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6700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06/LCEWA01_110406_0009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06/LCEWA01_110406_0009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5-10-28"],"會議代碼":"院會-11-4-6"},{"會期":"11-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10-28"],"會議代碼":"院會-11-4-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電業法第七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郭昱晴"],"連署人":["李坤城","林楚茵","王美惠","徐富癸","李柏毅","鍾佳濱","陳培瑜","陳秀寳","林月琴","羅美玲","陳素月","吳秉叡","王正旭","范雲","賴惠員"],"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first_time":"2025-10-28","last_time":"2025-10-28","meet_id":"院會-11-4-6","laws":["01922"],"mtime":"2025-11-05T15:17:05+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6700號","提案編號":"20委11016700","案由":"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6人，鑒於海底電力電纜為離岸風電與電力輸送之關鍵設施，攸關國家能源安全與供電穩定。惟現行法制對海底電纜之保護不足，對於故意破壞、過失損壞及相關犯罪工具之處置，欠缺明確規範。為強化電力基礎設施安全防護，確保離岸風電與海纜系統穩定運作，增訂過失損壞之刑罰規定，並明定供犯罪用之船舶、工具或機械設備之沒收及處置方式，以提升供電韌性，確保國家安全與社會穩定，爰擬具「電業法第七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922","law_name":"電業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電業法第七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十一條之一　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裝置容量一百萬瓩以上之水力發電廠、一百二十萬瓩以上之火力發電廠之主要發電設備、燃料輸儲設備、控制室、開關場、資通訊機房，或特高壓以上輸電、變電設備或調度室之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n\n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n\n前二項情形致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n\n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law_content_id":"01922:01922:2023-05-30-修正:80","說明":"一、因應離岸風力發電與跨區電力輸送快速發展，海底電力電纜已成我國電力系統之重要基礎設施，為防範海纜受損導致供電中斷或能源傳輸受阻，爰於第一項增列「海底電力電纜」為保護對象，擴大刑事保護範圍，以強化電力安全與供電穩定。\n\n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n\n三、考量海底電力電纜若因過失毀壞或其他非法行為造成功能失常，將嚴重影響國內供電安全與民生秩序；又海底管線布建圖資已公開於國家海洋資料庫及共享平台，從事海域航行或作業者應可預先知悉並避免破壞，爰參照《電信管理法》第七十二條第四項，增訂第四項，明定過失行為之刑罰規範。\n四、第四項移列為第五項，內容未修正。\n\n五、為防範故意侵害電業設施（含海底電力電纜）之行為，並確保司法機關得有效處理犯罪工具，參照《土石採取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及《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增訂第六項，明定船舶、機械設備等犯罪工具之沒收與處置方式，以提升執法效能與嚇阻效果。","修正":"第七十一條之一　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裝置容量一百萬瓩以上之水力發電廠、一百二十萬瓩以上之火力發電廠之主要發電設備、燃料輸儲設備、控制室、開關場、資通訊機房，或特高壓以上輸電、變電設備、調度室，或海底電力電纜之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n\n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n\n前二項情形致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n\n因過失毀壞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危害海底電力電纜之功能正常運作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n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n\n供第一項至第三項及前項犯罪用之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其經裁判沒收確定者，得視個案情節需要拍賣或變賣，或專案報准依下列方式之一處置之：\n一、無償留供公用。\n二、廢棄。\n三、為其他適當之處置。"}]}],"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6700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