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6720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06/LCEWA01_110406_0008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06/LCEWA01_110406_0008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54300435/1154300435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54300435/1154300435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議案流程":[{"會期":"11-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5-10-28"],"會議代碼":"院會-11-4-6"},{"會期":"11-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10-28"],"會議代碼":"院會-11-4-6"},{"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6-04-01"],"會議代碼":"委員會-11-5-36-5"},{"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6-04-09"],"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604072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吳宗憲等18人擬具「民法繼承編施行法增訂第十二條條文草案」案。","billNo":"203110206420000"}],"議案名稱":"「民法繼承編施行法增訂第十二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吳宗憲等18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提案人":["吳宗憲","林沛祥"],"連署人":["翁曉玲","羅智強","游顥","牛煦庭","黃建賓","廖偉翔","王育敏","謝衣鳯","黃健豪","涂權吉","萬美玲","丁學忠","邱鎮軍","許宇甄","林倩綺","李彥秀"],"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first_time":"2025-10-28","last_time":"2026-04-09","meet_id":"院會-11-4-6","laws":["04516"],"mtime":"2026-04-09T21:17:37+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6720號","提案編號":"20委11016720","案由":"本院委員吳宗憲、林沛祥等18人，有鑑於現行民法繼承編第一千二百二十條仍保障兄弟姊妹特留分，與現代核心家庭之社會現實脫節，侵害遺囑自由與財產處分自治；且實務上亦衍生手足間（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之半血緣兄弟姊妹）多起遺產紛爭，除激化家族對立外，亦浪費司法資源；又對無子女者形成「單向」繼承之不公平（手足得自無子女之手足繼承遺產，無子女者卻難以反向繼承）；又實際照顧被繼承人或與之共同生活者，因疏離手足主張特留分扣減權，致破壞其遺囑分配之完整性，此制度實已與社會價值重視實際照顧關係與家庭實質聯繫之理念不符，亦與國際繼承法制趨勢不合，爰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爰擬具「民法繼承編施行法增訂第十二條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4516","law_name":"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民法繼承編施行法增訂第十二條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以繼承事件即被繼承人死亡時點作為新舊法適用分界，與繼承法體系一致，排除個案爭議。\n\n三、新法施行前，既存之訴訟、執行、保全程序仍依修正前之規定處理，以維護既有法律秩序之安定性，亦避免司法資源之浪費。\n\n四、維持已確定裁判與既成分割之安定性，落實信賴保護。","增訂":"第十二條　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通過之民法繼承編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自公布日施行。\n\n本條修正施行後發生之繼承事件，適用修正後之規定；施行前發生之繼承事件，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n\n修正施行前，因兄弟姊妹特留分提起之訴訟、強制執行或保全程序，依修正前之規定處理。\n\n修正施行前，已確定之判決、調解、和解，或已完成遺產分割登記，不得僅以本次修正為由請求撤銷或變更。"}]}],"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6720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