔族語、客語、台語和馬祖語等國家語言是否違法的爭議。","對照表":[{"law_id":"04502","law_name":"法院組織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法院組織法第九十七條及第九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九十七條　法院為審判時，應用國語。","law_content_id":"04502:04502:1989-12-08-全文修正:105","說明":"因應《國家語言發展法》已明文規範國家語言及相關權益，將「國語」正式改為「國家語言」，統一法制用語，避免適用疑義。","修正":"第九十七條　法院為審判時，應用國家語言。"},{"現行":"第九十八條　訴訟當事人、證人、鑑定人及其他有關係之人，如有不通曉國語者，由通譯傳譯之；其為聽覺或語言障礙者，除由通譯傳譯外，並得依其選擇以文字訊問，或命以文字陳述。","law_content_id":"04502:04502:2015-01-20-修正:114","說明":"因應《國家語言發展法》已明文規範國家語言及相關權益，將「國語」正式改為「國家語言」，統一法制用語，避免適用疑義。","修正":"第九十八條　訴訟當事人、證人、鑑定人及其他有關係之人，如有不通曉國家語言者，由通譯傳譯之；其為聽覺或語言障礙者，除由通譯傳譯外，並得依其選擇以文字訊問，或命以文字陳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6422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