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6632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06/LCEWA01_110406_0002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06/LCEWA01_110406_0002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5-10-28"],"會議代碼":"院會-11-4-6"},{"會期":"11-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10-28"],"會議代碼":"院會-11-4-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天然氣事業法第五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林楚茵"],"連署人":["楊曜","沈發惠","莊瑞雄","吳琪銘","林宜瑾","王正旭","黃捷","蔡易餘","黃秀芳","張宏陸","賴惠員","吳沛憶","陳俊宇","陳培瑜","沈伯洋","羅美玲"],"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first_time":"2025-10-28","last_time":"2025-10-28","meet_id":"院會-11-4-6","laws":["08113"],"mtime":"2025-11-05T15:15:42+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6632號","提案編號":"20委11016632","案由":"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7人，考量天然氣為民生必要資源，海底輸氣管線之安全運轉攸關全國天然氣系統正常運作，對國內整體供氣之安全穩定極具重要性，如有因過失毀壞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危害天然氣進口事業之海底輸氣管線功能正常運作之情形，將對民生社會安定、公共及國家安全造成影響，關乎國家及社會民生之重大法益，爰擬具「天然氣事業法第五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增訂過失犯之刑罰規範；另針對故意侵害特定輸儲設備之犯罪態樣，明定供犯罪用之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之沒收及處置規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考量天然氣為民生必需資源，為確保海底輸氣管線正常運作及全國供氣穩定，擴大刑責範圍，修法增訂過失毀損或危害管線功能的刑罰，以嚇阻非故意的破壞行為。\n二、針對故意侵害天然氣輸儲設備的犯罪，明定其所使用的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將會被強制沒收並處置。","對照表":[{"law_id":"08113","law_name":"天然氣事業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天然氣事業法第五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五條之一　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天然氣進口事業之卸收設備、儲氣設備、氣化設備、摻配設備、高壓輸配氣設備或監控調度中心之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n\n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n\n前二項情形致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n\n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law_content_id":"08113:08113:2023-05-30-修正:63","說明":"一、考量海底輸氣管線係輸送天然氣之重要設備，攸關全國天然氣系統正常運作，對國內整體供氣之安全穩定極具重要性，有強化保護之必要。\n\n二、考量因過失毀壞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危害海底輸氣纜線之功能正常運作，對於國內天然氣穩定供應亦將產生嚴重影響；且海底管線布建之相關圖資已於海洋委員會之國家海洋資料庫及共享平台公開，從事海域航行或相關工作者應可預先知悉及避免前述情形發生，爰明定過失犯之刑罰規範。\n\n三、原第四項移列為第五項。\n\n四、對侵害第一項所定輸儲設備之犯罪態樣，就供其犯罪用之工具、船舶等有不問何人所有均予沒收及明定處置方式之必要，爰增訂第六項。審酌供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五項犯罪用之工具（如船舶）往往具有噸數鉅大或其他原因難以保管，或因非我國籍船舶欠缺船籍資料而不易拍賣等特性，爰授權地方檢察署、高等檢察署及其分署得視具體個案沒收物性質與保管方式及處所等情節，專案報准妥速處置沒收物。","修正":"第五十五條之一　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天然氣進口事業之卸收設備、儲氣設備、氣化設備、摻配設備、高壓輸配氣設備或監控調度中心之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n\n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n\n前二項情形致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n\n因過失毀壞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危害天然氣進口事業之海底輸氣管線之功能正常運作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n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n供第一項至第三項及前項犯罪用之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其經裁判沒收確定者，得視個案情節需要拍賣或變賣，或專案報准依下列方式之一處置之：\n一、無償留供公用。\n二、廢棄。\n三、為其他適當之處置。"}]}],"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6632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