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6649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06/LCEWA01_110406_0004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06/LCEWA01_110406_0004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25-10-28"],"會議代碼":"院會-11-4-6"},{"會期":"11-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10-28"],"會議代碼":"院會-11-4-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玉珍等19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陳玉珍","陳雪生"],"連署人":["楊瓊瓔","林沛祥","翁曉玲","林德福","盧縣一","傅崐萁","黃健豪","呂玉玲","林倩綺","黃建賓","賴士葆","羅智強","邱鎮軍","陳超明","徐巧芯","許宇甄","邱若華"],"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first_time":"2025-10-28","last_time":"2025-10-28","meet_id":"院會-11-4-6","laws":["01508"],"mtime":"2025-11-05T15:15:57+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6649號","提案編號":"20委11016649","案由":"本院委員陳玉珍、陳雪生等19人，肇因菸酒專賣制度改制後，原本中央擬於財劃法中修正菸酒稅的分配比例，以因應菸酒專賣改制對金門及連江二縣財政所造成之衝擊，卻因為財劃法遲未修正通過，致使金馬兩縣財政稅收短少，實有儘速調整修正之必要，爰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自民國96年菸酒專賣制度改制以來，金門縣財政因金門酒廠需繳交菸酒稅、營業稅、所得稅而出現大幅短收，至今已逾十八年，金門縣因菸酒稅制等因素所造成之嚴重財政衝擊皆未解決；現行財政收支劃分法之規定亦未針對如金門之離島地區特殊財政收入情形訂有因地制宜之彌補措施，而使近十八年來金門縣庫因菸酒稅法之實施而有稅收長期短收的情況。\n二、行政院歷次送進立法院之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草案，對於金馬地區菸酒稅改為徵起收入減除百分之一作為稽徵及查緝經費後，其餘百分之八十分配各該縣之修法方向，均未改變，顯見行政院欲以此修正條文，作為彌補離島地區因菸酒稅改制而產生財政衝擊之政策方向不變。爰修正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八條之規定，以為因應離島地區之特殊情形，改善地方財政困境。","對照表":[{"law_id":"01508","law_name":"財政收支劃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條　下列各稅為國稅：\n\n一、所得稅。\n\n二、遺產及贈與稅。\n\n三、關稅。\n\n四、營業稅。\n\n五、貨物稅。\n\n六、菸酒稅。\n\n七、證券交易稅。\n\n八、期貨交易稅。\n\n前項第一款之所得稅總收入百分之十一、第四款之營業稅總收入減除百分之一點五作為稽徵經費及依法提撥之統一發票給獎獎金後之全部收入及第五款之貨物稅總收入百分之十，應由中央統籌分配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n\n第一項第二款之遺產及贈與稅，應以在直轄市徵起之收入百分之五十給該直轄市；在市徵起之收入百分之八十給該市；在鄉（鎮、市）徵起之收入百分之八十給該鄉（鎮、市）。\n\n第一項第六款之菸酒稅，應以其總收入百分之十八按人口比例分配直轄市及臺灣省各縣（市）；百分之二按人口比例分配福建省金門及連江二縣。","law_content_id":"01508:01508:2024-12-20-修正:11","說明":"一、自民國96年菸酒專賣制度改制以來，金門縣財政因金門酒廠需繳交菸酒稅、營業稅、所得稅而出現大幅短收，至今已逾十八年，金門縣因菸酒稅制等因素所造成之嚴重財政衝擊皆未解決；現行財政收支劃分法之規定亦未針對如金門之離島地區特殊財政收入情形訂有因地制宜之彌補措施。\n\n二、爰修正第四項，使第一項第六款之菸酒稅，在直轄市及臺灣省各縣（市）徵起收入減除百分之一作為稽徵及查組經費後之百分之十九，應按人口比例分配直轄市，及在福建省金門及連江二縣徵起收入減除百分之一作為稽徵及查緝經費後之百分之八十分配各該縣。其餘收入均列為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直轄市及縣（市）。","修正":"第八條　下列各稅為國稅：\n\n一、所得稅。\n\n二、遺產及贈與稅。\n\n三、關稅。\n\n四、營業稅。\n\n五、貨物稅。\n\n六、菸酒稅。\n\n七、證券交易稅。\n\n八、期貨交易稅。\n\n前項第一款之所得稅總收入百分之十一、第四款之營業稅總收入減除百分之一點五作為稽徵經費及依法提撥之統一發票給獎獎金後之全部收入及第五款之貨物稅總收入百分之十，應由中央統籌分配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n\n第一項第二款之遺產及贈與稅，應以在直轄市徵起之收入百分之五十給該直轄市；在市徵起之收入百分之八十給該市；在鄉（鎮、市）徵起之收入百分之八十給該鄉（鎮、市）。\n\n第一項第六款之菸酒稅，在直轄市及臺灣省各縣（市）徵起收入減除百分之一作為稽徵及查緝經費後之百分之十九，應按人口比例分配直轄市及臺灣省各縣（市）；在福建省金門及連江二縣徵起收入減除百分之一作為稽徵及查緝經費後之百分之八十分配各該縣。其餘收入由中央統籌分配直轄市及縣（市）。"}]}],"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6649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