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6624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06/LCEWA01_110406_0001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06/LCEWA01_110406_0001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5-10-28"],"會議代碼":"院會-11-4-6"},{"會期":"11-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逕付二讀(交付協商)","日期":["2025-10-28"],"會議代碼":"院會-11-4-6"},{"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5-11-13"],"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511055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國家公園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倩綺等18人","議案狀態":"逕付二讀(交付協商)","提案人":["林倩綺"],"連署人":["顏寬恒","蘇清泉","鄭天財Sra Kacaw","黃仁","陳超明","盧縣一","謝衣鳯","林德福","丁學忠","黃建賓","鄭正鈐","謝龍介","林思銘","廖先翔","葉元之","陳雪生","魯明哲"],"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first_time":"2025-10-28","last_time":"2025-10-28","meet_id":"院會-11-4-6","laws":["01117"],"mtime":"2025-11-13T09:14:28+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6624號","提案編號":"20委11016624","案由":"本院委員林倩綺等18人，鑒於國家公園之核心功能在於自然景觀及生態保護，若允許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將嚴重衝擊保育目的與環境永續。然現行《國家公園法》第十三條禁止行為，並未明確納入設置再生能源設施，恐致出現法制漏洞，故增列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為禁止行為，以維護國家公園保育核心價值與制度完整，爰擬具「國家公園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國家公園具有保護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及景觀之核心目的，應避免受到開發案侵擾。然而，現行《國家公園法》第十三條禁止行為雖涵蓋狩獵、污染、拋棄污物等，但對於再生能源開發並無明確規範。隨著再生能源推動政策加速，若無明文限制，可能有大型案場申請設置於國家公園範圍內，與保育目標顯然衝突。\n二、第十三條增列新款，禁止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以制度化排除再生能源發電案場進入國家公園。此外，為避免影響國家公園內必要能源供應，訂有但書「附屬於公共設施、保育、研究或環境教育等國家公園管理所需者，不在此限」確保山屋、管理站或研究中心得以設置必要能源設備。\n三、本次修法明確禁止與國家公園保育目的相牴觸之再生能源開發，避免破壞自然生態與景觀；同時保留必要附屬設施之彈性，以兼顧永續能源使用與生態保護之平衡，確保國家公園得以維持核心價值與實際運作所需。","對照表":[{"law_id":"01117","law_name":"國家公園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家公園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三條　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左列行為：\n\n一、焚燬草木或引火整地。\n\n二、狩獵動物或捕捉魚類。\n\n三、污染水質或空氣。\n\n四、採折花木。\n\n五、於樹木、岩石及標示牌加刻文字或圖形。\n\n六、任意拋棄果皮、紙屑或其他污物。\n\n七、將車輛開進規定以外之地區。\n\n八、其他經國家公園主管機關禁止之行為。","law_content_id":"01117:01117:1972-06-02-制定:13","說明":"一、修正第八款。\n\n二、現行條文未明文限制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恐使光電、風電等大型案場開發進入國家公園，破壞保育目的。增列禁止規範以杜絕相關開發案進入園內，但保留公共設施、保育、研究及教育用途等國家公園管理所需之小型附屬能源設備，以兼顧必要能源需求與自然保護。\n\n三、原第八款款次變更為第九款。","修正":"第十三條　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左列行為：\n\n一、焚燬草木或引火整地。\n\n二、狩獵動物或捕捉魚類。\n\n三、污染水質或空氣。\n\n四、採折花木。\n\n五、於樹木、岩石及標示牌加刻文字或圖形。\n\n六、任意拋棄果皮、紙屑或其他污物。\n\n七、將車輛開進規定以外之地區。\n\n八、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但附屬於公共設施、保育、研究或環境教育等國家公園管理所需者，不在此限。\n\n九、其他經國家公園主管機關禁止之行為。"}]}],"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6624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