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6734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07/LCEWA01_110407_0001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07/LCEWA01_110407_0001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4-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5-10-31","2025-11-04"],"會議代碼":"院會-11-4-7"},{"會期":"11-04-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10-31","2025-11-04"],"會議代碼":"院會-11-4-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9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陳素月","賴瑞隆"],"連署人":["蔡易餘","陳俊宇","李坤城","林岱樺","林楚茵","張雅琳","王義川","徐富癸","郭昱晴","陳秀寳","羅美玲","吳沛憶","王美惠","吳思瑤","林月琴","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吳琪銘"],"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first_time":"2025-10-31","last_time":"2025-11-04","meet_id":"院會-11-4-7","laws":["03631"],"mtime":"2025-11-12T18:14:24+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6734號","提案編號":"20委11016734","案由":"本院委員陳素月、賴瑞隆等19人，為建構友善之職場育兒環境，減輕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之經濟負擔，同時鼓勵父母共同陪伴子女成長，實現「照顧不離職」之願景，並增加男性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意願，故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由現有之六個月延長至七個月，以落實「雙就業、雙照顧」政策，希冀新手父母於分擔家務上能更加平等，爰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勞動部公布之統計資料顯示，自110年7月實施薪資補助以降，截至113年底，總計共有32.3萬人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及薪資補助，其中女性請領人數為24萬餘人，較實施補助前增加9%；男性請領人數則為8.2萬人，亦較實施補助前增加64%，顯見男性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人數雖較實施薪資補助之前已有大幅增加之趨勢，但相較於女性，男性參與育兒照顧之比例仍有極大提升空間。\n二、因此，為落實「雙就業、雙照顧」政策，鼓勵父母共同陪伴子女成長、共同分擔育兒責任，爰修正本條文，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修正為雙親均領滿六個月津貼者，得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各再請領一個月津貼，共計可領取七個月津貼，希冀能增加男性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意願，使新手父母於分擔家務上能更加平等，並讓更多家長受惠。","對照表":[{"law_id":"03631","law_name":"就業保險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九條之二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六個月。\n\n前項津貼，於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之情形，以發給一人為限。\n\n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被保險人，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及前二項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但因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致未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者，保險人應通知限期返還其所受領之津貼，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law_content_id":"03631:03631:2021-12-24-修正:25","說明":"一、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係為提供民眾生育後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部分所得損失之補助，同時穩定就業，並且加上自110年7月開始實施之薪資補助後，可讓被保險人領到平均月投保薪資的80%。原本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僅得以本人或配偶一方申請為限，惟基於照顧子女為雙親共同之責任，為使夫妻選擇同時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雙方都能獲得一致的基本生活補貼保障，故於111年修正放寬父母可同時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根據勞動部之統計資料，自110年7月實施薪資補助以降，截至113年底，總計共有32.3萬人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及薪資補助，其中女性請領人數為24萬餘人，較實施補助前增加9%；男性請領人數則為8.2萬人，亦較實施補助前增加64%，顯見男性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人數雖較實施薪資補助之前已有大幅增加之趨勢，但相較於女性，男性參與育兒照顧之比例仍有極大提升空間。\n\n二、因此，為落實「雙就業、雙照顧」政策，鼓勵父母共同陪伴子女成長、共同分擔育兒責任，爰修正本條文，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修正為雙親均領滿六個月津貼者，得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各再請領一個月津貼，共計可領取七個月津貼，希冀能增加男性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意願，使新手父母於分擔家務上能更加平等，並讓更多家長受惠。\n\n三、第二項及第三項條文未修正。","修正":"第十九條之二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六個月。雙親均領滿六個月津貼者，得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各再請領一個月津貼。\n前項津貼，於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之情形，以發給一人為限。\n\n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被保險人，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及前二項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但因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致未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者，保險人應通知限期返還其所受領之津貼，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6734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