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6643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06/LCEWA01_110406_0003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06/LCEWA01_110406_0003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25-10-28"],"會議代碼":"院會-11-4-6"},{"會期":"11-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10-28"],"會議代碼":"院會-11-4-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公路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賴士葆"],"連署人":["邱鎮軍","林德福","林倩綺","柯志恩","羅智強","黃仁","陳玉珍","鄭天財Sra Kacaw","洪孟楷","黃建賓","顏寬恒","丁學忠","陳雪生","萬美玲","許宇甄","林沛祥","黃健豪","蘇清泉","鄭正鈐","盧縣一","呂玉玲","邱若華","魯明哲","陳永康","陳超明"],"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first_time":"2025-10-28","last_time":"2025-10-28","meet_id":"院會-11-4-6","laws":["02016"],"mtime":"2025-11-05T15:15:49+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6643號","提案編號":"20委11016643","案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6人，有鑒於汽車燃料使用費課徵之目的係為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經費，以降低政府財政負擔，惟徵費方式按隨車徵收與世界主要國家普遍採用之隨油徵收方式不相同，未依使用者對道路使用程度計費，有違租稅公平及使用者付費的基本原則。另交通部預算編列隨車徵收數超過經濟部能源署統計運輸部門石油消費量推估隨油徵收數，有超徵情形，為鼓勵民眾轉向公共運輸，應按隨油徵收，有效透過以價制量之機制，達到節能減碳改善交通，爰擬具「公路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鑒於公路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為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所需經費，得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然交通部113年度預算歲入說明中估汽車燃料使用費收入533億元，比較與經濟部能源署113年石油產品消費分析列有運輸部門以公路車用汽油及柴油之油品銷售量1138.5萬公噸，參照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第三條規定，假設全數以汽油每公升2.5元徵收總計估約285億元，發現隨車徵收數超過隨油徵收數248億元，有超徵87%情形。\n二、考量隨油徵收比現行的制度更能反映消費者付費油品使用道路，符合公平租稅的原則，並鼓勵民眾減少駕車，轉向公共運輸，達到節能減碳改善交通。另為因應2050淨零排放及全球對非使用燃油車輛推廣，因此，無法採用隨油徵收方式課徵燃料使用費之車輛，其徵收方式及收費率，由交通部會商財政部另定之。爰提增列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對照表":[{"law_id":"02016","law_name":"公路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路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七條　公路主管機關，為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所需經費，得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其徵收費率，不得超過燃料進口或出廠價格百分之二十五。\n\n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徵收及分配辦法，由交通部會商財政部定之；其有關市區道路部分之分配比例，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辦理之。","law_content_id":"02016:02016:2002-01-18-修正:29","說明":"一、交通部113年度預算歲入說明中估汽車燃料使用費收入533億元，比較與經濟部能源署113年石油產品消費分析列有運輸部門以公路車用汽油及柴油之油品銷售量1138.5萬公噸，參照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第三條規定，假設全數以汽油每公升2.5元徵收總計估約285億元，發現隨車徵收數超過隨油徵收數248億元，有超徵87%情形。\n\n二、考量隨油徵收比現行的制度更能反映消費者付費油品使用道路，符合公平租稅的原則，並鼓勵民眾減少駕車，轉向公共運輸，達到節能減碳改善交通。另為因應2050淨零排放及全球對非使用燃油車輛推廣，因此，無法採用隨油徵收方式課徵燃料使用費之車輛，其徵收方式及收費率，由交通部會商財政部另定之。爰提增列本條第三項。","修正":"第二十七條　公路主管機關，為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所需經費，得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其徵收費率，不得超過燃料進口或出廠價格百分之二十五。\n\n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徵收及分配辦法，由交通部會商財政部定之；其有關市區道路部分之分配比例，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辦理之。\n\n第一項之汽車燃料使用費，對使用燃油車輛得隨油徵收，對非使用燃油車輛之徵收方式及收費率，由交通部會商財政部另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6643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