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6732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07/LCEWA01_110407_0001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07/LCEWA01_110407_0001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4-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5-10-31","2025-11-04"],"會議代碼":"院會-11-4-7"},{"會期":"11-04-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10-31","2025-11-04"],"會議代碼":"院會-11-4-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9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陳素月","賴瑞隆"],"連署人":["蔡易餘","張雅琳","陳秀寳","蘇巧慧","王正旭","陳俊宇","王義川","徐富癸","羅美玲","林岱樺","李坤城","郭昱晴","王美惠","林月琴","吳思瑤","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吳琪銘"],"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first_time":"2025-10-31","last_time":"2025-11-04","meet_id":"院會-11-4-7","laws":["04536"],"mtime":"2025-11-12T18:14:20+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6732號","提案編號":"20委11016732","案由":"本院委員陳素月、賴瑞隆等19人，有鑑於性犯罪之特殊性質，若被害人為未成年，每每囿於年齡、智識、生長環境、心理狀態抑或不平等的權力關係等因素，而不知、不及、甚至不能對外求助，而未能及時對加害者提出刑事告訴。待其成年後欲追究加害者之刑事責任時卻罹於追訴權時效而無法對加害者為刑事訴追。性犯罪動輒帶給被害人極大身心創傷，無論是開口求救，或是在檢警面前陳述經過都需莫大勇氣，考量未成年被害人心智尚未成熟，遭遇妨害性自主犯罪往往選擇噤聲，為強化未成年被害人之保障，實有必要規定對未成年人為妨害性自主犯罪之追訴權時效，自被害人成年後起算，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考量未成年人正處於心智發展與學習建立身體界線之年齡階段，若遭遇性犯罪，可能發生當下沒有意識到自己受害而不知，甚至不敢對外求救之情況，或難以作出適當判斷，甚至害怕說出口後遭受別人異樣眼光而選擇噤聲，待其成年後鼓起勇氣尋求法律救濟，卻可能因追訴權時效已屆滿而無法獲得救濟。\n二、有鑑於此，為強化未成年被害人之保障，對未成年人為妨害性自主犯罪之追訴權時效，應自被害人成年之日始開始起算。","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十條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n\n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n\n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n\n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n\n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n\n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19-05-10-修正:104","說明":"一、新增第三項。\n\n二、未成年人遭遇性犯罪問題在台灣十分嚴重，根據衛福部保護服務司最新統計資料，2024年共有9,230位性侵害案件被害人，其中18歲以下高達4,793人，占性侵害被害人總數51.9%，比例超過一半。然而，性犯罪動輒帶給被害人極大身心創傷，無論是開口求救，或是在檢警面前陳述事發經過都需莫大勇氣，但未成年人心智尚在發育，往往不知、不敢向外界求助，因而錯過追訴權時效，待成年後鼓起勇氣欲尋求法律救濟，卻可能罹於時效而無從救濟。\n\n三、為強化未成年被害人之保障，故新增對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妨害性自主等罪者，追訴權期間自被害人成年之日起算之規定。","修正":"第八十條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n\n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n\n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n\n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n\n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n\n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n\n對十八歲以下之人犯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之罪者，第一項期間自被害人成年之日起算。"}]}],"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6732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