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6623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06/LCEWA01_110406_0001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06/LCEWA01_110406_0001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5-10-28"],"會議代碼":"院會-11-4-6"},{"會期":"11-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10-28"],"會議代碼":"院會-11-4-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倩綺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林倩綺","蘇清泉","王鴻薇"],"連署人":["謝龍介","黃仁","林德福","丁學忠","陳玉珍","顏寬恒","廖先翔","陳超明","陳雪生","林思銘","鄭正鈐","盧縣一","鄭天財Sra Kacaw","魯明哲"],"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first_time":"2025-10-28","last_time":"2025-10-28","meet_id":"院會-11-4-6","laws":["01248"],"mtime":"2025-11-05T15:15:30+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6623號","提案編號":"20委11016623","案由":"本院委員林倩綺、蘇清泉、王鴻薇等17人，有鑑於災害發生時，弱勢族群如使用維生設備之身心障礙者、高齡者或行動不便者，常因需求特殊而成為救災過程中最易受忽略之族群，亟需預先掌握其分布及需求特性，以利災時及早救助。現行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一款雖已規定有關弱勢族群災害防救援助必要事項，惟欠缺具體操作規範，實務執行難有依循，爰擬具「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一款僅以原則性文字規範弱勢族群災害防救援助，並未明確要求建立名冊，致基層及地方政府難以有效掌握轄區內需特殊支援之居民，實務上常因個資疑慮或責任歸屬不清，未能落實。弱勢族群在災害中因行動不便、需依賴醫療或電力設備維生，或缺乏親友支援，而難以迅速避難或獲取救援，前述資訊斷層將顯著影響救援量能的精準投放。\n二、日本災害對策基本法第四十九條之十，明定市町村應針對難以自行避難或需要特別避難者建立名冊，載明姓名、出生年月日、住所、聯絡方式、需支援原因等，以供災害防救計畫及救援使用。此一制度被認為能有效降低弱勢者在災害中的傷亡。\n三、爰於第二十二條增訂第五項，明定各地村（里）長應建立轄內弱勢族群名冊，內容包括使用維生設備或行動不便者之人員姓名、住址、需求特性及聯絡方式，並定期更新，提供各級政府作為災害防救計畫及救援整備之參考。\n四、因涉及個人資料蒐集、保存與利用，爰授權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辦法，兼顧災害救援與個資保障，避免執行上產生疑義。","對照表":[{"law_id":"01248","law_name":"災害防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二條　為減少災害發生或防止災害擴大，各級政府平時應依權責實施下列減災事項，並鼓勵公、私立學校、急救責任醫院、團體、公司、商業、有限合夥主動或協助辦理：\n\n一、災害防救計畫之擬訂、經費編列、執行及檢討。\n\n二、災害防救教育、訓練、觀念宣導及專業知識培養。\n\n三、災害防救科技之研發或應用。\n\n四、治山、防洪及其他國土保全。\n\n五、老舊建築物、重要公共建築物與災害防救設施、設備之檢查、補強、維護及都市災害防救機能之改善。\n\n六、災害防救上必要之氣象、地質、水文與其他相關資料之觀測、蒐集、分析及建置。\n\n七、災害潛勢、危險度、境況模擬與風險評估之調查分析及適時公布其結果。\n\n八、地方政府及公共事業有關災害防救相互支援協定之訂定。\n\n九、災害防救團體、災害防救志願組織之促進、輔導、協助及獎勵。\n\n十、災害保險之規劃及推動。\n\n十一、有關弱勢族群災害防救援助必要事項。\n\n十二、有關原住民族地區災害防救之善後事項。\n\n十三、災害防救資訊網路之建立、交流及國際合作。\n\n十四、利用各類型供公眾使用之場所推廣全民防救災教育。\n\n十五、培訓居民自主或成立社區志願組織協助推動社區災害防救工作。\n\n十六、企業持續營運能力與防救災能量強化之規劃及推動。\n\n十七、其他減災相關事項。\n\n前項所定減災事項，各級政府應列入各該災害防救計畫。\n\n公共事業應依其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實施有關減災事項。\n\n第一項第七款有關災害潛勢之公開資料種類、區域、作業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248:01248:2025-05-09-修正:26","說明":"一、增訂第五項。\n\n二、現行條文第一項第十一款雖規定政府應辦理弱勢族群災害防救援助必要事項，惟未具體揭示弱勢族群名冊建立。故新增第五項要求村（里）長定期建立、更新名冊，並授權中央訂定相關辦法，以兼顧資訊完整性與個資保護，強化弱勢族群災害應變保障。\n\n三、建立全國一致的弱勢族群名冊制度，避免各地作法不一，將可確保各級政府在災害發生時，能快速動員資源協助弱勢群體。兼顧人權保障與災害治理，落實仙台減災綱領中對弱勢群體的保障要求。","修正":"第二十二條　為減少災害發生或防止災害擴大，各級政府平時應依權責實施下列減災事項，並鼓勵公、私立學校、急救責任醫院、團體、公司、商業、有限合夥主動或協助辦理：\n\n一、災害防救計畫之擬訂、經費編列、執行及檢討。\n\n二、災害防救教育、訓練、觀念宣導及專業知識培養。\n\n三、災害防救科技之研發或應用。\n\n四、治山、防洪及其他國土保全。\n\n五、老舊建築物、重要公共建築物與災害防救設施、設備之檢查、補強、維護及都市災害防救機能之改善。\n\n六、災害防救上必要之氣象、地質、水文與其他相關資料之觀測、蒐集、分析及建置。\n\n七、災害潛勢、危險度、境況模擬與風險評估之調查分析及適時公布其結果。\n\n八、地方政府及公共事業有關災害防救相互支援協定之訂定。\n\n九、災害防救團體、災害防救志願組織之促進、輔導、協助及獎勵。\n\n十、災害保險之規劃及推動。\n\n十一、有關弱勢族群災害防救援助必要事項。\n\n十二、有關原住民族地區災害防救之善後事項。\n\n十三、災害防救資訊網路之建立、交流及國際合作。\n\n十四、利用各類型供公眾使用之場所推廣全民防救災教育。\n\n十五、培訓居民自主或成立社區志願組織協助推動社區災害防救工作。\n\n十六、企業持續營運能力與防救災能量強化之規劃及推動。\n\n十七、其他減災相關事項。\n\n前項所定減災事項，各級政府應列入各該災害防救計畫。\n\n公共事業應依其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實施有關減災事項。\n\n第一項第七款有關災害潛勢之公開資料種類、區域、作業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定之。\n\n第一項第十一款有關弱勢族群災害防救援助事項，應建立弱勢族群名冊，內容包括使用維生設備或行動不便者之人員姓名、住址、需求特性及聯絡方式，並定期更新，供各級政府災害防救計畫及救援整備參考。由村（里）長負責辦理，其名冊建立、蒐集、保存、利用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6623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