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6522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05/LCEWA01_110405_0021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05/LCEWA01_110405_0021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4-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5-10-17","2025-10-21"],"會議代碼":"院會-11-4-5"},{"會期":"11-04-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10-17","2025-10-21"],"會議代碼":"院會-11-4-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沈伯洋等19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meet_id":"院會-11-4-5","laws":["04550"],"mtime":"2025-10-29T18:14:28+08:00","提案人":["沈伯洋","郭昱晴","陳培瑜"],"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6522號","案由":"本院委員沈伯洋、郭昱晴、陳培瑜等19人，為促使少年保持善良品行，發揮再犯預防之效，以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及順利復歸社會，爰擬具「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林楚茵","王定宇","蔡易餘","王美惠","范雲","王正旭","徐富癸","李坤城","沈發惠","羅美玲","黃捷","陳俊宇","王義川","鍾佳濱","陳秀寳","陳素月"],"對照表":[{"law_id":"04550","law_name":"少年事件處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十三條之一　少年受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之處分執行完畢二年後，或受保護處分或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三年後，或受不付審理或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確定後，視為未曾受各該宣告。\n\n少年有前項或下列情形之一者，少年法院應通知保存少年前案紀錄及有關資料之機關、機構及團體，將少年之前案紀錄及有關資料予以塗銷：\n\n一、受緩刑之宣告期滿未經撤銷，或受無罪、免訴、不受理判決確定。\n\n二、經檢察機關將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之事由通知少年法院。\n\n三、經檢察機關將不起訴處分確定，毋庸移送少年法院依少年保護事件審理之事由通知少年法院。\n\n前項紀錄及資料，除下列情形或本法另有規定外，少年法院及其他任何機關、機構、團體或個人不得提供：\n\n一、為少年本人之利益。\n\n二、經少年本人同意，並應依其年齡及身心發展程度衡酌其意見；必要時得聽取其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之意見。\n\n少年之前案紀錄及有關資料之塗銷、利用、保存、提供、統計及研究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law_content_id":"04550:04550:2019-05-31-修正:110","說明":"一、有關少年前案塗銷之規定，係於六十五年增訂第八十三條之一，於少年受管訓處分或刑之宣告完畢或赦免後五年內未再受宣告者，視為未曾受該宣告。後於八十六年修正將管訓處分修正為保護處分、五年改為三年，並增加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轉介處分、不付審理或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以達充分保障之宗旨。窺其立法目的，應係為促使少年保持善良品行，發揮再犯預防之效，以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及順利復歸社會，是於少年受保護、轉介處分或刑之執行完畢一定期間內，如未再因故意觸犯刑罰法律而受有期徒刑之刑確定而未宣告緩刑者，賦予視為未曾受各該宣告之效力，爰參考本法上開兩次修法意旨，修正第一項。\n\n二、至第一項有關故意觸犯刑罰法律而受保護處分或刑之宣告者，自應經少年法院於辦理塗銷通知作業時查核，確認該行為經少年保護事件處分確定、少年刑事案件或一般刑事案件判決有罪確定之情形，併予說明。\n\n三、第二項至第四項未修正。","修正":"第八十三條之一　少年受不付審理或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確定後；或受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之處分執行完畢二年內，或受保護處分或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三年內，未再因故意觸犯刑罰法律受有期徒刑之刑確定而未宣告緩刑者，視為未曾受各該宣告。\n\n少年有前項或下列情形之一者，少年法院應通知保存少年前案紀錄及有關資料之機關、機構及團體，將少年之前案紀錄及有關資料予以塗銷：\n\n一、受緩刑之宣告期滿未經撤銷，或受無罪、免訴、不受理判決確定。\n\n二、經檢察機關將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之事由通知少年法院。\n\n三、經檢察機關將不起訴處分確定，毋庸移送少年法院依少年保護事件審理之事由通知少年法院。\n\n前項紀錄及資料，除下列情形或本法另有規定外，少年法院及其他任何機關、機構、團體或個人不得提供：\n\n一、為少年本人之利益。\n\n二、經少年本人同意，並應依其年齡及身心發展程度衡酌其意見；必要時得聽取其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之意見。\n\n少年之前案紀錄及有關資料之塗銷、利用、保存、提供、統計及研究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說明":"一、修正本條第一項，明定少年受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之處分執行完畢二年內，或受保護處分或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三年內，期間沒有再因故意觸犯刑罰法律受有期徒刑之刑確定而未宣告緩刑者，視為未曾受各該宣告，以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及順利復歸社會，並發揮再犯預防之效。\n二、本條第二項至第四項未修正。","first_time":"2025-10-17","last_time":"2025-10-21","提案編號":"20委11016522","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6522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