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6629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06/LCEWA01_110406_0002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06/LCEWA01_110406_0002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日期":["2025-10-28"],"會議代碼":"院會-11-4-6"},{"會期":"11-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10-28"],"會議代碼":"院會-11-4-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跟蹤騷擾防制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羅廷瑋","廖偉翔","謝龍介"],"連署人":["翁曉玲","陳雪生","陳永康","林沛祥","廖先翔","羅智強","鄭天財Sra Kacaw","牛煦庭","林思銘","陳超明","張智倫","邱鎮軍","盧縣一"],"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first_time":"2025-10-28","last_time":"2025-10-28","meet_id":"院會-11-4-6","laws":["07123"],"mtime":"2025-11-05T15:15:37+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6629號","提案編號":"20委11016629","案由":"本院委員羅廷瑋、廖偉翔、謝龍介等16人，近年社會頻傳跟蹤騷擾案件，部分甚至演變為重大傷害與致命事件，顯示現行保護令制度雖能禁止加害人接近或聯繫被害人，但在執行上仍存在明顯落差。由於多數措施僅能事後追究，難以及時阻止加害人持續尾隨、監視或侵擾，被害人長期處於恐懼與威脅之中，社會亦高度關切。為補強制度缺口，並建立更即時有效的防護機制，爰擬具「跟蹤騷擾防制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確保被害人生命安全，展現國家防制跟蹤騷擾之決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7123","law_name":"跟蹤騷擾防制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跟蹤騷擾防制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二條　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跟蹤騷擾行為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包括下列一款或數款之保護令：\n\n一、禁止相對人為第三條第一項各款行為之一，並得命相對人遠離特定場所一定距離。\n\n二、禁止相對人查閱被害人戶籍資料。\n\n三、命相對人完成治療性處遇計畫。\n\n四、其他為防止相對人再為跟蹤騷擾行為之必要措施。\n\n相對人治療性處遇計畫相關規範，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n\n保護令得不記載聲請人之住所、居所及其他聯絡資訊。","law_content_id":"07123:07123:2021-11-19-制定:12","說明":"一、跟蹤騷擾行為具有持續性、隱匿性與高度威脅性，被害人往往在日常生活、工作、就學過程中持續遭受尾隨、監視或騷擾，雖未立即造成身體傷害，卻長期陷於精神恐懼與不安狀態，嚴重影響生活安全與人格自由。\n\n二、現行保護令多以「禁止接觸或靠近」等消極限制為主，缺乏即時監控手段，導致加害人即使違反命令，往往難以及時察覺與制止，執行效力有限。\n\n三、為補強制度不足，本次修正明定法院於核發保護令時，得視案件之危險性，命相對人接受電子監控措施，如配戴定位設備或其他必要科技工具，建立科技輔助之預防機制，確保加害人行為受到即時監控與限制。\n\n四、此舉除可提升司法命令之落實度，亦能讓被害人在日常活動中獲得更高程度之安全感，並協助警政單位迅速掌握狀況，減輕對基層人力之依賴，強化跟蹤騷擾防制體系之完整性。","修正":"第十二條　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跟蹤騷擾行為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包括下列一款或數款之保護令：\n\n一、禁止相對人為第三條第一項各款行為之一，並得命相對人遠離特定場所一定距離。如有必要，應接受電子監控措施，包括配戴定位設備或其他必要科技工具。\n二、禁止相對人查閱被害人戶籍資料。\n\n三、命相對人完成治療性處遇計畫。\n\n四、其他為防止相對人再為跟蹤騷擾行為之必要措施。\n\n相對人治療性處遇計畫相關規範，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n\n保護令得不記載聲請人之住所、居所及其他聯絡資訊。"}]}],"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6629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