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6648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06/LCEWA01_110406_0004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06/LCEWA01_110406_0004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5-10-28"],"會議代碼":"院會-11-4-6"},{"會期":"11-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10-28"],"會議代碼":"院會-11-4-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離島建設條例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玉珍等19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陳玉珍","陳雪生"],"連署人":["邱若華","翁曉玲","楊瓊瓔","林沛祥","林德福","呂玉玲","傅崐萁","黃健豪","邱鎮軍","林倩綺","賴士葆","許宇甄","盧縣一","羅智強","陳超明","黃建賓","徐巧芯"],"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first_time":"2025-10-28","last_time":"2025-10-28","meet_id":"院會-11-4-6","laws":["01235"],"mtime":"2025-11-05T15:15:55+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6648號","提案編號":"20委11016648","案由":"本院委員陳玉珍、陳雪生等19人，有鑑於金門、馬祖、澎湖等離島地區，因地理位置偏遠、交通不便、資源取得不易，長期面臨人口外流與經濟發展遲緩之困境。政府歷年透過《離島建設條例》提供營業稅及關稅減免等租稅優惠政策，以期促進地方經濟活絡，改善居民生活。惟現行第十條條文僅規定離島地區「營業人」於當地銷售並交付使用之貨物或提供之勞務免徵營業稅，未將當地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納入營業稅免稅範圍，使上述公益團體於當地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時仍需負擔營業稅，增加其營運負擔，亦不符合租稅公平原則。爰擬具「離島建設條例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修訂離島地區當地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公益性質團體於當地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時，免徵營業稅，以促進離島地區經濟社會均衡發展，落實政府扶助離島地區之政策目的。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235","law_name":"離島建設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離島建設條例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條　澎湖、金門、馬祖、綠島、蘭嶼及琉球地區之營業人，於當地銷售並交付使用之貨物或於當地提供之勞務，免徵營業稅。\n\n澎湖、金門、馬祖、綠島、蘭嶼及琉球地區之營業人進口並於當地銷售之商品，免徵關稅；其免稅項目及實施辦法，由財政部定之。","law_content_id":"01235:01235:2009-01-12-修正:12","說明":"一、本條第一項修正。\n\n二、現行條文未涵蓋當地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致上述公益性質團體於當地從事貨物銷售或勞務提供時，仍須負擔營業稅，增加其經營成本，致離島地區之營業人及非營業人產生租稅不公平情形。將其納入營業稅免稅範圍，藉以降低其營運負擔，強化地方社會服務與公益支持功能，達成稅制公平與地方永續發展目標。","修正":"第十條　澎湖、金門、馬祖、綠島、蘭嶼及琉球地區之營業人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於當地銷售並交付使用之貨物或於當地提供之勞務，免徵營業稅。\n\n澎湖、金門、馬祖、綠島、蘭嶼及琉球地區之營業人進口並於當地銷售之商品，免徵關稅；其免稅項目及實施辦法，由財政部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6648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