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6652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06/LCEWA01_110406_0004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06/LCEWA01_110406_0004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5-10-28"],"會議代碼":"院會-11-4-6"},{"會期":"11-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10-28"],"會議代碼":"院會-11-4-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玉珍等19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陳玉珍"],"連署人":["楊瓊瓔","林沛祥","翁曉玲","邱若華","黃健豪","林德福","呂玉玲","羅智強","許宇甄","賴士葆","陳雪生","傅崐萁","邱鎮軍","林倩綺","盧縣一","陳超明","黃建賓","徐巧芯"],"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first_time":"2025-10-28","last_time":"2025-10-28","meet_id":"院會-11-4-6","laws":["04687"],"mtime":"2025-11-05T15:16:01+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6652號","提案編號":"20委11016652","案由":"本院委員陳玉珍等19人，有鑑於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於一百零六年六月廿七日三讀通過後，逐年調降公務人員退休所得，不但在計算基數內涵，逐年拉長調整至最後在職往前「十五年平均俸（薪）」，以求降低基數內涵，同時又調降所得替代率，致使公務人員退休所得深受影響。為維持退休公務人員之老年生活條件，以符公平正義及信賴保護原則，爰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廢除附表一，改以最後在職同等級人員之本（年功）俸（薪）額作為基數內涵定義。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4687","law_name":"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七條　於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之公務人員，其退休金以最後在職經銓敘審定之本（年功）俸（薪）額為計算基準，並依下列規定計算基數內涵：\n\n一、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之給與：一次退休金以最後在職同等級人員之本（年功）俸（薪）額加新臺幣九百三十元為基數內涵；月退休金以最後在職同等級人員之本（年功）俸（薪）額為基數內涵，另十足發給新臺幣九百三十元。\n\n二、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之給與：以最後在職同等級人員之本（年功）俸（薪）額加一倍為基數內涵。\n\n於本法公布施行後退休之公務人員，其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應給之退休金，依下列規定計算基數內涵：\n\n一、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之給與：\n\n(一)一次退休金：依附表一所列退休年度適用之平均俸（薪）額，加新臺幣九百三十元為基數內涵。\n\n(二)月退休金：依附表一所列退休年度適用之平均俸（薪）額為基數內涵；另十足發給新臺幣九百三十元。\n\n二、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之給與：依附表一所列各年度平均俸（薪）額加一倍為基數內涵。\n\n於本法公布施行前，已符合法定支領月退休金條件而於本法公布施行後退休生效之公務人員，其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應給之退休金仍按第一項所定退休金計算基準與基數內涵計給之。","law_content_id":"04687:04687:2017-06-27-制定:34","說明":"一、本法自一百零六年六月廿七日三讀通過公務人員退撫改革制度後，原係規劃逐年調降公務人員退休所得，不但在計算基數內涵，逐年拉長調整至最後在職往前「十五年平均俸（薪）」，以降低基數內涵，同時又調降所得替代率，致使公務人員退休所得深受影響。\n\n二、為維持退休公務人員之老年生活條件，以符公平正義及信賴保護原則，爰修訂第二項第一款第一目、第二目及第二款，廢除附表一，改以最後在職同等級人員之本（年功）俸（薪）額作為基數內涵定義。\n\n三、增訂第四項，讓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本法修正施行後之退休人員，應依第二項修正規定從新計算基準與基數內涵計給之。","修正":"第二十七條　於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之公務人員，其退休金以最後在職經銓敘審定之本（年功）俸（薪）額為計算基準，並依下列規定計算基數內涵：\n\n一、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之給與：一次退休金以最後在職同等級人員之本（年功）俸（薪）額加新臺幣九百三十元為基數內涵；月退休金以最後在職同等級人員之本（年功）俸（薪）額為基數內涵，另十足發給新臺幣九百三十元。\n\n二、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之給與：以最後在職同等級人員之本（年功）俸（薪）額加一倍為基數內涵。\n\n於本法公布施行後退休之公務人員，其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應給之退休金，依下列規定計算基數內涵：\n\n一、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之給與：\n\n(一)一次退休金：以最後在職同等級人員之本（年功）俸（薪）額，加新臺幣九百三十元為基數內涵。\n\n(二)月退休金：以最後在職同等級人員之本（年功）俸（薪）額為基數內涵；另十足發給新臺幣九百三十元。\n\n二、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之給與：以最後在職同等級人員之本（年功）俸（薪）額加一倍為基數內涵。\n\n於本法公布施行前，已符合法定支領月退休金條件而於本法公布施行後退休生效之公務人員，其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應給之退休金仍按第一項所定退休金計算基準與基數內涵計給之。\n\n自本法修正施行後，原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後之退休公務人員，應依第二項修正規定從新計算基準與基數內涵計給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6652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