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6534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06/LCEWA01_110406_0000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06/LCEWA01_110406_0000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5-10-28"],"會議代碼":"院會-11-4-6"},{"會期":"11-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10-28"],"會議代碼":"院會-11-4-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私立學校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0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林宜瑾","王義川"],"連署人":["郭昱晴","陳俊宇","張雅琳","林月琴","陳秀寳","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蘇巧慧","吳沛憶","張宏陸","王美惠","徐富癸","沈發惠","范雲","邱議瑩","李柏毅","沈伯洋","陳培瑜","黃捷"],"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first_time":"2025-10-28","last_time":"2025-10-28","meet_id":"院會-11-4-6","laws":["01721"],"mtime":"2025-11-05T15:15:15+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6534號","提案編號":"20委11016534","案由":"本院委員林宜瑾、王義川等20人，鑒於莘莘學子權益無分公私校，應妥善運用社會資源，以促進各校均衡發展。另考量實然面，私立學校所受國家監管力度相較公立學校為弱，也因此，鼓勵民間資助私立學校的同時，應提升對受資助私校之監管力度，以確保資金用途符合捐贈人期望，俾利促進國人投資教育事業並使捐贈用途透明，爰擬具「私立學校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捐款私立學校於申報所得稅時，雖有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之途徑，然而不指定捐款對象之捐款模式，對於捐款者而言欠缺吸引力。是故新增第三項中段，開放指定捐款特定私立學校亦得以比照捐款公立學校的所得稅扣除優惠，但所捐款項須限定用於教學及研究相關人事費用、學生獎助金、推廣教育、產學合作或增置、擴充、改良資產支出。（修正條文第六十二條第三項）\n二、新增第四項條文，要求指定捐款之支出用途、數額及交易對象應予公開，並於學校資訊網路公告，以受全民監督。（修正條文第六十二條第四項）\n三、規範教育部應會同財政部訂定捐款支用情形之監督辦法。（修正條文第六十二條第五項）","對照表":[{"law_id":"01721","law_name":"私立學校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私立學校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十二條　教育部為促進私立學校發展，得成立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辦理個人或營利事業對私立學校捐贈有關事宜。\n\n個人或營利事業透過前項基金會對學校法人或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設立之財團法人私立學校之捐贈，於申報當年度所得稅時，得依下列規定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n\n一、個人之捐款，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五十。\n\n二、營利事業之捐款，不超過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五。\n個人或營利事業透過第一項基金會，未指定捐款予特定之學校法人或學校者，於申報當年度所得稅時，得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n\n第一項基金會之行政經費來源、組織、運作、基金之收支、分配原則、保管、運用、查核及管理辦法，由教育部會同財政部定之。","law_content_id":"01721:01721:2007-12-18-全文修正:73","說明":"一、公立及私立學校之差異，主要表現在國家監管力度上，公立學校受到國家相對全面之監督自不待言。由於公立學校經費與運作，皆受到政府相對嚴格的控管，是故，民眾如捐款予公立學校，於申報當年度所得稅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時，能獲得比起捐款予私立學校還要寬鬆之認定標準，實有其依據。\n\n二、捐款予私立學校，於申報當年度所得稅時，並非沒有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之途徑，只要不指定捐款予特定學校即可。然而，考量到實務面上，不指定捐款對象之捐款模式，對於捐款者而言欠缺吸引力。是故新增第三項中段，開放指定捐款特定私立學校亦得以比照捐款公立學校的所得稅扣除優惠，但所捐款項須限定用於教學及研究相關人事費用、學生獎助金、推廣教育、產學合作或增置、擴充、改良資產支出。\n\n三、除了法規範外，私立學校接受指定捐贈之款項，亦應導入公開透明之全民監督機制。是故，新增第四項條文，要求指定捐款之支出用途、數額及交易對象應予公開，並於學校資訊網路公告，以受全民監督。\n\n四、教育部應會同財政部訂定捐款支用情形之監督辦法。","修正":"第六十二條　教育部為促進私立學校發展，得成立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辦理個人或營利事業對私立學校捐贈有關事宜。\n\n個人或營利事業透過前項基金會對學校法人或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設立之財團法人私立學校之捐贈，於申報當年度所得稅時，得依下列規定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n\n一、個人之捐款，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五十。\n\n二、營利事業之捐款，不超過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五。\n個人或營利事業透過第一項基金會，未指定捐款予特定之學校法人或學校者；或指定捐款予特定之學校法人或學校並限定用於教學及研究相關人事費用、學生獎助金、推廣教育、產學合作或增置、擴充、改良資產支出，於申報當年度所得稅時，得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n\n私立學校每年度受贈前項指定捐款之支出用途、數額及交易對象應予公開，並應於學校資訊網路公告。\n\n第一項基金會之行政經費來源、組織、運作、基金之收支、分配原則、保管、運用、查核、管理及學校法人或學校受贈第三項指定捐款支用情形之監督辦法，由教育部會同財政部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6534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