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6625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06/LCEWA01_110406_0001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06/LCEWA01_110406_0001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5-10-28"],"會議代碼":"院會-11-4-6"},{"會期":"11-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10-28"],"會議代碼":"院會-11-4-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學校衛生法第六條、第八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倩綺等30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林倩綺","蘇清泉","王鴻薇","廖偉翔"],"連署人":["林德福","謝龍介","羅智強","黃仁","陳玉珍","洪孟楷","鄭正鈐","謝衣鳯","鄭天財Sra Kacaw","陳超明","陳雪生","林思銘","葉元之","廖先翔","盧縣一","丁學忠","顏寬恒","魯明哲","翁曉玲","羅廷瑋","陳永康","林沛祥","楊瓊瓔","邱鎮軍","牛煦庭","高金素梅"],"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first_time":"2025-10-28","last_time":"2025-10-28","meet_id":"院會-11-4-6","laws":["01766"],"mtime":"2025-11-05T15:15:32+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6625號","提案編號":"20委11016625","案由":"本院委員林倩綺、蘇清泉、王鴻薇、廖偉翔等30人，鑒於我國青少年面臨注意力不足、情緒困擾及非典型社交行為等挑戰，顯示現行教育及衛生支持體系在心理健康評估、追蹤及陪伴面向仍有不足。學校健康中心若僅侷限於生理檢查與急救處理，難以回應當前學生心理健康需求。為強化校園健康支持功能，應明確將心理健康評估納入學生定期健康檢查範圍，並要求學校依檢查結果提供必要之心理指導與轉介，以建構完整之學生健康支持體系，爰擬具「學校衛生法第六條、第八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近年來，心理健康問題於青少年教育實務逐漸受重視。教育體系應提供尊重差異、強調陪伴的支持環境。然而現行《學校衛生法》僅著重於身體健康檢查，對於心理健康尚無制度性規範，導致學校難以及早發現學生心理困境，亦無充分機制進行轉介或追蹤。\n二、國際間如美國教育機構提出「生活導師」制度，強調透過陪伴與技能引導，協助青少年發展穩定的適應策略。我國亦應以制度化方式納入心理健康評估與追蹤，使教育與醫療支持體系得以銜接，避免照護斷層。\n三、本次修法將心理健康檢查與評估納入學校健康管理制度；強化健康中心設施，增列心理諮詢與輔導功能；並要求學校依檢查與評估結果，提供心理指導或轉介治療。此舉可使學生在生理與心理層面皆獲得及時照顧，健全校園支持網絡。","對照表":[{"law_id":"01766","law_name":"學校衛生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學校衛生法第六條、第八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條　學校應指定單位或專責人員，負責規劃、設計、推動學校衛生工作。\n\n學校應有健康中心之設施，作為健康檢查與管理、緊急傷病處理、衛生諮詢及支援健康教學之場所。","law_content_id":"01766:01766:2002-01-16-制定:6","說明":"一、修正第二項。\n\n二、現行條文僅規範健康中心作為生理健康檢查、急救與衛生諮詢之場所，未明文納入心理健康功能。修正增列為「心理與衛生諮詢」，使健康中心兼具心理支持角色，確保學生在校園中能獲得初步心理輔導與資源轉介。","修正":"第六條　學校應指定單位或專責人員，負責規劃、設計、推動學校衛生工作。\n\n學校應有健康中心之設施，作為健康檢查與管理、緊急傷病處理、心理與衛生諮詢及支援健康教學之場所。"},{"現行":"第八條　學校應建立學生健康管理制度，定期辦理學生健康檢查；必要時，得辦理學生及教職員工臨時健康檢查或特定疾病檢查。\n\n前項學生健康檢查之對象、項目、方法及其他相關事項之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766:01766:2002-01-16-制定:8","說明":"一、修正第一項、第二項。\n\n二、現行條文僅規範「健康檢查」，範疇限於生理層面。修正後增列「心理健康評估」，使心理健康檢測常態化，並與健康檢查同樣納入學生健康管理制度，強化校園早期辨識與追蹤之功能。","修正":"第八條　學校應建立學生健康管理制度，定期辦理學生健康檢查及心理健康評估；必要時，得辦理學生及教職員工臨時健康檢查或特定疾病檢查。\n\n前項學生健康檢查及心理健康評估之對象、項目、方法及其他相關事項之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十條　學校應依學生健康檢查結果，施予健康指導，並辦理體格缺點矯治或轉介治療。","law_content_id":"01766:01766:2002-01-16-制定:10","說明":"現行條文僅限於健康檢查結果之體格缺點矯治，對心理困境缺乏制度性回應。修正後明定學校應依心理健康評估結果，施予心理指導，並建立轉介治療機制，確保學生獲得完整支持。","修正":"第十條　學校應依學生健康檢查及心理健康評估結果，施予健康與心理指導，並辦理體格缺點與心理健康問題矯治或轉介治療。"}]}],"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6625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