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6753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06/LCEWA01_110406_0008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06/LCEWA01_110406_0008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5-10-28"],"會議代碼":"院會-11-4-6"},{"會期":"11-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10-28"],"會議代碼":"院會-11-4-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特殊教育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倩綺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林倩綺"],"連署人":["洪孟楷","黃健豪","盧縣一","丁學忠","邱鎮軍","黃建賓","黃仁","吳宗憲","涂權吉","馬文君","陳雪生","林德福","廖先翔","魯明哲","鄭正鈐","邱若華","廖偉翔"],"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first_time":"2025-10-28","last_time":"2025-10-28","meet_id":"院會-11-4-6","laws":["01724"],"mtime":"2025-11-05T15:16:42+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6753號","提案編號":"20委11016753","案由":"本院委員林倩綺等18人，鑑於身心障礙學生參與戶外學習活動對其身心發展有重大助益，惟實務上相關活動常因缺乏具體法律指引導致合理調整與支持措施落實不足，影響學生參與之實質平等，進而妨礙融合教育之推展。參酌國際立法經驗，並呼應教育部推動戶外融合教育之政策精神，爰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以強化個別化教育計畫對學生戶外活動調整與支持措施之定期評估規定，確保身心障礙學生充分、平等地參與各類學習活動。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特殊教育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學校應為身心障礙學生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並每學期至少檢討一次。惟現行條文僅為最低限度規範，未具體明定個別化教育計畫應涵蓋各項學習活動之合理調整與支持措施之評估，實難全面因應學生多元教育需求。\n二、實務上，教育部及地方特教學校推動戶外融合教育已累積豐富經驗，顯示戶外活動對於身心障礙學生之自信建構、社會互動及認知發展均有重要影響。然由於障礙特性、環境可近性及缺乏調整標準，身心障礙學生參與戶外活動時，常遭遇替代安排或實質排除之情形。為回應融合教育精神，應於法制上明文規定，戶外活動亦屬應提供合理調整與支持之學習活動，並應納入個別化教育計畫之統整規劃與定期檢討範疇。\n三、爰修正第三項條文，明定個別化教育計畫應評估各項學習活動之需求，提供合理調整及支持措施，並明確要求對戶外活動之調整與支持措施，應定期進行成效評估與檢討，以確保學生參與權之落實與學習機會之均等，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所揭示合理調整原則，並回應我國推動融合教育之政策發展趨勢。","對照表":[{"law_id":"01724","law_name":"特殊教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特殊教育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一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以團隊合作方式對身心障礙學生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訂定時應邀請身心障礙學生本人，以及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參與；必要時，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參與。經學校評估學生有需求時，應邀請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參與個別化教育計畫討論，提供合作諮詢，協助教師掌握學生特質，發展合宜教學策略，提升教學效能。\n\n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應於開學前訂定；轉學生應於入學後一個月內訂定；新生應於開學前訂定初步個別化教育計畫，並於開學後一個月內檢討修正。\n\n前項個別化教育計畫，每學期至少應檢討一次。\n\n為使身心障礙學生有效參與個別化教育計畫之訂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相關指引，供各級學校參考；指引之研擬過程，應邀請身心障礙者及其代表性組織參與。\n\n幼兒園應準用前四項規定，為身心障礙幼兒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law_content_id":"01724:01724:2023-05-29-全文修正:35","說明":"一、修正本條第三項。\n\n二、現行規定僅要求每學期至少檢討一次，未具體揭示個別化教育計畫應涵蓋學生在各項學習活動中之合理調整與支持措施評估，難以回應身心障礙學生多元化需求。戶外活動對於學生身心發展、社會互動與自我認同具重要性，惟常因環境可近性與制度限制，導致學生參與受限，影響教育平等。爰修正條文，明定學校應就各類學習活動統整評估並納入個別化教育計畫規劃，並定期檢討戶外活動之合理調整與支持措施成效，落實融合教育精神，提升教育品質與參與權保障。","修正":"第三十一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以團隊合作方式對身心障礙學生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訂定時應邀請身心障礙學生本人，以及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參與；必要時，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參與。經學校評估學生有需求時，應邀請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參與個別化教育計畫討論，提供合作諮詢，協助教師掌握學生特質，發展合宜教學策略，提升教學效能。\n\n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應於開學前訂定；轉學生應於入學後一個月內訂定；新生應於開學前訂定初步個別化教育計畫，並於開學後一個月內檢討修正。\n\n前項個別化教育計畫，應評估依學生各項學習活動之需求合理調整及提供支持措施；每學期至少應檢討一次，並定期評估檢討戶外活動合理調整及支持措施之成效。\n\n為使身心障礙學生有效參與個別化教育計畫之訂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相關指引，供各級學校參考；指引之研擬過程，應邀請身心障礙者及其代表性組織參與。\n\n幼兒園應準用前四項規定，為身心障礙幼兒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67530000/details"}