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6425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05/LCEWA01_110405_0004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05/LCEWA01_110405_0004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4201830/1144201830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4201830/1144201830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議案流程":[{"會期":"11-04-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5-10-17","2025-10-21"],"會議代碼":"院會-11-4-5"},{"會期":"11-04-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10-17","2025-10-21"],"會議代碼":"院會-11-4-5"},{"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10-29"],"會議代碼":"委員會-11-4-19-8"},{"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10-30"],"會議代碼":"委員會-11-4-19-8"},{"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5-11-1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王美惠等20人、委員李坤城等18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委員賴瑞隆等16人、委員羅美玲等19人、委員賴惠員等21人、委員黃捷等22人、委員陳亭妃等17人、委員邱鎮軍等24人及委員吳沛憶等16人分別擬具「天然氣事業法第五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17486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天然氣事業法第五十五條之一修正草案。","billNo":"20111016134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美惠等20人「天然氣事業法第五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28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坤城等18人「天然氣事業法第五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30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天然氣事業法第五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34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6人「天然氣事業法第五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38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美玲等19人「天然氣事業法第五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41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惠員等21人「天然氣事業法第五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43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天然氣事業法第五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48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鎮軍等24人「天然氣事業法第五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48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沛憶等16人「天然氣事業法第五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5250000"}],"議案名稱":"「天然氣事業法第五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捷等22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提案人":["黃捷"],"連署人":["林月琴","林楚茵","陳秀寳","王正旭","何欣純","賴瑞隆","王美惠","吳思瑤","郭昱晴","林淑芬","陳俊宇","賴惠員","張雅琳","王定宇","蔡其昌","沈伯洋","李柏毅","陳素月","李坤城","吳秉叡","王義川"],"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first_time":"2025-10-17","last_time":"2025-11-18","meet_id":"院會-11-4-5","laws":["08113"],"mtime":"2025-11-18T18:14:37+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6425號","提案編號":"20委11016425","案由":"本院委員黃捷等22人，鑑於近年權宜旗之船舶頻繁破壞我國通訊海纜，危害國家安全。為一併加強保護天然氣輸氣管線，明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犯罪工具與犯罪所得，爰擬具「天然氣事業法第五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增訂第四項及第六項，明定過失犯之刑罰規範。以及規範犯罪所用之船舶、工具等設備的沒收與處置程序。\n二、增訂第七項，若船舶有「毀損海底輸氣管線」及「船舶被沒收」的情形，其犯罪航次收益，例如非法砂石、非法漁獲，將被視為毀損海底輸氣管線此犯罪航次之不法所得而沒收之。","對照表":[{"law_id":"08113","law_name":"天然氣事業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天然氣事業法第五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五條之一　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天然氣進口事業之卸收設備、儲氣設備、氣化設備、摻配設備、高壓輸配氣設備或監控調度中心之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n\n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n\n前二項情形致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n\n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law_content_id":"08113:08113:2023-05-30-修正:63","說明":"一、為因應近年懸掛權宜旗之船舶（權宜輪）頻繁破壞我國通訊海纜，對我國對外及離島通訊造成衝擊，甚至危害國家安全。海底輸氣管線係輸送天然氣之重要設備，亦應一併強化保護之必要。本次修法旨在建立有效的嚇阻機制，參考《電信管理法》第七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增訂第四項明定過失犯之刑罰規範。\n\n二、參考《土石採取法》及《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相關規定，增訂第六項，明確規範犯罪所用之船舶、工具等設備的沒收與處置程序。考量到此類犯罪所用船舶常因噸位龐大、保管困難，或因外國籍身份致使拍賣不易，新法特別賦予檢察機關在個案上更大的處置彈性。經專案報准後，得不採傳統拍賣方式，改以「無償留供公用」、「廢棄」（若不具經濟效益）或「為其他適當處置」（如捐作公益或教學之用）等方式。\n\n三、媒體報導，中華電信曾指出，近年海纜遭破壞主要原因除被少數漁撈作業及大型貨商油船停泊下錨損傷外，大部分障礙是被中國盜砂船在馬祖南竿至西莒間海域作業所傷。參酌美國《海洋哺乳動物保護法》（Marine Mammal Protection Act, MMPA），16 U.S.C.§ 1376「以任何方式用於非法捕撈海洋哺乳動物，其全部貨物或其貨幣價值應予以扣押和沒收。」增訂第七項，若船舶有「毀損海底輸氣管線」及「船舶被沒收」的情形，其犯罪航次收益，例如非法砂石、非法漁獲，將被視為毀損海底輸氣管線此犯罪航次之收益而沒收之。若犯罪航次收益已經變賣脫手，亦可追徵其價額。","修正":"第五十五條之一　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天然氣進口事業之卸收設備、儲氣設備、氣化設備、摻配設備、高壓輸配氣設備或監控調度中心之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n\n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n\n前二項情形致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n\n因過失毀壞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危害天然氣進口事業之海底輸氣管線之功能正常運作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n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n\n供第一項至第三項及前項犯罪用之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其經裁判沒收確定者，得視個案情節需要拍賣或變賣，或專案報准依下列方式之一處置之：\n一、無償留供公用。\n二、廢棄。\n三、為其他適當之處置。\n依前項應沒收船舶之情形者，其犯罪航次之全部收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但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6425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