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6711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07/LCEWA01_110407_0000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07/LCEWA01_110407_0000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54300434/1154300434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54300434/1154300434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議案流程":[{"會期":"11-04-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5-10-31","2025-11-04"],"會議代碼":"院會-11-4-7"},{"會期":"11-04-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10-31","2025-11-04"],"會議代碼":"院會-11-4-7"},{"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6-04-01"],"會議代碼":"委員會-11-5-36-5"},{"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6-04-09"],"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604072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吳宗憲等18人、委員林倩綺等19人、委員羅廷瑋等19人、委員林沛祥等18人、委員柯志恩等16人、委員楊瓊瓔等28人、委員王鴻薇等16人、委員翁曉玲等20人、委員徐巧芯等19人、委員林德福等31人、委員涂權吉等23人、委員許宇甄等17人、委員張智倫等18人、委員黃健豪等16人、委員羅智強等18人、委員游顥等16人、委員顏寬恒等17人、委員賴士葆等16人、委員羅明才等18人及委員陳菁徽等17人分別擬具「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2064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宗憲等18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71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倩綺等19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75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9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76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6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85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8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85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鴻薇等16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96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翁曉玲等20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06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9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22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德福等31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22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涂權吉等23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28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宇甄等17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28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智倫等18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32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健豪等16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30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8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33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游顥等16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49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顏寬恒等17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812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6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847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明才等18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862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菁徽等17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95970000"}],"議案名稱":"「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沛祥等18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提案人":["林沛祥","牛煦庭"],"連署人":["徐巧芯","黃仁","翁曉玲","賴士葆","羅智強","盧縣一","葛如鈞","邱鎮軍","柯志恩","廖先翔","陳永康","鄭正鈐","洪孟楷","林倩綺","邱若華","林思銘"],"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first_time":"2025-10-31","last_time":"2026-04-09","meet_id":"院會-11-4-7","laws":[],"mtime":"2026-04-09T21:17:26+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6711號","提案編號":"20委11016711","案由":"本院委員林沛祥、牛煦庭等18人，鑒於刪除《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第四款，是落實憲法保障財產權、推動繼承法制現代化、並尊重個人財產自主權的關鍵一步，符合社會變遷的趨勢，旨在建立一個更具彈性、更能反映個人意志的繼承制度，爰擬具「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回歸私法自治，最大限度落實被繼承人遺囑自由\n現行《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第四款規定，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對被繼承人的遺囑處分權構成強制性限制，本次法律修正提案旨在刪除此規定，以順應社會變遷與國際法制趨勢，將財產規劃權回歸被繼承人本人，從而最大限度地落實私法自治與遺囑自由。\n二、核心法理依據與政策理由\n(一)確立核心家庭優先原則，推動親屬法制現代化\n1.法制核心轉向：隨著社會結構的變遷，臺灣的親屬法制已由傳統大家族取向的「家族法」，逐步過渡到以配偶、子女為中心的「家庭法」模式。\n2.繼承順位與親疏有別：兄弟姊妹屬於法定繼承人第三順位，其親近性與依賴性遠低於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和第二順位（父母），在核心近親皆不存在時，若仍強制要求被繼承人為第三順位繼承人保留特留分，將不當干預其財產規劃。\n3.鞏固配偶保障：在無直系血親及父母繼承的情況，被繼承人的配偶是遺產最主要的依賴者，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能確保被繼承人透過遺囑將財產全數留給配偶時，配偶的權益得到絕對保障，免於被手足扣減的威脅，進一步鞏固核心家庭的經濟安全。\n(二)最大化被繼承人之財產處分權與個人意願\n1.落實遺囑自由的根本：遺囑應是個人對其畢生財產所做的最後且最完整的意志表達，現行制度下，即使立有遺囑，被繼承人仍無法完全將財產分配給長期照護者、重要的非親屬、或慈善機構，刪除此限制後，被繼承人的意願才能真正落實。\n2.回應公眾對於遺囑自由的需求：此修正動議獲得廣大公民連署支持，公眾普遍認為兄弟姊妹特留分已成為家庭紛爭的根源，期望透過回歸遺囑自由來終結家庭紛爭。\n(三)接軌國際主流法制，提升法制合理性\n比較法借鑑：檢視國際主流法制，如德國、日本等大陸法系國家，其特留分權利人範圍已限縮於直系血親及配偶，並不包括兄弟姊妹，臺灣應跟進此趨勢，使繼承法制更符合現代社會中特留分權利人應與被繼承人具有緊密生活依存關係的法理基礎。","對照表":[{"law_id":null,"law_name":"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n\n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n\n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n\n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n\n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n\n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說明":"一、刪除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第四款，其餘未修正。\n\n二、回歸私法自治，最大限度落實被繼承人遺囑自由：現行《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第四款規定，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對被繼承人的遺囑處分權構成強制性限制。本修正案旨在刪除此規定，以順應社會變遷與國際法制趨勢，將財產規劃權回歸被繼承人本人，從而最大限度地落實私法自治與遺囑自由。\n\n三、核心法理依據與政策理由：\n\n(一)確立核心家庭優先原則，推動親屬法制現代化。\n\n1.法制核心轉向：隨著社會結構的變遷，臺灣的親屬法制已由傳統大家族取向的「家族法」，逐步過渡到以配偶、子女為中心的「家庭法」模式。\n\n2.繼承順位與親疏有別：兄弟姊妹屬於法定繼承人第三順位，其親近性與依賴性遠低於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和第二順位（父母），在核心近親皆不存在時，若仍強制要求被繼承人為第三順位繼承人保留特留分，將不當干預其財產規劃。\n\n3.鞏固配偶保障：在無直系血親及父母繼承的情況，被繼承人的配偶是遺產最主要的依賴者，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能確保被繼承人透過遺囑將財產全數留給配偶時，配偶的權益得到絕對保障，免於被手足扣減的威脅，進一步鞏固核心家庭的經濟安全。\n\n(二)最大化被繼承人之財產處分權與個人意願。\n\n1.落實遺囑自由的根本：遺囑應是個人對其畢生財產所做的最後且最完整的意志表達，現行制度下，即使立有遺囑，被繼承人仍無法完全將財產分配給長期照護者、重要的非親屬、或慈善機構，刪除此限制後，被繼承人的意願才能真正落實。\n\n2.回應公眾對於遺囑自由的需求：此修正動議獲得廣大公民連署支持，公眾普遍認為兄弟姊妹特留分已成為家庭紛爭的根源，期望透過回歸遺囑自由來終結家庭紛爭。\n\n(三)接軌國際主流法制，提升法制合理性。\n\n比較法借鑑：檢視國際主流法制，如德國、日本等大陸法系國家，其特留分權利人範圍已限縮於直系血親及配偶，並不包括兄弟姊妹，臺灣應跟進此趨勢，使繼承法制更符合現代社會中特留分權利人應與被繼承人具有緊密生活依存關係的法理基礎。","修正":"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下列各款之規定：\n\n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n\n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n\n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n\n四、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6711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