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6526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05/LCEWA01_110405_0021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05/LCEWA01_110405_0021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4201831/1144201831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4201831/1144201831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議案流程":[{"會期":"11-04-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5-10-17","2025-10-21"],"會議代碼":"院會-11-4-5"},{"會期":"11-04-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10-17","2025-10-21"],"會議代碼":"院會-11-4-5"},{"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10-29"],"會議代碼":"委員會-11-4-19-8"},{"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10-30"],"會議代碼":"委員會-11-4-19-8"},{"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5-11-1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王美惠等19人、委員李坤城等18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委員羅美玲等19人、委員賴惠員等21人、委員黃捷等22人、委員陳亭妃等17人、委員吳沛憶等16人分別擬具「自來水法第九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賴瑞隆等16人擬具「自來水法第三條、第十六條之一及第九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17487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自來水法第九十七條之一修正草案。","billNo":"20111016134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9人「自來水法第九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28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坤城等18人「自來水法第九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30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自來水法第九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34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美玲等19人「自來水法第九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41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惠員等21人「自來水法第九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42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捷等22人「自來水法第九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42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自來水法第九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48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6人「自來水法第三條、第十六條之一及第九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3840000"}],"議案名稱":"「自來水法第九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吳沛憶等16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meet_id":"院會-11-4-5","laws":["01164"],"mtime":"2025-11-18T18:14:51+08:00","提案人":["吳沛憶"],"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6526號","案由":"本院委員吳沛憶等16人，為確保國民用水安全，維繫民生，防堵境外敵對勢力之灰色地帶攻勢，爰擬具「自來水法第九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陳培瑜","王美惠","林宜瑾","王義川","林楚茵","李坤城","沈伯洋","黃捷","郭昱晴","徐富癸","吳思瑤","陳秀寳","沈發惠","張宏陸","羅美玲"],"對照表":[{"law_id":"01164","law_name":"自來水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自來水法第九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九十七條之一　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與公共安全有關之自來水事業取水、貯水、導水、淨水、送水、配水必要設施或設備之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n\n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n\n前二項情形致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n\n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n\n第一項所定與公共安全有關之自來水事業取水、貯水、導水、淨水、送水、配水之必要設施、設備，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及自來水事業，衡酌其規模、供水量、所在地區、影響民眾生命、身體、財產安全程度及影響經濟產業程度等因素公告之；其異動時，亦同。","law_content_id":"01164:01164:2023-05-30-修正:122","說明":"一、於第一項所定之犯行中新增危害自來水事業海底送水管線。\n\n二、新增第四項，配合第一項之修正增列相關罰則。\n\n三、新增第六項。對為第一項至第三項犯罪所用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為沒收之規定。","修正":"第九十七條之一　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自來水事業之海底送水管線、與公共安全有關之自來水事業取水、貯水、導水、淨水、送水、配水必要設施或設備之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n\n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n\n前二項情形致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n\n因過失毀壞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危害自來水事業之海底送水管線之功能正常運作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n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n\n供第一項至第三項及前項犯罪所用之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其經裁判沒收確定者，得視個案情節需要拍賣或變賣，或專案報准依下列方式之一處置之：\n一、無償留供公用。\n二、廢棄。\n三、為其他適當之處置。\n第一項所定與公共安全有關之自來水事業取水、貯水、導水、淨水、送水、配水之必要設施、設備，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及自來水事業，衡酌其規模、供水量、所在地區、影響民眾生命、身體、財產安全程度及影響經濟產業程度等因素公告之；其異動時，亦同。"}]}],"說明":"新增危害自來水事業海底送水管線之罪，及對犯罪所用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為沒收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九十七條之一）","first_time":"2025-10-17","last_time":"2025-11-18","提案編號":"20委11016526","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6526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